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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專欄] 【淺談】有精神疾病,就有免死金牌嗎?

作者:湛藍琴海│2019-07-21 18:10:28│巴幣:211│人氣:2717
  前言:


  諸君好,這裡是湛藍琴海。看到這個標題,應該很多人會聯想到,是否跟近日發生的京阿尼縱火案有關吧?是的,我不諱言,確實是受到京阿尼縱火案的啟發,而想討論一下這個議題。對於京阿尼縱火案,作為一個京阿尼廚(但應該不算腦粉)當然是深感遺憾,自己至為欣賞的一間高品質動畫公司(業界良心)被祝融吞噬,付之一炬,自然是筆墨難以形容。不如說,至今還是很難置信吧。這一切都來得過於突然,突然到很難描述自己的想法也說不定。

  扯遠了,回歸正題。對於京阿尼慘遭祝融,只因為一個縱火犯──這使我不禁思考,縱火犯為什麼要這麼做?動機是什麼?當然人員傷亡、原畫損失等也非常值得關心,但是,動機也很重要──結果果不其然的,縱火犯是個精神疾患,那這是否能變成他的「免死金牌」?由於本人非學法,對於法律了解不深,故不以專業觀點自居,請當作是一隅之見即可(會引用一些法條,有誤請指正;另,單純以我國刑法論,並非針對京阿尼縱火案),歡迎理性討論或指教,感謝。
 

  正文:
 

  一、有精神病=可免死?

  
  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簡言之,若是「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或「辨識能力很低」的精神疾病患者,法官根據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綜合鑑定結果及行為時狀態、物證,確認嫌犯是否有責任能力,決定是否免除或減輕刑責──不過有個但書,我國刑法採取行為主義,若要主張精神疾病,必須以「行為時」有精神疾病來做為減輕或免刑的事由,不能以「行為前」生病來主張減輕或免刑。舉例而言,精神病患殺人,若殺人當下並未受到精神病影響,是不得減刑的。比方某個縱火犯(只是舉例,非指對京阿尼縱火的兇嫌)有思覺失調症,但他縱火不是因為思覺失調症影響,而是基於某種個人理由而犯下,可能就不構成減刑的理由。不是有精神病,就一定能拿來當免死金牌。

  那如何判斷犯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從犯案手法、路口監視器拍到的畫面、之後如何隱藏罪證等,皆能判斷行為能力。藉由裝瘋賣傻來逃罪可沒那麼容易,要確認是否有精神疾病,會經由精神科醫師的專業鑑定,不是裝瘋賣傻就能蒙混過去。

  正因如此,即便真有精神疾病,若與犯案緣由無關,仍無法獲得減刑或免刑。


 
  二、刑罰的意義

  刑罰的意義,常見的有兩種理論,一種是應報,亦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著眼於過去;另一種是預防,亦即嚇阻犯罪,著眼於未來。但對於精神病患而言,若無法藉由刑罰來嚇阻犯罪,那再重的刑罰都可能沒有意義──比起刑罰,更需要的是強制治療,但治療有沒有效?不好論斷;能不能教化?無論如何鑑定,可能不見得能讓社會大眾信服。許多判案就是因為法官認定被告有「教化可能」讓被告逃過一死。甚至部分法官由於不願判死,會跟精神科醫師套好招,以達成法官理想的判決。詳細可參見這篇報導,換言之,由於刑罰最終由法官決定,一旦法官不想判死,就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判決。比方詢問精神科醫師該嫌犯是否有教化可能,即便醫師拒答,法院還會換醫院或醫師,嫌犯只要表達一點點悔意,就有可能成為免死的依據。

  由此可見,罪犯會被判哪種刑罰,有沒有精神疾病,犯罪當下有沒有行為能力,都不是關鍵,最關鍵的依舊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可能是法官自身理念云云。若法官主張廢死,那可能就會想方設法,讓自己的判決獲得背書(如精神科醫師)。




