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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誤"事!

作者:爆走EVA│2012-02-10 21:42:22│巴幣:4│人氣:335
案例
阿友、阿ma、小鴨、小營四人是喜歡一起喝酒、一起尋歡作樂的酒友。某天夜裡,四人喝酒享樂後,一起要搭計程車回去。在搭車途中,由於與司機產生口角,所以在某個有一些店家營業的路口下車後,他們拒絕給付車資,讓司機要打電話報警時,被阿友一口氣搶走,然後將司機用過肩摔的方式摔在地上並且狠狠地往司機的身上與頭上猛踹,同時在踹的途中,阿ma也在一旁大叫著"踹他",然後緊接著過來補了兩腳,而小鴨、小營雖有勸告,但在勸告無效後,只在一旁靜靜看著。然後在司機被打在地上無法有任何回應下,四人趕快叫了另一台計程車快速離去,並且在車內也僅有正常的交談。當天夜裡有人幫忙報警及送醫,並且醫院在診治司機後,發現有肋骨斷裂及顱內出血的情形。隔天檢察官也立即以證人身份傳喚小鴨、小營說明,但小鴨、小營則在偵查中表明完全沒看到有踹人一事。
 
試問阿友、阿ma、小鴨、小營四人各自成立何種刑責
 
一 阿友的部分
(一)阿友成立刑法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
客觀上:阿友將司機摔在地上後,往司機的身上及頭上猛踹,由於頭部是人體器官較為脆弱的地方,如施以較強的傷害時,可能會對於人體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而可認為有重傷的行為。又因為司機的傷勢從題意來看,尚非是不治或難以治療的程度(肋骨能接回來或長回來、顱內出血也能控制而回復),所以有不遂的結果而成立重傷未遂犯
主觀上:阿友既然猛踹司機的頭部,可認為有重傷的故意
綜上所述:阿友成立重傷未遂罪
 
(一)阿友不成立刑法二九三條一項的遺棄罪
客觀上:由於司機被阿友與阿ma打到無法有任何反應,可認為已經有無法維持其生存必要的能力而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並且阿友傷害完後,也與其他人立刻離去,似乎可認為有遺棄司機的行為。但依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遺棄行為,必須是讓無自救力之人處於生命或身體會更加危險的狀態才符合要件,但因為司機倒臥之處,尚有路人及行車經過而極可能被人所發現,所以司機的情形並不會有生命或身體會更加危險的狀態而不符要件,所以阿友並無遺棄行為
結論:故阿友不成立刑法二九三條一項的遺棄罪
 
(二)有責性部份:雖然阿友是在酒後對司機為重傷行為,但由於阿友見到司機要報警而一把將手機搶過來並且予以傷害,然後在上車後也可以與其他友人有正常的交談,顯見阿友尚未達到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或難以辨視其行為違法的情形,而不符刑法十九條的要件而對其行為具備有責性。
故阿友對其行為具備有責性而成立重傷未遂罪
 
 
二阿ma的部分
(一)ma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客觀上:由於阿ma見阿友將司機摔在地上後,又在他踹人的同時大叫著"踹他",使阿友不停往司機身上及頭上猛踹,可認為是教唆原來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並且決意實行犯罪而成立犯罪而有教唆行為。因此阿ma對阿友的重傷未遂罪負教唆責任
主觀上:由於阿ma見阿友在實行傷害的同時,未予以阻止反而要他繼續實行,可認為有教唆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
結論:阿ma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二)阿ma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客觀上:在阿友將司機摔在地上並且不停傷害時,阿ma在一旁不但大叫踹他,然後又過來踹了司機兩腳,可認為對於阿友的重傷行為有犯罪行為一部分實行的分擔,而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而符合共同正犯的客觀要件
主觀上:由於阿ma見阿友傷害司機的同時,又過來踹了兩腳,可認為是與阿友有默示的犯意聯絡,而有共同決定要對司機為重傷行為的故意
結論:阿ma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一)阿ma不成立刑法二九三條一項的遺棄罪
客觀上:由於司機被阿友與阿ma打到無法有任何反應,可認為已經有無法維持其生存必要的能力而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並且阿友與阿ma傷害完後,也與其他人立刻離去,似乎可認為有遺棄司機的行為。但依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遺棄行為,必須是讓無自救力之人處於生命或身體會更加危險的狀態才符合要件,但因為司機倒臥之處,尚有路人及行車經過而極可能被人所發現,所以司機的情形並不會有生命或身體會更加危險的狀態而不符要件,所以阿ma並無遺棄行為
結論:故阿ma不成立刑法二九三條一項的遺棄罪
 
