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吉林和美琪是一對恩恩愛愛到極點的情侶,兩人可說是一日不見,就像是分離三年一般地難受。而且一見面也一定要來個甜甜蜜蜜的恩愛動作,真可說是羨煞旁人(?)。
某天,吉林從睡眠中醒來後,見身旁仍在熟睡的美琪睡覺的模樣,真是美豔動人宛如天仙,於是忍不住在她的脖子上深深種上一個草莓印,以表達他對美琪濃烈熱情的愛意。
沒想到,美琪醒來後參加同學會而被她的同學發現她脖子的草莓印,讓愛面子的美琪因此羞愧到惱羞成怒,憤而控告吉林對他傷害。
試問,就吉林的行為應如何論罪?
適用法條
刑法二七七條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評析
一 客觀上:
如案例所示,吉林在美琪的脖子身上留下一道深深的草莓印,是否屬於二七七條一項的傷害行為呢?
依通說認為,所謂的傷害行為,必須使人身上的身體機能發生一定的障礙或對人的健康有不良的影響才符合。
例如持棍子打人,使人頭破血流,或是在人家的飲料中加入瀉藥,造成別人上吐下瀉,由於這些情形都會對人的身體或健康造成一定的傷害而必須要一段時間才能回復而屬於讓身體機能發生一定障礙或是對人的健康有不良的影響而屬於傷害行為。
另外也有學說認為,除了上面的情形外,如果有改變身體的外貌而且必須要長時間才能回復時也能成立傷害,例如將人家的頭髮和眉毛全部剃光,不但會使人家的外貌產生改變而且也必須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長出來,而同樣有傷害行為。
不過無論採用何種說法,由於吉林對美琪種草莓的行為,並不會影響美琪的身體機能或健康,而且就算在美琪的脖子上留下草莓印而有改變其身體外貌(在原本無任何痕跡的脖子上留下痕跡)的情形,但由於這種吻痕並不需要長時間才能回復,所以也可以認為亦無學說所指的情形。另外依一般人的想法,也難以認為種草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綜合全部的答案,可認為吉林的行為不符傷害的定義而在客觀上無傷害的行為
二 主觀上
依案例所示,由於吉林只是忍不住想要親吻美琪來表達自己的愛,並不是要透過這個行為來傷害美琪,所以可認為吉林主觀上並無傷害的故意
三 結論
由於吉林客觀上,其行為並不符合傷害的定義而沒有傷害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傷害的故意。所以吉林應不成立二七七條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