  回歸正題,那若刑罰不一定能達成預防效果,那做為單純的應報(處罰)就值得被鼓勵嗎?私以為應報偏向於給受害者與大眾一個交代,認為惡有惡報,凡事必須付出代價。事實上這對加害者也是一個警惕與教育,讓他們了解犯罪是要付出代價的。或許不能治本,也不一定能治標,但在任何刑罰都不見得可以治標治本的情況下,那麼刑罰的意義,究竟是為了應報還是預防,也就不再如此絕對──尤其只要法官有心,就可以巧妙地做出自己「理想」判決的情況下。

 
  三、對於「刑罰」的個人價值選擇

 
  任何案件,該怎麼盼其實都會牽涉到個人價值觀,也有些是很兩難的狀況,以下會列出一些情況,可以反問自己會如何選擇:
 

  一、刑罰是應報重要?還是預防重要?如何看待「教化可能」這種說法?

  二、法官判案時,需要顧及社會大眾期待嗎?還是只要向受害者家屬交代就好?甚至只遵循自己心目中的「正確」即可?

  三、如何看待「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這句話?還是會倒過來想「可恨之人必有其可憐之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情有可原」來原諒加害者?

  四、A有多重人格,主人格人畜無害,副人格卻性情兇殘,甚至犯下一起蓄意殺人案,對於這種狀況,該如何判決?對A判刑,意義有多大?若選擇治療教化,是否就能根除問題?對於受害者而言,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若受害者期望以命償還,那在一般情況下,A可能判死,若因多重人格而減刑,讓兇殘的副人格免死,這是否形成一種不對等的狀況?)
 

  結語:
 

  有精神疾病,不一定有免死金牌,主要依據個案情形,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來決定。有精神疾病不見得免死,只有法官找到「無法判死」的理由,以及死刑徹底廢除時才會。

  法律沒有絕對的正義,判決無法讓所有人滿意,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作價值判斷。

  感謝願意讀到這邊的每一位。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46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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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9 篇留言

痛飲狂歌
本來想說句【但是那是日本,看我國法條不准】
不過大致看完後,我想重點已經不在於法條怎麼樣了
法官這個職業很可怕,自古以來就決定生殺大權(雖然程度有差)

嗯...
不知負責審理這次案件的相關人是看不看京阿尼的動畫

07-21 18:18

湛藍琴海
其實我確實沒有要討論日本法律的意思,果然沒特別註明還是會造成誤會,還是註明一下「單純以我國刑法論」好了,沒有要討論日本那邊會怎麼審判那個縱火犯的意思,重點是討論精神疾病能不能減免刑罰這件事,而非針對京阿尼縱火事件@@07-21 18:21
痛飲狂歌
有聽說過很多精神疾病減免刑罰的案例
不過...悲觀點的說,法條上能不能和實際上能不能,是不同的
像是【必須以「行為時」有精神疾病來做為減輕或免刑的事由,不能以「行為前」生病來主張減輕或免刑】這段,律師應該是可以主張【行為前的精神狀態一直持續到行為時】或【不能從表面形未來判斷被告當下是否正常】之類的
我的意思是,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要鑽漏洞很容易,尤其是有錢有權勢的人更容易

07-21 18:28

湛藍琴海
這倒是真的,俗話說法律是給有錢人玩的(苦笑07-22 10:17
我的筆名叫123
因為刑度的日期很大,1~7年法官不想搞兇手可以判1年半,你也不能說法官怎樣,了不起只能再上訴

所以這種牽扯到人為判定的,一定會有人不滿意,這也沒辦法

但是我個人並不同意那些每次有人犯罪,就說他們會這樣「社會也有責任」的人

首先不可能人人是聖人,我們在進行娛樂活動甚至發呆耍廢,就有人同時間再犯罪,不可能大家隨時都有愛心去關注所有人(何況還有地域上的問題)

