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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100元誘淫4歲女童 法官認定沒性侵理由是…
作者:濱│2017-03-14 00:55:39│巴幣:4│人氣:316
台北市振興醫院一名60多歲陳姓看護工,去年7月在院區見一名4歲女童獨自玩耍,竟以100元利誘女童脫下內褲讓他摸下體並拍照,在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母親見女童拿鈔票給她,還童言童語說:「有叔叔摸我窩窩(私處)…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立刻報警逮人,檢方認定陳男性侵女童,依強制性交罪將陳男起訴,但士林地院指女童沒掙扎且處女膜沒破,認定不構成強制性交,判無罪,僅就陳男拍照、猥褻女童部分,依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陳男5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的媽媽證稱,案發當天她帶女兒到振興醫院附近從事資源回收工作,讓女兒獨自在附近玩耍,一會兒後女童竟拿100元給她,說有一個叔叔給錢還「摸我窩窩…一直大力摸…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女童母親大驚,立刻報警逮人,並怒告陳男強制性交。
陳男到案後僅承認拍照及猥褻,但強調絕無將手指插入。法官審酌女童驗傷結果,發現她處女膜沒有破裂,也沒有驗出陳男DNA,而女童年僅4歲,陰道尚未發育完全,若真有人以手指強行進入,女童應該會感到疼痛,但女童陳述她當時沒有大聲叫或著哭哭,女童母親也說沒有看見女童走路有奇怪姿勢,法官認為,陳男涉嫌強制性交部分罪嫌不足,判他無罪。
不過由於案發後警方在陳男手機中發現5張女童遭他脫下內褲猥褻下體的照片,法官認定陳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今改依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未成年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影片罪判陳男5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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