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法規- 106 年 - 106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海巡法規概要
26 有關海關緝私之處分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海關依 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
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6 條。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4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 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7 條。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
必要時,得予延長, 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D)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之復查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 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8 條。
答案:D
難度: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