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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專欄] 淺談網路世代之下的創作傳播:正版無私的公開分享

作者:綠葉小仙子│2022-08-04 00:27:19│巴幣:1,086│人氣:780
  虛擬YouTuber,對應日文與英文的全名開頭簡稱為「VTuber」,是近年於網路新興並且持續蒸蒸日上的產業。隨著VTuber的崛起,網路開始產生一個新名詞,叫做「烤肉Man」。「烤肉」的意思是「將非中文語系的作品翻譯成中文」。前者稱為「生肉」,後者稱為「熟肉」。然而烤肉Man依照個人喜好擷取VTuber直播的內容,將內容翻譯成中文的影片放到自己的頻道,吸引許多觀眾訂閱,進而開啟頻道收益一直是為人詬病的行為。直到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具備世界級影響力的VTuber企業hololive production發表了二創規則,烤肉Man的收益質疑才算是露出一線曙光。

  這樣打著「推廣」的旗號,看似美意的「類盜版」行為是否應當被正當化?如果是,那麼是否有著合理的配套措施?如果不是,那麼究竟該不該剷除?這篇文章將為讀者帶來我自己對於「類盜版」的觀點。


  一、官方與讀者的橋梁:以民間為媒介的互利互惠。

  其實在VTuber還沒崛起,「烤肉」這個用詞尚未被網路文化廣泛使用之前,早已有著類似的現象。只要是接觸ACGN二次元文化的人,我相信或多或少知道「漢化組」的存在。漢化組看似與烤肉一樣,都是打著推廣的旗號,將非中文語系的作品翻譯成中文,兩者卻有個絕對性的差異,那就是「原作的公開程度」。VTuber的直播扣除會員限定、演唱會等等特殊情況,基本上是公開且免費的。直播結束也會變成影片的形式保存下來,讓沒有跟到直播的觀眾也能透過影片收看。然而原作幾乎可以說是全部皆為「商業作」,需要花錢才能觀賞。即使是免費公開的動畫,公開的時間僅於官方最一開始的生放送。後續想要觀看動畫,只能購買由官方推出的DVD與BD(Blu-ray Disc的縮寫)*1。

  *1:動畫已經不再像是幾十年前那樣克難,只能依靠漢化組才能觀看。世界與台灣針對音樂與影視的類型發展出許多串流平台,例如Youtube、Netflix、Disney+、愛奇藝、LINE TV、Yahoo TV、台灣特有的巴哈姆特動畫瘋等等。部分的平台需要花錢;部分的平台不用;部分的平台本身免費,不過花錢就能享受到更好的服務。


  對於我個人而言,不論是烤肉Man還是漢化組,我個人完全支持「非利益為前提的民間自主翻譯行動」。這句話的意思是「我個人雖然支持烤肉Man與漢化組的行為,但我認為整個環節需要一些改變,讓『類盜版』除罪化」。至於什麼環節需要改變,之後的小節會提到。這一節我想先提及為什麼我會支持的原因。

  ►跨越語言的隔閡。
  ►每位讀者的家庭格局與經濟收入不同,購買能力有限。即使現實條件再怎麼相對地寬裕,也不是所有人都能、都想讓家裡變成animate
  ►台灣出版社礙於人力、版權費等等利益與成本考量,不是只引進熱度高、大眾向的作品,導致很多冷門、小眾、久遠的作品被忽略,就是更新、出版的速度很慢,提供的品質不穩定。

  就我的觀察來看,人民普遍都是願意付費的。只是人民比較偏向「大雜燴」,也就是像Netflix、Disney+這樣,只要付一次的費用,就能觀看平台擁有的所有作品。然而小說與漫畫這方面完全沒有任何企業願意這樣做……我個人認為也是合理的就是了。畢竟不同的作品版權在不同的出版社,作品本身的版權費用很難談攏。加上現代人的閱讀習慣改變,大多數人比起文字與圖像,更喜歡影視與音樂。即使不讓作品的範圍侷限於日本,放眼全世界的小說與漫畫,我想收益仍然比不過也比不上後者。


  二、竊取與推廣的不同:初衷的目的性,直接性得利與間接性得利。

  「盜版會引響正版的收益。」

  很多護航正版的人總會有這麼一個論點。這些人認為如果人們都去看盜版了,基於「看過了」的關係,這些看類盜版的人就不會有人願意購買、支持正版。有些支持這個論點的人會退一步表示「沒有正版途徑的狀況下是推廣,有正版途徑的狀況下是犯罪」。這兩個說法看似非常正確,我個人卻要逆風這個說法。

  「表面上是這樣沒錯。但是盜版倒了,正版的收益不但不會增加,還會因為減少讀者、觀眾的關係,減少潛在的正版收入,甚至是跨領域的整體收入。」

  不論是基於第一節的哪個要點,基本上打從開始選擇看盜版的人,打從開始就沒有辦法,或是沒有打算支持正版──想要、願意支持正版的人,打從開始就會盡己所能地努力支持正版。然而對我而言,雖然不能說百分之一百都是如此,但是這些看盜版的人有些只是「打從開始」。透過盜版了解作品,開始對作品產生喜歡與認同,進而花錢支持「非作品本身」的正版,可以說是大有人在。