再來,fb又很多討論這些問題的文章,都言之有理,可是只要談到「如何預防、具體行動」的時候,答案都是很空泛,要不然就是整片文章只是告訴你「我們不要只想著處罰人,而是要試著去預防,要怎麼預防你們自己想辦法吧」

這種論述,就跟愛狗人士不領養流浪狗,沒事又愛亂餵牠們,最後出來譴責安樂死的人很殘忍一樣

口號都他們在喊,黑鍋都別人在揹

07-21 19:00

湛藍琴海
很真實,真的很真實,很多人空有理想出一張嘴,但具體如何改善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自己也沒出多少力,再說別人的不是,這種人一點也不高尚,只是講幹話之流而已。07-22 10:20
欠羈押?
@痛飲狂歌 看到您的第一個留言,我想到之前看過關於洞穴奇案的影片,有時候這類案件法官判決會不判死是為了避免,有人利用這種制度自殺+拉墊背。

07-21 19:38

湛藍琴海
因為不是回我的,我就不多說什麼了喔XD07-22 20:53
超Doro海星
因為法官會遵守罪疑惟輕原則,不能完全肯定是否為疾病導致犯行,就是只能往輕判,為了刑事訴訟法的發現真實。話說如果全部都讓人民透過公認智商30的記者的片面報導,用自以為的認知為鍵盤判決的話,反而會讓法官的自由心證空間縮小吧?那我也不知道要法院幹嘛?審核法官那麼多次幹嘛?還搞那麼嚴謹的司法程序,一人一刀看記者報導捅死嫌犯就好啊。當然也並不代表我支持廢死就是,而且我自己覺得這也不是廢死的問題,是罪疑惟輕的問題。

07-21 20:08

湛藍琴海
的確,當然判決還是要交由專業的法官判斷,只是法官是否真的秉持良心與專業,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又是另一回事。當然也不否認,世上本來就不存在完美的判決就是了。07-22 20:55
老周(LeviChou)
一、私以經濟學角度切入之,刑罰的目的在於嚇阻,在於增加犯罪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成本提高,預備犯數量會減少,這是肯定的。
許多討論死刑廢存與否之討論的盲點:很多廢死支持者所舉出的「某些殺人犯有無死刑都會殺人」這個論點,其實從經濟分析(特別是邊際分析驗證)來看,恰恰是錯誤且無科學解釋力的舉證。
我們更應該關注「邊際上的有無死刑發生的行為轉變」!(引用:https://www.facebook.com/yuanyustatement/posts/1819046221493745/)
至於有無「教化可能」,私認為其實要討論的是「有無再社會化」可能。我認為,「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幾乎是不變的真理,觀察各國謀殺率與人類社會發展指數之間的關係,就可以得到論證。(至少呈正相關)何況,統計下來重罪罪犯通常出身於較貧苦、或家中遭遇不幸,如果只試圖去再社會化罪犯,不解決罪犯犯罪的誘因——窮,或憎恨,是徒勞無功的。
因此,我不支持再教育,我支持在每個罪犯誕生之前,努力讓國家整體經濟、治安、社群機能改善。

二、
不需要顧及大眾期待,因為一開始命題就錯了——誰的意見才是「大眾」?我上面那些網友們?上街遊行的廢死團體?很會投書媒體的知識份子?
需要向受害者家屬交代嗎?我不認為受害者家屬有資格左右法官的判決,除非受害者家屬自己握有決定判決結果的證據那是另當別論。
只遵循自己心目中的「正確」就好嗎?我認為是。
我關懷的點不像是以法官角度,而是從制度如何影響社會來想,所以這題的答案就這樣吧。

