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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達人專欄

婚與不婚,你仍是完整

玄鳴神一 | 2021-12-25 11:05:58 | 巴幣 4836 | 人氣 953

站在平等的角度而言,沒有男生應該保護女生這種說法,完滿的應是兩者互相保護,沒有誰高誰低、更沒有嫁娶之別。

只能說,事件中的女方真的很辛苦,華人社會底下,有太多女性因為婚姻而喪失原本的自由,這是很不公平的。在語言治療時,偶爾還有個案的媽媽會跟我抱怨婆媳問題、先生不作為⋯⋯

題外話,以後別問身邊的朋友「什麼時候嫁出去/娶老婆」,但可以問「什麼時候結婚」,更好的問法是「你對感情生活有什麼期待?


▌正文

之前和實習生討論一些議題,實習生問我,孤獨是什麼?

我的想法是,華人世界受儒家思想影響甚鉅。而,儒家思想是以人的群性出發,在人與人之間立定相處的綱常倫理、他們的行為準則、社群中的定位,人不被允許離開團體而孤獨生活。〈禮運大同篇〉體現了這件事。:「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因此,人一旦脫離群體,就會被視為「危險」或者「不健全」的事情。

蔣勳老師在〈孤獨六講〉裡面也從文字提出有趣的觀點,光是中文字的「孤獨」的偏旁可略視一二——「孑」(音ㄐㄧㄝˊ)是單獨的意思、「犭」(犬)字常用以指未開化者,有鄙夷之意——「孤獨」整個詞彙看起既悲慘又邊緣。

但如果以英文來看,孤獨是solitude,牛津詞典下了定義:「the state of being alone, especially when you find this pleasant.」(指獨處的狀態,尤其是指當你覺得這個獨處的狀態使你很愉快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孤獨應該是飽滿的。而細究詞根「sol-」,在拉丁文代表太陽,是指獨一、專一的狀態。從而,孤獨應該是多麼飽滿的感覺。我們都不應以孤獨為恥,那是一個人最飽滿的狀態。只是,對於身處東方世界的我們,這需要好長時間的練習——去相信:兩人是不錯,但一個人,也沒什麼不好。

在婚姻平權的路上,台灣有好長的路要走。因為,綜觀同婚釋憲的748號解釋,大法官似乎還落於「婚姻至上」的窠臼裡面。該釋憲理由書載:「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其中的不可或缺性,把人格的完整限縮在必得透過婚姻才能取得,間接承認不婚者(包含伴侶狀態以及單身者)的人格與尊嚴並不健全。但事實上,若有人能夠在伴侶狀態、單身狀態裡面,能找到自己生存的意義,他或他們又有什麼殘缺可言?也許釋憲文中,這種「未能結婚的遺憾」,並不能適用於每個人。反觀南非的同婚釋憲(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Fourie ),既肯定同性相愛者享有與異性戀者一樣的婚姻制度,也不貶低不婚者的價值,避免整個社會獨尊婚姻而漠視對不婚者的不平等。

不論藝人的離婚事件如何發展,最終只希望,社會上的每個人,能以他們自由選擇生活的方式,得到相應的平等。也願每個在婚姻中感到痛苦的人,不論其性別,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

創作回應

刻字狂
喜歡你對孤獨的見解,如果一個人過得很充實滿足,其他人也沒有必要強行期待他去找「另一半」,對當事人而言,恐怕也是一種難受的壓力。
此外,想就釋字748的同婚釋憲案討論一下,大法官在理由書第13段其實有提到「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換言之,婚姻自由其實也包含了「獨自一個人(不結婚)」的自由。
理由書中所述的「婚姻自由的不可或缺性」主要著重在討論「想結婚者」的婚姻自由(基本權),是否受到國家積極否認?或因國家消極不作為而受侵害?意即將本案重點放在聲請人的主張「不論同性或異性想結婚,國家均應完整保障其婚姻自由」(人民能否依現行法令積極行使其權利),而得出立法上有重大瑕疵(因為同性無法結婚)的結論。其中的「不可或缺性」其效力並沒有向外擴張到不欲結婚者的婚姻自由部分,因此大法官在同段最後亦補充道「於此範圍內(積極行使權利的範圍),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因此,管見認為在本釋字中,大法官肯認未結婚者及不欲結婚者的人格與人性尊嚴,和欲結婚者並無二致,同為憲法22條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再者,若本釋字減損了不婚者的人格與人性尊嚴,在擴張婚姻自由的範圍時,反倒限縮了不婚者的人格與人性尊嚴(因權利未獲充分保障),也會與合憲性解釋原則有所衝突,可能導致憲法解釋自己違憲的神奇情形,可能有點尚嫌速斷啦XD
2021-12-25 15:14:26
玄鳴神一
感謝你的分享呀,看完醍醐灌頂!!!
2021-12-25 16:03:23
玄鳴神一
我覺得我可能遺漏講到婚姻紅利的問題,也就是說,國家的制度傾向給已婚者較多的社會紅利(典型例子如減稅優待),不過相應而言,對選擇單身者是不是種差別待遇;不過,國家係為人民存在,而人民數量與國家興衰有一定影響(例如少子化衝擊),對於能夠撫育後代而言,確實婚姻制度有其存在必須,只是這樣對選擇單身者而言,有落於相對偏差對待之嫌,我比較難過的是這點QQ
2021-12-25 16:08:54
刻字狂
(文長抱歉QAQ,一段寫不完) 然後過年常常被長輩問什麼時候要結婚生小孩 被問到RRRRR 我只是喜歡單身比較清閒而已0.0
只好一直跟長輩強調 青菜蘿蔔各有所好XD 喜歡你的文筆,共勉之!
(參考資料部分來自元照的憲法新論和黃茂榮老師的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不過我學藝不精,可能有漏讀誤解之處還請賜教XD
2021-12-25 15:25:55
玄鳴神一
感謝你的分享,有什麼法律分享也歡迎繼續交流,我目前一介新人正在努力中QQ
2021-12-25 16:09:50
Dusky
推推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願社會終能走向更多的尊重與理解。
2021-12-26 01:52:45
火舞
我是個粗人 我只知道瘋狂愛愛就好
2021-12-27 2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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