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於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以及證書的保管規定有沒有違憲?】
可以先去看,蒼藍鴿有一部影片專門講公費醫學系
【千萬不要填公費醫學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NUDvHV2-7o
行政院在民國67年核准,由教育部發布的【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是主管機關為了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不足的問題,是公費醫學生跟主管機關訂定契約的準則依據,簽定契約,國家出錢讓妳去受醫學教育等相關福利,但是依據第13點及第14點,公費醫學生畢業後必須要分發到公立醫療機構去服務一定期間,在服務期滿前的這段期間,畢業證書需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這種種的限制,多數大法官認為,都是為了達到行政效果(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不足的問題),而且都在合理的範圍內,這種種限制,都是因為簽訂契約的約束力,並不是要點本身導致的,所以不違憲。
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學說上有很多不同的見解,但要具體去判斷的話,應該依照契約主體、契約內容、契約目的以及契約背後所依據的法規性質去判斷,就這件公費醫學生所簽訂的契約來說,目的在於補足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不足的問題,契約中的一方,也就是國力醫學院,提供公費等好棒棒的待遇,而公費醫學生則要負擔畢業後在公立醫療機關擔任公職的義務,而契約的依據是教育部依職權所發布的行政命令,綜合來看,這種契約是屬於【公法上契約】。因為契約性質不同,會考慮到使用的是行政救濟程序還是一般民事程序,因為那時候正在進行行政訴訟法的修法,而這個個案在民事程序中,對契約的法律性質,更不可以混淆。
公法契約,應該由行政主體以及他造當事人,就約定的內容去達成協議,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然而行政主體因未受到"依法行政原則"的拘束,所以契約必須要有法源依據,或是以法規規定作為契約的一部分內容,這就是最常見的公法上定型契約,這種契約,人民只有要不要簽的自由,並沒辦法針對內容去和行政主體協商,所以契約更注重所謂的"公平合理",不可以讓人民負擔不相當的對待給付義務,楊大法官認為該案的契約,沒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
憲法80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之外做依法獨立的審判。且憲法170規定,法律應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他認為我國法律目前並沒有針對【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做出相關規定,即便已經有許多學者針對上述兩種契約有非常多不同的學說,但並沒有實踐到法律上。
該主管機關依據學者的學說,在行政程序法中針對行政契約做相關的規定,畢竟沒有經過立法院,所以不能稱作法律。(行政程序法是後來民國88年制定的,本解釋是民國83年公布的,那時候還沒有行政程序法)
然後他就舉例了英法體系、德國法律體系以及日本是怎麼做的,然後反嗆我國法律,到現在還沒有制定有關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的相關法律,且學者間對於這兩種契約又沒有一定共識,
然後他就不高興了,對於許多大法官對於本解釋,講了一大堆行政契約怎樣怎樣,但都沒有實體法上的依據,他覺得深感遺憾。
總結,不同意的點在於,前面講了許多公法契約如何如何、行政契約怎樣怎樣,都只是學說上的見解,都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這些學說見解並不能被採用。
釋字348帶來什麼?
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可以用行政契約的方式限制人民自由,行政契約的內容也就沒有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權利因契約而受到限制,相對的權利受限就是履行契約的義務,契約本身是自願承諾的,自願不構成侵害。
以上,因為我對行政法沒有研究,剛好在書中讀到公法上、私法上契約,所以找到這篇大法官解釋348,如果我說的不對請趕快告訴我
【司法院釋字348網頁】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