(三)有責性部份:由於阿ma在酒後見阿友傷害司機後,在一旁大叫要阿友踹他, 然後也過來踹了兩角並且在上車後也可以與其他友人有正常的交談,顯見阿ma尚未達到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或難以辨視其行為違法的情形,而不符刑法十九條的要件而對其行為具備有責性。
故阿ma具備有責性而成立犯罪
 
(四)犯罪關係的競合:雖然阿ma先後成立重傷未遂的教唆犯與共同正犯,但依實務見解認為,由於共同正犯是與他人一起實行犯罪,重於叫別人實行犯罪的教唆行為,因此教唆犯的部分被共同正犯的實行行為部分所吸收而只論共同正犯的部分。
故阿ma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三 鴨子與小營的部分
(一)鴨子與小營不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由於客觀上,鴨子與小螢並未一起參與阿ma和阿友共同實行傷害司機的行為,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然後主觀上,鴨子與小營只是勸架,也沒有和阿友與阿ma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犯意聯絡關係。
結論:故鴨子與小營不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二)鴨子與小營不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不作為犯
客觀上:雖然鴨子與小營,對於阿友與阿ma的傷害行為在勸架無效後,只在一旁看著不予理會,似乎有成立重傷未遂罪的不作為犯的可能。但因為不作為犯的要件,是由於自己的行為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並且對於其結果應防止其發生而不防止時才成立。不過因為阿友與阿ma對司機的傷害並非是鴨子與小營所造成,然後鴨子與小營對於司機也沒有任何法律上或契約上的關係而沒有防止的義務,可認為不符不作為犯的要件,因此縱然鴨子與小營沒有任何勸阻的行為也不成立不作為犯
結論。故鴨子與小營不成立二七八條三項之重傷未遂罪的不作為犯
 
(一)鴨子與小營不成立刑法二九三條一項的遺棄罪
客觀上:由於司機被阿友與阿ma打到無法有任何反應,可認為已經有無法維持其生存必要的能力而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並且鴨子與小營見阿友與阿ma傷害完後,也立刻與他們一同離去,似乎可認為有遺棄司機的行為。但由於兩人並未有任何行為導致司機陷入無自救力的狀態,因此對於遺棄結果的發生並無防止的義務,而無遺棄的行為。
結論:故鴨子與小營不成立刑法二九三條一項的遺棄罪
 
(三)鴨子與小營分別成立一六八條的偽證罪
客觀上:鴨子與小營被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傳喚時,表示並未看見阿友與阿ma傷害司機的情形,因為阿友與阿ma傷害司機的部分對於該案情有重要的關係,因此可認為兩人是在檢察官偵查時,證人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在供前或供後具結而有虛偽陳述的情形而有偽證的行為。]
主觀上:由於鴨子與小營明知阿友與阿ma有重傷行為,但在偵查時不予以表明,可認為有偽證的故意。
結論:故鴨子與小營分別成立一六八條的偽證罪。另外偽證罪因為通說認為只能由自己實行才可成立,無法透過別人的實行而一起跟著成立犯罪而不能論以共同正犯,所以只能分別論罪。
 
 
以上 是來自於這幾天對某案件的觀察以及想法 希望進來觀看的大大們,認為有錯誤的地方 能予以多多指教,方便小弟立即修改
 
感謝大家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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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只是個逍遙中將 –
怎麼覺得是不久以前踹司機的事件啊

01-05 21:44

爆走EVA
哈哈 的確是將那個案子小小改編一下01-0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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