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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中的911...嗎?無聊看法律的普通人...

作者:ZC│2012-03-25 20:18:16│巴幣:0│人氣:202
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a
立法委員揪團投票讓行政院長下台
然後行政院長"依規定"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這個真讚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56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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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ata21大家
來看看阿嬤餵金孫 呷 "泡湖" 吶~~~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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