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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關於公投的兩個謬誤論述

作者:迫水未來│2018-11-23 01:17:23│巴幣:76│人氣:1001
如同大家所知道的,本周六,11月24日,除了縣市長與縣市議員選舉之外,還將舉行第7號到第16號公民投票案的公投。本次公投是公投法修正之後的第一次,各個公投案也是近來的熱門話題。雖然我現在人在日本,但SNS上還是常常出現跟公投有關的討論。

然而,在有關於公投的效力問題上,這幾天看到有兩個論述是錯誤的,而且這些錯誤可能還會導致在投票時做出不合於原意的選擇。因此,以下稍微簡單糾正一下這兩個謬誤論述。


首先,有立委說,東奧公投(第13號公投案)只是「諮詢性公投」,所以不管結果怎樣對政府來說都只是參考而已,即使過了也沒有說一定要做,大家不用窮緊張。真的是這樣嗎?


錯。

「提出改名申請的單位是中華奧會,不是政府」這點是沒有錯,但這和本公投案是否是諮詢性公投是兩回事(而且中華奧會雖然名義上不算政府的一部分,但政府對它是有很大的影響力的)。所謂的諮詢性公投,簡單來說就是民意調查,其結果不具有拘束力。但是,依照公民投票法的公投,不會是諮詢性公投

如果公投過關了會怎麼樣呢?請看公民投票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
  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
  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
  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
  容之施政。


東奧公投應該是屬於「有關重大政策者」,所以假設通過了,依第30條第1項第3款,「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請注意,是「應」不是「得」。換言之,如果通過了,政府就有執行這項被決定的重大政策的義務,只是政府可以決定要怎麼做而已。

也就是說,政府有裁量空間的只有「怎麼做」,對於「要不要做」是沒有裁量權的。因此,如果本號公投通過了,政府就要實踐「以『台灣』這個名字申請參加第二次東京奧運和國際運動賽事」這件事情。中選會的公投公報上關於本號的行政院意見書也寫了:「如果通過將會促請中華奧委會向國際奧委會提出改名申請」。

當然,「提出申請」和「國際奧委會核准改名」是兩回事。就現實來說就算真的提出了,成功改名的機會也不高吧。但這並不表示公投的效力就是無拘束力的諮詢性公投。國際奧委會的決定和公投的定性是兩回事,不能這樣混為一談。






錯!

有關於公投結果的效力,請參照公投法第4章,第29條到第32條。

依照現行公投法,公投投完之後只會兩種結果,「通過」和「不通過」。

「通過」,必須有效票達到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

「不通過」。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即使同意票多過不同意票,但沒有達到上面的四分之一門檻,仍然是「不通過」。其二,就是不同意票多於同意票。

依照現行公投法,「不通過」的法律效果只有一個,就是兩年內不能再重提此案(第32條)。不管是「不同意票高於同意票」或是「未達門檻」都一樣,唯一的法律效果就是兩年內不能再提,不會產生要反向解釋命題的負面效果。以這次的東奧公投為例,如果結果是「不通過」,那只是不能再提而已,並沒有禁止政府以「以『台灣』這個名字申請參加第二次東京奧運和國際運動賽事」。當然,如果結果是不同意票高於同意票但政府仍然要硬幹去改名的話,確實是有可能擔負政治責任。但那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至於「通過」的法律效果,就如同前一題說過的一樣,政府有執行該項政策的義務。當然,政府可能會擺爛不做(蔡政權應該就會這樣吧),但是這和「法律上政府有沒有執行的義務」是兩回事。舉個類比的例子,依據稅法國民要繳稅,但是你實際上不繳稅不代表你就真的沒有繳稅的義務。

所以,上面這位石姓球評的「善意提醒」至少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正確的版本和他說的剛好相反:如果「通過」了(投同意票)政府就一定要提出申請,如果「不通過」(投不同意票),才是政府要不要提出申請都可以。

順帶一提,如果你想要產生「禁止政府申請改名」的法律效果,那就必須把公投題目反過來寫,也就是要寫成:「您是否同意,禁止以台灣為全名申請參加第二次東京奧運和國際運動賽事」,然後公投案通過,才會產生拘束政府不能申請改名的法律效果。

當然,如果要討論的不是公投法而是奧林匹克憲章的問題,那就不是本文要處理的範圍了。如果球評是在講公投法的事情,我還是善意假設他沒有弄清楚公投法吧,不然這就是故意誤導了。




好了,兩個近來有關於公投法的謬誤解釋如上,以下就是我個人對於公投案的內容的個人意見了。


有關於第14號和第15號公投案,也就是婚姻平權公投,我個人還是持續抱持「人權議題不適合以多數決決定」的見解。不過,既然成案了,如果我在台灣的話還是會去投同意票吧。當然,我對愛家公投的立場,相信就不用我多說了吧。反正,我是認為專法仍然是差別待遇,只有修民法親屬篇將同性婚姻納入才是真的平等。還有,性教育是很重要的,學校不教、太慢教或教不夠,只會讓人把某些影片當成「範本」來學習,或是造成性騷擾、對於女性的性方面的迫害以及對於性少數者與性別氣質有異於主流期待者被霸凌的情況比現在更加惡化。只是,我們偉大的政府與歷代執政黨仍然不肯推動不在籍投票,所以這次公投也只能缺席了。

