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人民都有公平受教的機會(憲法第7以及第159),中央警察大學(也就是所謂的警大)在91學年度所公布的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其中的第7點第2款以及第8點第2款,以有無色盲區分是否可以入學,這種規定是否違憲????
【修但幾勒!!!不是只有法律可以聲請釋憲嗎?】
首先,招生簡章可以當作釋憲客體嗎?答案是肯定的,釋憲客體不以法律為限,招生簡章是警大就招生事項所訂定並公布的”一般性法規範”,等同於”命令”,可以被當作釋憲客體。
【有沒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大學自治”,是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講學自由,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的各種事項,享有其自治權,而自治事項的範圍除了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以及畢業條件等等外(釋字380、450、563),也包含”入學資格”在內,可以藉此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
既然大學就各事項享有自治權,當然就可以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自訂規章,訂定相關的入學條件,所以沒有違背憲法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訂定入學條件是自治權的範圍內,自治權是憲法所賦予)
警大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的招生簡章明定以體檢及格為錄取條件,沒有逾越自治範圍,也就沒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警大憑什麼可以隨便限制考生資格?】
“警大”,是內政部為了研究警察學術、培養警察人才而設立的大學,隸屬於內政部,負責警察養成教育,而且與維持社會治安息息相關,即便組織與目的與一般大學不同,但是”研究警察學術”既然屬於設校的宗旨,自然也就涉及學術的教學研究與學習,也包括入學條件,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
而行使自治權,也應該有所限制,例如不可設立與警政無關的科系.....,而且為了確保達成國家賦予的政策功能,所以應該要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的國家監督(也就不像一般大學那樣自治)。
即使法律授權內政部可依照警察政策的特殊需求,為警大研究所碩士班訂定一定的招生標準,警大只能依照標準訂定招生簡章,警大所擬定的招生簡章應事先報給內政部核定,雖然自主權被大幅度的限縮,但並非憲法所不允許的
【說好的平等呢?歧視色盲嗎???】
雖然招生簡章沒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但仍受到憲法所保障基本權的拘束,以有沒有色盲決定是否可以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的學生因此不能進入警大受教。
人民受教權,依憲法規範基礎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以及”受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權利”:
- 受國民教育的權利明定在憲法21條,目的是為了使人民可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相對的國家就有提供國民教育的義務;
- 受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權利受到憲法22條的保障(釋字382),僅保障學生在校受教的權利不受國家任意限制或剝奪,並不包含人民可以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的權利。(不能無故開除你或是不讓你上學,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聲請穩上台大)
招生簡章排除色盲考生進入警大就讀,也就不算是侵害考生的受教權。
警大畢業後進入警界,如果學生入學後不能勝任,將不符合設校的宗旨,所以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的學生,警察工作牽涉到許多重要的公共利益,職務上也需要有辨識顏色的能力,所以色盲的確不適合擔任警察,即便警大畢業後要經過警察特考才能取得警察資格,且在校期間不享公費,也沒有畢業後一定要從事警察的義務,警大不保障也不強制所有畢業生當警察,然而這不妨礙警大在決策範圍內盡可能追求符合設校宗旨以及有效運用教育資源的目的,而排除色盲生入學的手段,是有助於達成前面所說的設校目的。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26
--正在努力地看這些文案,並用自己的話再述說一次,如果有錯誤或你覺得可以補充的地方,都麻煩"u禮貌"一點的告訴我~我也會很"u禮貌"的感謝你~一起教學相長,沒給建議沒給補充的就別來打嘴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