三、看待「可憐」與「可恨」二者的關聯,私借用生物學的「正回饋」概念:正回饋係指,當A產生了更多的B,B會回過來產生更多的A;同理,可憐的處境,造就較可能做出可恨之事的個性,而可恨之事引來的蝴蝶效應,又造就了更可憐的處境。這般悲慘輪迴命運如同齒輪,一旦啟動就難以停下,至死方休。
故,理解了這件事情,就不會去試圖判斷一個情境是否「情有可原」,而是用看待輪迴的角度,去看待「加害者」這樣的悲劇(沒錯,加害者)

07-21 21:15

老周(LeviChou)
四、犯罪當下是因病而生的副人格,故不罰,改以治療教化。私認為這個case是我在第一部份提到的「某些殺人犯有無死刑都會殺人」的例子(假設琴海不討論社會環境對一個人容不容易得到精神病的影響的話),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並不會跟我所說的「不支持教化」衝突,因為第一點我針對的是一般重罪罪犯。
根除問題 = 精神病得到治療,不會是法律需要關注的問題。
我不認為判決時有必要考慮被害者家屬,除非被害者家屬具有影響左右判決結果的證據另當別論。(重申)

我其實還蠻冷血的(?),但是我的思考脈絡大概是這樣吧。

07-21 21:26

湛藍琴海
我就集中回在這邊好了,不過就不針對那四題回答了,畢竟這是你的答案,自由作答就好,真要討論的話怕會扯太多(?

與其說冷血,不如說真的很理性吧,我可能都還做不到那麼理性(?)就算我想中立客觀一點,但還是會有些主觀想法,也可能會有些情緒在裡面,在這方面,老周挺厲害的,要是我也能這麼理性分析事理就好了(?07-22 21:39
ilwiKAMINA
現代社會的刑罰,除了搭配法律和制度,還要搭配執法系統,和科學鑑識.
也就是說,刑罰的意義是在於,即使不存在天罰和報應這種事,依然可以做到最起碼的,當證據足夠的時候,可以讓加害人多多少少付出一點代價.

之所以要讓加害人付出代價,如同上面巴友講的,增加犯案成本.

所以第一個問題我的看法是,與其說是預防,不如說是降低機率.至於教化什麼的,其實不應該是判決時考慮的考量,這關係到第二個問題.

關於第二個問題,既不需要,也不應該,顧及所謂的社會大眾家屬,因為一顧及了,就是人治和民粹,不是法治.考量的重點,應該是要對得起自身的法學專業素養和職責.

第三個問題,原諒這種事,跟制度該做什麼無關.

第四個問題,那叫解離性身份障礙(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 DID),大部分現代化國家的確採取強制治療而不是立即死刑.既然這個人已經抓獲並嚴格看管,那麼真正的問題是,無害的人格是被掃到颱風尾的.

07-22 01:59

湛藍琴海
現代法律好在醫學科學都越來越進步,所以照理說可以更「還原真相」,比較能夠做出精密的判斷。

的確應該法治而非人治,可惜的是法律是人訂出來的,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人如果對法律不滿意,自然有辦法鑽漏洞。這也是為何台灣就算是個「法治國家」,也可能會做出「合法但不合理」的判決。

我知道多重人格就是解離性身份障礙,也看過相關書籍跟資料,至今還是覺得,多重人格疾患犯罪是個很麻煩的問題(即便送去強制治療,治療可能也是漫長的過程07-23 10:30
七咲虛影
個人的觀感來說,把精神病列入判決的標準並不洽當,畢竟即使有專業的人員藉由行動來判斷,也不見得能正確地評斷出行為當下的狀況,而即使真的是精神病所致的行為,也沒有辦法保證今後同一人不會再犯。

個人是覺得,精神病比起當裁斷個人行為的材料,或許還更適合藉此去探討現今的世界,從該人的一生中探討造成精神病的病因,再從病因尋找人的觀念或價值觀中所存在的問題。

刑罰的意義除了應報與預防之外,感覺也是反映出現今人善惡的觀念,然而當它失去了應報與預防的作用時,感覺就有必要退一步回頭思考法律的價值,或者重新檢視現今人類的心態。

