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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濫訟問題的解決方案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7-01-12 04:07:47│巴幣:14│人氣:2258
臺灣人愛不愛訴訟,這問題從各法院統計之收案量就有答案
光就刑事地檢來看
以103年檢察署統計資料,臺灣地檢部份有共1182位檢察官
而103年間全臺地檢新收案件為519,456件
其中地檢檢察官又要再分為偵查組與公訴組兩部份
偵查組負責案件之偵查,決定起訴與不起訴等
公訴組負責起訴後之公訴事務,如出法庭、上訴等等

暫且先當全部1182位檢察官平均處理新收案件
那每位檢察官年分得439.4案,平均月分得36案
倘若要達成案件不會越積越多的情況
那檢察官一個月上班算25日,每日上班8小時所以是月200小時(還未扣國定假日等)
那就能得出每案僅有總數5.5小時的處理時間

不過以上只是單純以數字去算
時瑋辰法官曾就專文指出
「檢察官平均每人每月需收約35件案件。」
在北部大型地檢署中,該數字更高達「每月80至90件新案」
「一個案件前後大約耗時4小時30分鐘」
照這樣看,寫不起訴和起訴書時間扣掉,到底還有多少時間能用在瞭解案件、搜證等等?

所以筆者之前也說過,偵查品值好不起來,大多出於案件量過多
而這過多的案件,又不少是濫訟造成的結果
為何? 就刑事而論,只要有此事實存在
哪怕無法成罪,都難以以誣告來處罰

民事上呢?
見民事訴訟法249條第2至3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沒錯,就頂多六萬元的事而已
有個案例即是某個很具政治熱情的民眾
多次向對立黨派發起選舉無效等訴訟
而該黨於訴訟中請求法官對他處以六萬濫訟罰鐶,之後法院裁定罰五萬
那若對他來說,六萬上限只是小case,他怎濫訟最多就只是六萬而已,不痛不癢

而刑事上有另一個案例
是一知名攝影師不斷的興訟告人侵犯著作權法
比如有授權他人使用自己所拍攝之影像,但事後又告該人侵犯著作權

最後他踢到鐵板,在他告某人侵害著作權的案件不起訴後,被檢方起訴誣告
不過,一審判有罪,二審高院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還更審
高等法院再判決無罪,其後檢察官未再上訴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書指
被告對告訴人所提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雖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與快門公司間授權範圍並非明確,
被告主觀上既無明知無此事實而虛偽捏造之故意,所為即與
刑法誣告罪之要件不符

只要確實有此事,我並未捏造事由
因為我與你的授權範圍很模糊,我說你侵權這也不算有誣告之故意

舉個例
某甲欠錢不還,某乙告某甲詐欺
其實這只是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但某甲欠某乙錢這事存在,某乙認為這是詐欺行為,
就算是某乙認知錯誤好了,也難算是某乙誣告
這舉例的案在台灣常發生,又稱假性犯罪告訴
台北地檢即有專文如下
法務部所統計最近三年來檢察機關受理之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等一般常見之財產性犯罪,其中經檢察官起訴者,八十七年為10,006件,佔終結件數比例為22.8%,八十八年9,213件,佔終結件數比例為21.4%,八十九年為78,61件,佔終結件數比例為48%,以上數據正足以顯示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屬於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予以不起訴處分者,其案件數量約為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者的二倍多,不起訴處分案件數幾乎佔全部終結案件數的二分之一,足見這種未涉嫌犯罪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消耗國家資源極為可觀,亦造成檢察人力的重大浪費。

而就筆者以前即談過,誣告罪成立上較為困難
而民事濫訟也就是最高6萬的事,對濫訟的嚇止效力並不強

所以民國9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將自訴強制需委任律師為之
也就是讓你想自訴,先去花幾萬幾十萬找個律師再說
但這頂多只能減少自訴案件量,但這案件又不是憑空消失,而是跑到地檢去了

而對應如此多訴訟案件,在某專文中所建議之對應方法是「提升司法人力」
這主意是不錯,但花錢吶
一個司法官考取後需經訓練兩年,訓練期間給薪4萬至4萬5(上課及實習階段)
結業後薪要跳到9萬。然後司法官多了,對應配合司法官事務的職業
如書記、庭務錄事等等也要增多,簡單說就是一大個錢坑

其次,以現今司法官每年招考人數來說,多則一百出頭,少則50之間
若要再增加司法官總人數,那每年名額又要再增加
到時會不會產生質量問題? 這就很難說

再其次,若司法人力增高,案件辦的更完善了,或每個案件的時程縮減了等等
會不會造成「優質的服務創造更多顧客」?

所以,增加人力這方法,既燒錢,而效果未必能如預期

那有人或許會問
筆者是否有啥好方法呢?  答案是有的
筆者認為只要修改幾個法條,就能達到減少訴訟之效果
而不用花費鉅大的國家支出

首先要來從法院組織法談起
法院組織法第96條
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即筆只之前談過的
檢察官制服為黑底紫邊、法官黑底藍邊,書記黑底黑邊、律師黑底白邊等


既然連律師這種非法院職員的人都限定要著制服了,那原被兩造應該也可以去限制
所以筆者建議,更改上開法院組織法96條為

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
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及原被兩造出庭時亦同。

並在法院組織法第七章 法庭開閉及秩序章中加入
法庭開庭時,原被兩造應服制服出庭
原被兩造有未服制服出庭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其所委任之律師亦比照辦理。
前項中任一造受禁止禁入,於民事審判中其對造可據此主張一造辯論

及在民事及刑事訴訟法中加入
原告(含自訴人、告訴人)或被告委任代理人答辯時,原告或被告仍需出庭

好啦,接下來重點了,原告被告制服之樣式為何?
筆者經過再三挑選,選了下圖的這兩套








原告為黑底黑耳,被告為紅底白耳
不論男女統一此二款式

以小馬哥當模特兒來個範例,如果小馬哥要告人或被告
他要穿這樣出庭


相信公布施行後,必定能大幅減少案件量



最後,本文只是KUSO文,別認真和我探討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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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夏意
你害我花2分鐘認真看完了!!

01-12 11:09

喬治
不,這是認真文 我一看就知道

01-12 17:21

鴨子 (๑•ت•๑)
您真內行01-12 19:03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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