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22號 中央社)日本製作販售商於21號因擅自上傳以營利為目的的色情影片等行為,起訴台灣11家影片檔案公司,台北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
此日本販售商在去年得知經由中華電信有線電視・MOD等服務成名的ELTA(愛爾達科技)旗下的台灣色情網站,在前年2月以付費方式提供大量色情影片下載及網路視聽的服務,其中有232件作品受到著作權侵害,因此提出向ELTA以及責任者的訴訟。
根據上述主張這些影片是由監督、演員、攝影師、化妝師、照明師、美術設計者等工作人員所共同製作的作品,內容有監督想表達的概念和演員的個性等足以構成著作權,而且台灣同為WTO加盟國家,應該要和日本一樣保護作品的著作權法。
對此台北地檢署因影片中的男女以各種體位進行性行為,以及局部放大的演出等以勾引觀眾的性慾望為目的,判定為色情影片。
台灣到目前為止,在1999年有因為色情影片違反善良風俗文化,因此並不在著作權法中所提及的文學・科學・藝術等對象之內,而未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刑事判決案例。以及2005年的刑事判決中提到,即使有馬賽克處理,並經由政府新聞局審查合格為限制級(台灣的分級)也不具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同地檢署因接受此案例及其見解,因此判定本次台灣企業在網路上的影片發佈等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案。
另一方面,關於發佈猥褻物的對否,同地檢署因網站的入口有註明為成人向,並且設有讓閱覽者確認是否滿18歲的選項,也同時針對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所制定的分級服務做出適當的警告,採用足夠的觀看限制措施,而已罪狀不完整為由不起訴。
台灣國內到目前為止長年接觸日本的色情影片,但幾乎都是盜版。台灣的法律界似乎以致認為色情作品並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