07-22 02:28

湛藍琴海
不得不承認,事出必有因,一個人會有精神疾病,可能也與社會有關。但這不代表千錯萬錯都是社會的錯,社會有責任並不代表能用社會當擋箭牌。不過,或許真的可以反思法律的價值為何,當把「有法律」當成理所當然的事後,可能就會忘了法律的初衷吧。07-23 10:33
七咲虛影
下面針對第三點的四個問題回覆。

1.個人認為刑罰是應報重要,應報的價值在於反映出人行為付出的代價,若是有太多惡事沒有得到應報,人心感覺容易荒廢,甚至以暴制暴,預防感覺則是該著重於,教育人行為背後所造成的影響,藉由正向的觀念來預防。

教化可能的方面,即使犯人真的能再教化,感覺若無法改變周遭人看待該人的眼光,對犯人而言,活著可能也只是另一種酷刑,個人是覺得刑罰或法律,就以假定行為人都能理解行為背後的代價去判比較好,過多模糊的地帶感覺容易造成漏洞。

2.個人認為三點必須全都顧及,畢竟裁決一條生命必須要考慮到一切帶來的效應,無論是對社會及被害者家屬的影響,還是自身所認定的正義,這些都是能影響世界的環節,若最後選擇的正義有違社會大眾的期待,感覺法官也必須試著讓外界的人能理解自己的判斷,而非拿法律的條文來當下定判決的擋箭牌。

3.感覺不管是可恨還是可憐,每個人身上都會存有這些面向,重要的是無論這個人是可憐還是可恨,今天該人的行為造成了傷害,也都是他個人的選擇,因此若以這兩點論判決,個人感覺是不太合適,不過真正能原諒加害者的人,或許就只有被害者而已。

4.個人覺得單論判決,只要針對該人的行為判斷即可,而對A的判刑在於反映出行為代價的意義,即使教化根除了A的人格問題,感覺也改變不了周遭人異樣的眼光,或許也只是衍生出其他的問題,至於受害者期望的部分,若以蓄意謀殺案來說,受害者已死的狀況下也不得而知。


最後,看完整串加上打完這裡後,腦袋好像燒起來一樣,其實單論法律和刑罰來說,我是覺得死一點比較不會造成漏洞,而使人心生僥倖,但是很多狀況確實不能只是單論行為而定,這種需要人自由心證的情況來說,感覺就比較需要社會大眾與法官來共同面對探討,畢竟法律雖然是一套善惡的標準,但並非是絕對的,裁斷一個人的行為,感覺除了反映人類善惡觀念的法律以外,也需要活在當下的人的想法。

07-22 02:28

湛藍琴海
個人認同法官判決除了「合法」外,也要能夠讓人理解。也就是能夠「合法、合理、合情」,在裁決的時候,刑度雖然就會有個限制,但在自由心證,以及綜合個案情況,可能也要考慮到「以合法為基礎上,是否合理合情」,如果能盡可能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決,爭議自然會比較少,也可能更接近「理想」的判決,雖然不可能絕對。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會伴隨時代改變,現在所認定的「正確法律」將來也可能會被推翻;現在認定的「惡法」,將來可能也會修正。在追求法治的同時,多思考法律於社會的意義,或許可以看到更多、更遠。07-24 00:16
・ω・)っ大根
這次事件的犯人說真的他是否死刑已經不是我關注的重點了
本肥現在只關注有前科並持續有不良行為(恐嚇......)的精神病應該要採取更主動的防範,不管是哪裡,沒人經的起這樣無來由的傷害

07-22 07:28

湛藍琴海
理想上是這樣,但事實上很多精神病患如果沒有被足夠監護的話,真的忽然幹下什麼大事也防不勝防。除了判決以外,如何改善這點也很重要。07-24 00:19
陽光宅男年
ptt C-chat版也有根據精神病患就能減刑?做討論,其中有一篇是自稱刑法人的板友,試著以刑法的角度去討論這議題,有興趣可去看看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63555770.A.88F.html (文長慎入)

