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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著作權賠償與授權

黑子 | 2017-11-30 16:16:56 | 巴幣 0 | 人氣 213

2017/11/30

關於損害賠償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補充:通常被害人會用第一條,不過當侵犯人提出其侵害的獲益與成本之後,通常被害人可以要求調查帳本有沒有作假帳,在一跟二都沒有的情況下,被害人請法官裁定,通常都判的比較少

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八十九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關於專屬授權與獨家授權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補充: 專屬授權很強,可以再次授權,權利人無法利用
(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很弱,權利人仍可使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八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補充: 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錄音著作,音樂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為大宗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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