至於東奧公投嘛,老實說,我對於國家隊要叫什麼名字不是那麼在意。要說我台灣價值或本土意識不足就不足吧,反正在我本來就不怎麼喜歡那些一天到晚燃燒愛國心的主張。另外,就算真的搞到我國奧委會被停權好了,運動員也不是就一定失去參加奧運或其他國際運動賽事的機會,只是不是「代表國家」出賽而已。不過獨立運動員的話,聽聞有些國際賽事的出賽資格好像是會有差的,這點我不太清楚,還需要再研究。(更新:可以參考留言處的解說連接

不過,關於東奧公投,有一點我是認為實在必須提醒大家,希望大家將這件事實納入要投同意或是不同意票的考量。

這一次的東奧公投最源頭的提案者是被冠上「日本友人」之名的永山英樹,這件事情相信大家都知道了。但是,媒體沒有報(我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知道)的是,永山英樹和他代表的勢力是怎麼樣的人。

永山英樹有一個自己的網站,叫做「台灣是日本的生命線!」,這個網站的副標題寫著:「中國軍事擴張的目標是在亞洲和太平洋確立霸權。第一階段就是併吞台灣。如果我們的『不沉航母.台灣』變成『中國的航母』的話,日本就...。欲思考政府和媒體不敢說的生命防衛線的重要性」。

不用看網站文章的內容,看網站名字和上面那段副標就好。我實在很難想像一個光明正大地把台灣說成「我們日本的航空母艦」的人,會是什麼真正的「台灣之友」。恐怕在永山心中,台灣只是日本的工具、可以為了日本的國防而犧牲的「捨て石」而已。

永山英樹是「頑張れ日本!全国行動委員会」的重要幹部,這個團體就是一個「行動的保守」的極右翼團體。如果用美國政治的術語來說的話,就是「另類右翼」。他們不但反對左派和自由派而已,也討厭不少舊有的保守派或右翼政治家,理由是他們太「溫和」了。他們主張激進的國族主義與全體主義,支持的候選人常常是新自由主義者;對於外國人採取排外和歧視的立場,對於社會中的少數者、非主流通常也是抱持敵視的態度。

我看到不少人呼籲大家「13號、14號、15號公投都投贊成票!」,但是,您知道嗎?「頑張れ日本!全国行動委員会」就是抱持明確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甚至在澀谷區要推動同性伴侶條例時還去抗議,認為「LGBT擾亂社會」,和護家盟的歧視說詞還真是有夠像。

日本這些極右翼團體之所以會一副「友台」臉,說穿了,真正的主要原因只不過是因為有中國這個共同敵人罷了。在他們眼中,「聽話」的台灣人(比如說崇拜日本、對於戰前日本和其殖民統治抱持正面評價)才是「好」台灣人,不和他們意、或是不合他們利益的台灣人是「不乖」的台灣人,他們是不會「允許」的。上次的蓮舫雙重國籍事件就可以看到那些「友台右翼」在面對「不乖、踰越尺度」的台灣人時是多麼殘暴了。藤井實彥踢慰安婦銅像事件也是一例。

有興趣的話,可以在推特上試著搜尋看看「日台友好」的關鍵字。您會發現,那些喜歡高呼「日台友好」的人有很大比例上都是反中嫌韓的人種歧視者、歷史修正主義者或是自稱愛國人士的人,而且他們對於台灣其實認識常常都很零碎或片面。以我個人目前的觀察來看,真正關心台灣的人們與社會、甚至根本就是定居在台灣的日本人,反而很少發表「日台友好」。

稍微有點扯遠了。總之,我是認為永山英樹和水島總(之前也有來台灣宣傳東奧公投,他除了是「頑張れ日本!全国行動委員会」的重要幹部之外,還是另類右翼網路媒體「日本文化チャンネル桜」的創辦人和董事長)他們提這個公投,不是真的相挺所謂的台灣價值或是自己決定權,而只是為了他們另類右翼所想像的「(日本的)國益」而已。光是憑這個公投和他們有關係這點,我個人就不想支持了。



最後--雖然和本文沒什麼關係--附上我現在交換留學的學校的校園一景。照片中間那棟是我們學校最具代表性的建築,應該很好推出是哪一家了吧。




提示一下,下面這張照片中位於港區的建築物是敝校永遠的勁敵的門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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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迫水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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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口律師又有「高見」囉。

「沒有罰則」不能和「沒有法律責任」畫上等號!
依據第30條,通過者政府就是有執行的義務,這是法律上的,不僅僅只是政治責任的問題而已。問題只在如果政府擺爛要怎麼讓其履行其法律上的義務,走行政訴訟可能是方法之一。

11-23 02:13

迫水未來
楊貴智 - 又花了時間做了一點Research,我的立場仍然是,任何暗示東奧正名公投毫無風險的說法都是不負責任的,台灣正名是獨立這條路...
https://www.facebook.com/winder368/posts/10217912097018618

這邊有簡單扼要地解釋申請改名會遇到的可能情況。

11-23 23:18

迫水未來
當然,如果要改名一定要過洛桑協議這一關的。當年就是為了我國奧委會要叫什麼的名字改變規則,最好好不容易做出一個妥協的結果(洛桑協議),當然可以預見國際奧委會不樂見到當年好不容易促成的妥協又被推翻。然而,國際奧委會還是必須依據憲章行事,如果產生爭議的話,一樣會有法律問題。不過運動法這方面我就沒有研究了。

11-2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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