07-22 11:54

湛藍琴海
這篇有看到,其實就是看到了這篇,有感而發才寫下這篇的(?)謝謝幫忙找出來XD07-24 00:22
十六上閒
對法律不熟,不過某種程度上要怎面對受害人或是他們的家屬呢?
總覺得部分法官都很"自我",會讓人產生有反正不甘他的事情的想法呢
或者覺得他很可憐所以判少一點讓自己感到安心的就好了,
家屬跟當事人就...反正我工作只是負責釐清有沒有犯罪(感覺我有嚴重偏見XDD)

07-22 18:15

湛藍琴海
法官對於當事人及其家屬沒有感情,可能就會就事論事,只顧著「合不合法」以及自身信念吧,若真如此也不意外。07-24 00:22
絢華
很不錯的文章,我寫了一篇文章回應,不過有點長。
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也歡迎探討。

在小屋「談精神疾病免罪&精神疾病、京都縱火案的探討」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4470498

07-23 22:45

湛藍琴海
感謝分享,我先給個GP收藏,之後再看再回(包括這串下面留言)07-24 00:24
絢華
其實並不是沒有人在思考教化與矯正方的具體措施,問題是掌握實權的政府以及有能力的人的意願高低問題。

在矯正這方面主要還是由矯正屬面對,不過靠北監所看一看就知道基層對官僚矯正體系的感想是怎麼樣了。
同樣的問題其實也出現在警消上,也就是說即使你身為公務體系基層,即使是有理想,想改善社會做出甚麼具體方針,搞不好上面還會把你視為眼中釘想把你處理掉。

所以這些人通常會再聚集起來形成一個非政府組織,就像常看到的人權團體、司改會等等,想嘗試性的改變制度。

至於要不要改變,是好是壞,我覺得這都是主觀評論自由,就不提太多。
不過我也是希望社會能更進步而不是維持現況。

07-23 22:54

湛藍琴海
確實,社會當然是越進步越好。其實主要是,現在精神病患可能有點被汙名化,雖然要去汙名化,但如果很多罪犯用精神疾病當擋箭牌,不被汙名化也難吧,會給大眾「將精神病當藉口」、「精神病患很危險」之類的印象。

這是個難題,卻也是必須努力解決的問題。07-24 21:20
絢華
至於你說的 刑罰是應報重要?還是預防重要?
我覺得蠻像轉型正義要以正義優先還是和平優先的這個理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_oMxhjLGHI

有興趣可以看看這個

07-23 23:24

湛藍琴海
好,感謝提供XD07-24 21:31
絢華
很弔詭的地方就在這裡,以我自己寫的文章來比較刑19辯護後的案例來講,
反而是沒有精神疾病史的案例因刑19無罪,而陳昱安 和 王景玉
這兩個重大案件都沒有因為刑19而無罪,一個死刑一個無期。
然而王景玉還是有人覺得無期不夠,一定要判死才可以,
可是以客觀數據來講,死刑定讞的四五十名死刑犯中有精神疾病的頂多十幾名,
其中還有很多只是人格障礙而是否被定義為疾病還有所爭議。

數據與資料:

判決分析
《2016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十位精障死刑犯之判決綜合分析》介紹
https://www.taedp.org.tw/topic/10027

徐沛然:精神疾患的污名,與以安全為名的暴力
悲劇之後真正的危險,是急著排除各種「有危險的人」。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407-opinion-xupeiran-taiwan/

從我提到的四個案件中,有三個案件可以發現一個共通點:
那就是失業率問題,陳昱安、王景玉、翁仁賢 他們都失業。
所以明明失業率問題才更普遍,但是為甚麼媒體卻把焦點放在前兩者的
「思覺失調症」與翁仁賢的「挑釁態度」?
其實說難聽一點,就是有話題性、有炒作性、容易煽動沒有獨立思考能力的讀者。