  以VTuber舉例。不懂日文的人透過烤肉Man接觸到自己喜歡的VTuber。自己雖然不懂日文,不過願意留下超級留言,加入會員,或是購買周邊商品。
  以日本麻將舉例。原先不懂日本麻將的人透過《天才麻將少女》、《鬥牌傳說》等等日本麻將作品開始對日本麻將產生興趣,進而在日本麻將遊戲《雀魂》課金。
  以露營舉例。雖然看《搖曳露營△》對於作品本身沒有收入,不過讀者因為《搖曳露營△》對於露營產生興趣,進而試試看懶人露營,甚至是購買露營裝備。
  以日本茨城縣大洗町舉例。《少女與戰車》的背景以日本茨城縣大洗町為主,所有的場景都能直接對應到現實世界。營造動畫聖地,湧入觀光客與觀光財,增加地方知名度與地方收入。

  對於這類型的人,盜版就像是路上撿到的門票。這些人基於種種原因原本不會意識到這部作品的存在,但是因為撿到門票,開始明白「這世界原來有這麼一部作品的存在」,進而深入對於作品的認識,然後花錢。縱使不是對於「作品本身」花錢,但只要後續有因為作品的關係而花錢,我認為就是對於作品的支持,甚至對於整體的產業有所貢獻。
 

  以去年東京奧運的安博為例。安博透過盜用正版訊號獲得直接性的營利,就是「真正意義上」的盜版。然而不論是烤肉man或是漢化組,初衷都是為了「推廣作品」,都是用愛心發電。這些人也許因為翻譯了作品,獲得了人氣,得到了像是廣告或是流量等等「間接性的收入」,但實質上他們沒有透過作品直接收取利益,我認為都是可以接受的範圍──如同我上面所說的,比起打擊盜版獲得的正版收入,開放盜版增加讀者獲得的整體收益還要可觀得多。

  「既然這樣說,那大家都看盜版就好了。誰還要花錢支持正版?」
  「既然這樣說,盜錄演唱會、電影院的人也是『分享』啊。某位幾分鐘看完電影的人也是『分享』啊。那為什麼他會被告?被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盜版,只能盜版「作品」本身。那麼只要在作品加上盜版無法盜版的附加價值,縱使沒有辦法讓所有讀者、觀眾都花錢支持正版,至少能夠多多少少增加正版的購買力。例如「初回限定」、「首刷限定」、「買作品送周邊」、「累積點數兌換禮物」等等。
  關於盜錄的部分,我認為這是「場合」的問題。官方、主辦單位已經明確表示不能盜錄,觀眾還去盜錄甚至散播出來就是明顯違反規定。至於使用官方釋出的內容製作影片,整部影片都是使用官方釋出的內容,很明顯違反了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點第三小點「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三、「創作行為」本身的目的不是收入:由商業輔助創作的新形態。

  綜觀歷史,不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從事創作的人基本上都不是為了金錢而創作。創作的商業化是直到現代才被逐漸重視的行為。然而也許是因為從現代才開始的關係,直到目前人們對於「部份的創作」才有了雛型的商業化。

  「與其被盜版,不如以官方的身分公開作品。」

  在串流平台之前,盜版可以說是極為橫行。不論是遊戲、動畫、影集、電影、音樂,都能夠透過P2P軟體下載。直到P2P被大肆清除,各方的版權者才意識到「受眾數量的重要性」,從而開啟了百家爭鳴的串流平台戰爭。然而本文提及到的小說與漫畫,至今仍然沒有一個很好的解答。正版漫畫較為偏向「創作平台」,作品多以台灣、中國、香港、韓國等等個人創作為主。日本的正版漫畫與輕小說,或是文學類型的創作,例如新詩、散文、小說等等,更不用說完全沒有任何串流平台或者APP,只有藏書、UI(User Interface)與排版不一,各自為政的電子書系統。只是說是這樣說,電子書還是有電子書的困難點就是了。



  「如果以官方完全不下放版權的前提,官方要怎麼推動正版原作的推廣?」

  撇除盜版的推廣,除了上述所提及的限定實體物品與動畫化回推原作銷量,對我而言最有用的就是「コラボ」,也就是「合作(連動)」了。因為扣除「自用、收藏、推廣」而一次購買三樣的人,一般人不論是限定實體商品、周邊還是原作,只會購買一次。然而連動的東西大多是日常用品。不論是吃的、喝的還是用的,很容易使用完畢,達到再次回購的目的。並且因為是日常用品,能夠讓許多不知道原作,甚至是連二次元都沒有接觸的人知道原作的存在。只要其中一部分的人對於原作產生好奇進而了解原作,就是成功的合作。


