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想起這個是日前在實體活動的時候跟八尺門作者兼導演唐福睿問過相關的問題。
當時在看八尺門的時候就覺得他的實際調查做得很好,許多的取材都源自於實際發生的案件或相似背景。
然而他選擇了創作這樣一個虛構的載體作為陳述,又在小說後記處表示「我們都是故事中人」
所以當時就有藉由實體活動的機會去向他本人詢問對他而言這之中的觀點與經歷做為參考。
照片即是當時活動時簽書留下的。
我還記得當時唐導在回應中也表示過,他其實也看過以很刁鑽的態度批評現實哪會像劇中那樣讓公設辯護人站起來四處走的情況。
這個部份我是可以理解為什麼唐導會在極度寫實的創作風格中脫離現實的,畢竟那算是劇中最重要的橋段,考量到作品想表達的內涵,不得不做出這樣的取捨。
這我認為是創作與現實面很大的不同,也是只有創作才能做到的事情。
其實距離八尺門熱潮也算是有點時間了,為什麼會突然想起這件往事呢?
直白一點的說就是近期的IWIN風波,也是一個涉及虛擬與現實差異間的討論。
以一個人權團體的志願工作者,又同時身為一個ACG愛好者而言,我的立場是有些尷尬且矛盾的。
因為志願工作的性質,我可以理解台灣在國際立場上想跟上世界潮流的立場、想法、與觀點。但同時又身為一個ACG愛好者而言,對於這個議題我很常用一位我很仰慕的作家過去說過的名言:「我認為教育小孩『世界上沒有黑暗』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
我們真的要為了保護兒少這件事的立場,而在創作面上對於這方面的描繪箝制嗎?
這是否違反法學上的比例原則的問題外,是否同時也忽略了這些創作帶來的正面影響。
並且正如同虛淵玄所述,如果我們將孩子呵護、隔離得如此安全,
該怎麼在他們成長成人後經過社會的洗禮下得知這些「黑暗面」原本就是存在的,
又該如何信賴他們有能力去獨自面對那些黑暗?
自從這個爭議發生後的日子來我與不少人討論過這個議題,
當然我必須先承認自己的立場是偏向支持創作自由的,但同時我也希望藉由提出一些情境與例子讓讀者與我自己進行思辨,故在此留下一些紀錄。
去年病逝於看守所中的死囚,自白時表示過受到漫畫【銃夢】的影響,想像劇情那樣把痛苦轉嫁給他人。
另外同為隨機殺人事件更為知名的鄭捷,媒體也曾報導過不少鄭捷是個動漫畫愛好者的報導,其中就包含了鄭捷強烈的殺人誓言與漫畫【獵人】的念能力設計有關的部分。
這邊我希望讀者思考的問題是,有關「模仿犯罪」這部分的論點,如果是你會如何反論?
並且以模仿犯罪為支持論點,那麼是否所有有關犯罪描寫的創作都該因此受到箝制?
這合乎比例原則的論述嗎?
當然這個問題我是有自己的一套答案的,
畢竟兒時看過開頭八尺門簽名處唐導引用知名作家維克多·雨果 的著作【悲慘世界】
開頭處就有很明顯的犯罪描寫(偷竊)
而這類世界名著我想不在少數,我還記得兒時的寒暑假閱讀心得書單中【孤雛淚】也有一些描寫青少年被虐待、欺凌、甚至死亡的內容。
但我希望讀者還是能思索出屬於自己的答案,我的答案當作參考就好。
クジラックス:
日本同人漫畫家,創作風格與描繪上是明顯的蘿莉色情,甚至一部分作品有明確的犯罪過程描寫。
與上述的黃富康案件類似,有讀者在閱讀了其創作後模仿其中的情節進行犯罪,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日本社會關切與討論。
這算是一個對於模仿犯罪爭議上最極端的一個實際案例,角度上面則是很適合讓我們這些旁觀者作為借鏡參考。
若以創作者的身分是否還是有些要拿捏的範圍外,對於模仿犯罪一事,是否應該在一定程度上警示或引導讀者以甚麼樣的心態或三觀閱讀。
當然這邊我個人倒是沒有批評或否定該作者創作的意思,不如說過去在閱讀他的創作後心裡其實蠻五味雜陳的...也看過一些關於作品的討論與爭論。
這對於反對二次兒童色情的立場會是一個十分有利的實際案例,但相反的說只要能在這個論點上駁倒正方,那IWIN議題應該也能獲得很大的支持。
強烈推薦關注這個議題的讀者親自看看,大約在47:00左右開始。
我認為苗博雅有把這件事情的核心癥結點在此直播中點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二條 第三項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在直播中苗博雅有點明,這其實是一個古老的爭議,
早在過去大法官釋字就有對猥褻一詞作出釋憲,但釋憲過後依然還是很多人不明白猥褻的定義。
主要原因即是猥褻一詞本身就有很大的主觀詮釋空間,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而此次IWIN的事件相同的,如何定義「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這就只能看上面的主管機關會如何認定。
最後文末附上一些
我在此事件後看過的一些法普影片給各位參考
其實也不多,大概也就看過這兩三個
以及文中就有提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