即使客觀事實上與法院判決都顯示刑19沒有這麼好過,
有些人還是只會相信自己所相信的東西。
這沒有任何辦法,只能去盡量的傳授正確的知識,更無奈的是也不見得有人想聽。
很多人在看這些社會案件時並沒有想要深入思考的念頭,這也不太能去怪他們。
另一部份的原因是台灣人民普遍對司法信賴度、
普遍法理知識很差,這我也能感同身受。

說更直白一點,我自己就是精神疾病患者,
現在也在接受藥物跟心理諮詢穩定治療中。
我平常也不會隨便就跟他人自爆自己有疾患這件事情,
雖然疾患的緣故是真的給生活上吃不少苦頭,
因為這會影響到工作與人際交際等等日常生活必須去面對的問題。
甚至很多友人認識深了知道我有患病這件事情還很訝異,
覺得像我這樣的人怎麼會生病之類的。

正因為自己本身就也是精神疾病患者,
看到媒體在那邊這樣搞就覺得也連帶被掃到很不爽,
因為事實上根本就不是如此。
所以能做的也就只有像這樣去澄清跟擺出鐵一樣的事實去導正他人,
能導正一個是一個了。

07-24 23:06

湛藍琴海
是啊,其實失業也是犯罪者常見的特徵,有說法是失業單身獨居男子犯罪率較高,不過顯然焦點放在精神疾患或其他地方更吸睛,所以才形成這樣的歪風也說不定(當然探討精神疾病與犯罪關聯也很重要,但絕對不是唯一要關注的

精神病去汙名化很重要,只是在種種因素下,距離大眾了解與接納,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吧。對您的處境也不能多說什麼,只希望您能過得更好,敬祝一切順利。07-27 01:38
ilwiKAMINA
我後來想了想,一個案件,大致可分為動機和行為兩個部分.
動機這部分,是要交給學術研究處理,行為這部分,交給執法系統.也就是說,行為到什麼程度,動用到什麼法律.

如果"分工"的不夠細緻,很可能出現"理盲而濫情"的現象,但是這似乎是經常被忽略的點.

我認為樓上絢華說的非常好.
可是我認為知道事實的人盡量分享正確的知識,或者盡量提醒別人媒體那樣炒作是不對的,有些群情激憤的人不但不想聽,還反過來罵人,算是台灣的一種社會問題.

07-25 00:56

湛藍琴海
學術研究跟執法系統合作,在切磋磨合下,可以盡可能達成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當然是那是理想上。

媒體常常很像小丑,多的是跟著小丑隨風起舞,不去了解事實的人。被媒體帶風向了,還渾不自知,這也是一種無可奈何的悲哀。07-27 01:40
珀伽索斯(Ama)
其實關於這次京都動畫失火的事情,我在那兩天有在找相關的報導,到早餐店時還特地的拍下來,
原本是預定想拿來寫自己的想法,但是看到巴哈這裡爭來爭去的,到最後想到那時不久前看到的消息,
我只好先選擇那個來做,但我相信京都動畫一定能再次振作。

只是如果說因為仗著有精神病就能去縱火,並希望以此讓自己免責,並故意為之,
被查出來自然無法免責,只是就算被判死刑,像是日本那種環首吊死的死刑,
現在很少聽到真正執行,很多死刑犯關了快半個世紀還沒被執行,
因此想說有精神病去犯罪就能免責,被關到精神病院一輩子,那還不如一開始不要做這種事情,
當個正常人活著過一生也遠比這樣過活來的好[e8]

07-29 22:53

湛藍琴海
是啊,總之事情已經發生,很多事無法挽回了,現在能做的就是補救,無論是協助重建,還是給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審判等,盡最大能力去彌補吧。07-3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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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545你好~~
如果我賣以前畫畫的作品有人會買嗎?我真的需要幫忙....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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