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GP
台灣法律中的911...嗎?無聊看法律的普通人...
作者:ZC│2012-03-25 20:18:16│巴幣:0│人氣:202
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a
立法委員揪團投票讓行政院長下台
然後行政院長"依規定"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這個真讚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56378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留言共 0 篇留言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
登入再留言
0喜歡★caz0345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45人千本櫻 所找到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