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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下的主要問題都一樣,只是程度不同。
而且這個主要問題其實與自由無關,而是與公平對等有關。
如果說開坦克輾爆反對者是種自由,等同於促使別人開坦克輾爆你。
如果說謾罵是言論自由,等同於促使別人謾罵你。
這道理就像是隨地丟垃圾的結果是大家越來越覺得隨地丟垃圾是很自然的行為。
另一方面就法律來說,
主張天賦自由人權的政府必須有必要性並加以立法才能對人民自由加以限制。
換句話說,只要沒有觸到法律都是人民自由,
對沒觸到法律的人民自由均不能由政府來限制,這是一般的自由國家做法。
這也就意味著:
1.如果人民想要用謾罵來抑制其他人民的幹話,必須法律沒有限制謾罵,同時也代表謾罵沒有應該限制的必要性。
2.如果政府想用坦克來抑制人民的異議,必須法律上認為異議有抑制的必要,且用坦克來抑制具有法律的正當性(比例原則等)。
如果不符合以上兩點,就表示這個國家並非法治國家,或不主張天賦自由人權。
美國有一個有趣的例子:
是否對歧視言行以法律限制,在部分州的結論是:
立法限制歧視言行也是妨礙自由,因此不應加以限制。
可見美國部分州並不認為言論自由影響他人是有必要限制的,只要不動手打起來都可以不管,
這是一個"let them fight"式的很有美式右派思考風格的實例。
如果聽到歧視中傷就會想不開,我推薦你不要上擂台。
08-17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