  既然提到連動,那麼不得不提被稱作「連動萬精油」的日清杯麵。

  「カップヌードル」×「プロセカ」。

  「カップヌードルカレー」×映画「ゆるキャン△」。

  「日清カレーメシ」×「ホロライブ」。

  除了以合作的方式增加作品的知名度,現今的電子競技「尋找企業的贊助」也是值得學習的方式之一。只不過不論是冠名、業務配合還是廣告等等不同贊助的形式,贊助算是「單方面向企業拿錢」,企業考量的經濟效益勢必比合作還要更高。另外由於「拿人手短」的關係,可能會導致作品不再只是作品,而是飄散銅臭味的工具。作者或出版社可能會因為贊助商的關係,無法隨心所欲地創作。


  四、著作財產權的釋放:無利益的分享,造就整體世界的推動。

  怕有些讀者誤會我撰寫這篇文章的想法,在這最後一節我得再次強調:這篇文章不是想要合理化盜版,而是提供讀者一種「類盜版除罪化」的思路。以現階段的法律而言,盜版無疑是違反了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的散佈權。然而我認為如果盜版是建立於非直接性的營利,盜版的存在便不全然是壞處。透過盜版的分享,讓更多人知道作品的存在,進而挖掘潛在的消費者。就像遊戲利用「免費遊玩」的性質吸引玩家遊玩,內部提供課金系統讓玩家能夠自主選擇課金與否。即使部分玩家不想要在遊戲課金,但因為對於遊戲的投入產生喜愛,進而購買遊戲的周邊產品,也不為是支持遊戲的一種方式。
  當然,要說到真正意義上的除罪化,能夠做到的還是只有源頭──也就是作者與官方的同意。例如開頭所提及的二創規範,或是木棉花Youtube巴哈姆特動畫瘋無償提供動畫,又或是DLsite大家一起來翻譯。作者開放無償翻譯,翻譯者無償翻譯完上傳,販賣的收益全歸作者。這個模式算是我個人認為較為折衷,並且具備可行性的除罪化方式。
  
  雖然這樣說可能有些站著說話不腰疼,不過我個人認為最為理想的方式還是「原作公開」。例如台灣女權運動先驅何春蕤為了推廣「女性性解放」觀念,將原先透過出版社出版的《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的版權收回,以PDF的形式公開於網路。再例如發表於小說投稿網站《小說家になろう》的網路小說《転生したらスライムだった件》(中譯《關於我轉生變成史萊姆這檔事》)即使獲得出版社出版,出版社沒有要求投稿網站將全部的原作下架,現今依然保持原作全部免費公開的狀態。  
  以上兩者的原作公開例子較為難得可貴。縱使販賣書本的利潤較少,畢竟出版社、書店等等產業仍然是以販賣書本為主軸,依靠書本賺錢,要他們打從開始就直接公開原作是不可能的。因此我認為要達到原作公開的目的,並不是限制出版社、書店不能販賣,而是「擁有非公開的年限」。以我個人的想法,我認為法律可以保障原作獨家出版「二十年」。二十年過後,任何人就能夠不經過作者與出版社的同意,在「非直接營利」、「非惡意曲解」的前提,以任何形式將原作公諸於世。

  「沒有問過作者與出版社就擅自公開作品,這樣對作者與出版社很不公平,很不尊重欸!」

  這就是為什麼我所使用的是「理想」一詞。因為這個想法是個「烏托邦」的想法,在目前這個資本主義的社會可以說是不可能實現的。我明白不是所有的作者與出版社都有「取之於世界,用之於世界」的大愛,也明白「使用者付費」這個道理,不過我個人的內心是這樣想的。

  如果市面上的設計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設計師。
  如果市面上的建築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建築師。
  如果市面上的音樂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音樂人。
  如果市面上的圍棋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棋士。
  如果市面上的食譜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廚師。
  如果市面上的繪畫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繪師。
  如果市面上的文學書籍都是免費公開,會不會因此產生社會知名甚至揚名國際的作家。
  
  姑且不論現代人看書的比例有多少。單純就「書」而言,我不得不說「書」是真的很便宜。因為每一本書是一個(或是複數個)人活過數十年,在某個領域努力了數年、數十年,然後花費大量的精力與時間,將自己的人生經驗與體會化作文字,最後印成書本呈現在世人眼前。幾百元就能買到一個人花了數年、數十年才淬鍊而成的經驗與知識,真的非常值得──然而這只是針對「一個人」,或是說「一本書」。一個專業領域有幾萬個人、幾十萬個人創作各自的一本書,整個世界有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億個人創作各自的一本書。這些數量即使是世界十大圖書館也不可能無一不缺地完全收藏,何況是一間地方圖書館,一間學校,一個家庭或是一個人的房間。




  「創作因為金錢、語言、空間等等原因而無法被更多的人們閱讀,對於創作本身著實是件可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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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逃避現實的阿宅
這文章寫的不錯~借分享!

08-04 10:31

緋炎蒼冰
全世界中最歡迎自家產品被人盜版的公司就是微軟了

08-0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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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喜歡★asddanny123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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