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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防檢局的戰爭

作者:Hiro│2013-03-07 02:17:35│巴幣:0│人氣:1285

       有跟我聊過的朋友大多知道我家目前遇到的困境,很X的行政機關舞文弄法,弄掉我家的財產。

       事情的大概是這樣,我家買下一間農藥公司的農藥許可證共119張,但該公司原來的工廠地主不再租地給我工廠的相關設備機器都拆走運走,便行文給農藥的主管機關防檢局,將遷建至彰濱工業區,防檢局限期要我們送建廠計畫書,我們也在時間內將遷廠建廠計畫書於時間內送防檢局,更積極進行中(跟彰濱工業區的主管機關租地持續不斷進行建廠相關事宜),防檢局之後一個月內甚麼聲音都沒有,就突然說要廢掉我家的農藥許可證。
 
<下圖為我們函防檢局我們要遷廠或者買現成農藥工廠的函>

<防檢局這樣回我>

    
  我家看到上面的公文當然就很高興政府德政,就很快速的進行函文所要求的事項,不敢怠慢啊!
<請看下圖>

    
    <而且彰濱工業區的主管機關也核准我設廠於該工業區>

    
    但是呢!防檢局竟然從96年6月27日之後就無聲無息,也沒跟我們說不用遷廠了,農藥許可證要廢了,就直接...請看下圖比較快!


    看到此,是不是我做農藥的活該, 沒工廠就該廢掉農藥許可證,當然不是,讓我解釋給你看,防檢局多舞文弄法。
 
    農藥許可證的登記在於農藥管理法第9條及10條前段: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第 10  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於申請核准登記農藥前,該農藥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並經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得部分或全部免審查:一、該農藥經核准登記屆滿八年。二、經核准登記之該農藥試驗資料權利人同意授權使用其資料。農藥原體免辦理田間試驗。已取得農藥許可證之成品農藥,申請變更為較安全劑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辦理田間試驗。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格、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是的,核准登記農藥的要件僅有該農藥本身一定要經過農藥標準檢驗合格,以及經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通過,這不是我在講,是法定明文,而防檢局一直咬死說,農藥生產(製造)業者要有工廠才能辦農藥許可證,這可好了,各位看官可知,我們人類服用的成藥西藥中藥,大多是不具有工廠的業者委託生產製造的,可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藥物許可證就可知道,藥物許可證的權利人並非是其生產工廠,人類用藥都可以讓沒有生產工廠的廠商,申辦藥物許可證給其他工廠生產藥物,豈有人不如植物的道理?另外,那些農藥進口商也沒有自己蓋的農藥工廠,怎麼可以申辦農藥許可證?
    
    農藥管理法第20條這樣規定:
第 20  條 農藥生產業者應設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工廠設廠之廠房、倉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安全衛生設施與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但,藥事法第57條這樣規定,請看前段即可:
第 57 條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藥物製造,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不在此限。符合前項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之藥商,得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準用前二項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或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製造廠檢查之。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藥物製造許可與第三項證明文件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核發、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對照此兩法條,對於農藥以及人用藥物管理上有何不同?前立法委員冷彭在立法初期就說了:農藥及動物用藥與人用藥品在製造上市並無分別的(立法院公報第59卷第41期,頁11參照),都不是我講的喔,既然沒有分別在立法上為什麼要立的那麼不清楚?讓防檢局有這種漏洞好欺負人民!
    
    而且就算不想做了農藥許可證也可轉給其他工廠,法條如下:
 
農藥管理法第15條:
第 15 條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二、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國外原製造工廠名稱、    地址。三、農藥普通名稱、廠牌名稱、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    種類及含量。四、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變更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辦法第六條:
第6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應填具申請表,並按申請項目分別檢附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文件或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而防檢局說我們工廠歇業符合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辦法第32條(修正後改為第17條)條文如下:
   32                                      
農藥製造業者歇業時,其所請領之農藥許可證應予廢止。
    
    看官會說,對啊你工廠不是歇業了嗎,當然你的農藥許可證要廢掉了啊,當然不是,讓我再說下去,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
第 20 條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我工廠是符合設備已搬遷,視同歇業要註銷工廠登記,但是不是公司歇業,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明文規定:
第 6 條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
    
    看到了嗎?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是公司,公司並未歇業仍在營業中,我們事業主體是要遷廠至彰濱工業區繼續營運,而且在暫時沒工廠的時候,防檢局也有准許我們給其他工廠委託加工,而且該於網站亦有推廣農藥委託加工適用的時機,網址: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修正簡介,當中就有提到遷廠亦可委託加工,對啦,各位看到這有沒有想到一件事情,誰搬家不用搬家具的?大概就農委會防檢局的官員吧,我要搬家,家具搬走就是我歇業,就要廢農藥許可證,等搬好家在重新申請農藥許可證?各位知道農藥許可證要申請有多麻煩有多曠日廢時,而且非常的不符合行政經濟,自始我就跟防檢局先提出委託加工的申請確保營運中了,防檢局也請我們提出遷廠計畫書,我們也提出了,為何慢了好幾個月才跟我說,你歇業了所以要廢止農藥許可證,豈有此理?
 
    防檢局為了操作認定我們歇業多有行政效率各位知道嗎?當設備拆除運走隔天防檢局就來檢查了,而在發現我們遷廠計畫書等他所要求的資料很完備之後,竟然行文給改制前的台中縣政府,請府方來勘查我搬遷之前的工廠,當然設備搬遷視同歇業那是立法者為了讓管理方便所設計的工廠視同歇業之情況,非指業者歇業。
 
<下圖為我以為要有工廠才能維持許可證陳情改制前台中縣政府請暫緩撤銷工廠登記證,才發現防檢局去設的局>

     以上,我們已經跟防檢局說要遷廠,防檢局也有准許給其他農藥工廠委託加工,哪還有歇業的道理,而且,誰搬家不搬家具的?家具一搬走就是歇業,這要請問我們偉大的官員,要如何違背物理定律?難道真的官員比較有錢,都直接買兩套家具囉?而這些農藥許可證若要重新申辦,三年都不可能回來,當行政機關那麼違法亂紀的舞文弄法想法設法的要廢止我的農藥許可證,為的是甚麼公益?我們都知道,廢止知名農藥商的農藥許可證,得利的應該是同業的私益吧,順帶一提,這些遭廢止共119張農藥許可證重新申請需花費新台幣兩億元
    
    無力的人民還能怎樣?後面還有訴願、行政訴訟及大法官解釋,再另開一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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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獸屎
比呂...政府是很賤的,通常都會跟利益團體掛勾進而替利益團體謀求更大利益才能從中獲得私人的不法所得.沒法華人社會都是這樣.除非你搬去歐美才比較有中規中矩辦事

03-07 02:32

Hiro
個所以人稱鬼島呀!03-07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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