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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魚茶包」的一點想法(轉分享)

作者:張小白│2017-06-19 11:59:54│巴幣:0│人氣:1400
本文引用自此

以下轉發某位專業專利律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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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頁資料簡單檢索智慧局的專利資料庫,查到M404836(創作人鄒瑾瑜)新型專利,D159730(申請人子村公司)設計專利,及M481215(申請人子村公司)新型專利。猜測網頁資料指的就是這幾件了吧。
網頁資料似乎認為設計專利可以保護「以金魚造型設計茶包」這個「概念」或「發想」。這個誤會大了。
發明專利保護的是「發明」,發明可以是物品發明、物質發明或方法發明等;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型」,所謂新型,指的是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設計專利保護的是「設計」,專利法規定的「設計」,指的是「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M404836「金魚茶包」之設計如下圖左,D159730「金魚茶包」之設計則如下圖右。依我對設計極粗淺的瞭解,一點也不覺得這是同樣的「設計」!
<img href="http://twpat2.tipo.gov.tw/tipotwousr/00010/pdf.pdf?871756969">M404836  
<img href="http://twpat2.tipo.gov.tw/tipotwousr/00010/pdf.pdf?989702590">D159730
這比較像是針對「以金魚造型作茶包設計」這道習題的不同設計吧?試問若真有這道習題,真有兩個學生交出這兩個設計,真有人會認為是哪一個學生抄了另一個學生的設計嗎?命題老師可以說,所有針對這道習題作出的設計,都屬於命題老師嗎?
M404836創作人出了這道題(概念、發想),也作出M404836「金魚茶包」之設計,後來申請成M404836新型專利。子村公司就同一題目作出D159730「金魚茶包」之設計。提出概念、發想的M404836創作人,除了自己提出的設計之外,可以藉由設計專利權獨佔此「發想」下衍生出的任何設計嗎?
如果這位學生來諮詢我,我會怎麼建議?
1.    首先必須澄清:設計專利只能保護「設計」,不能保護「發想」。避免學生因誤會而抱有不當的過多期待。
2.    就「以金魚造型設計茶包」之保護,目前想到可能可以考慮建議的:
(1)    新型專利,保護「以金魚造型設計茶包」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將保護放在茶包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上,才可能超出「M404836『金魚茶包』設計」的範圍,取得不限於該設計的權利。但關鍵在於「形狀、構造或組合」該如何界定,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這必須與創作人進一步詳細討論,先具體界定「發想」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才可能判斷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該如何安排。也可能討論的結果,根本界定不出有效且有意義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保護方案。我認為這是「發想」沒有具體化的問題,不是事務所夠不夠專業的問題。
(2)    設計專利,保護M404836「金魚茶包」之設計:
只保護「設計」。權利範圍不及於其他設計,例如D159730「金魚茶包」設計。
可以建議設計人考慮要不要申請幾個設計專利,把想得到最佳的幾個設計都申請下來,阻擋競爭者進來;至少讓競爭者即使進來,也只能其他(可能)較差的設計。
(3)    搶先推出市場,先佔商機:
靠商場競爭法則,搶先推出、一炮而紅,說不定比申請專利還要實在。
(4)    立體商標:
申請金魚造型的立體商標,指定用於茶包。商標法的保護要件與專利不同,在於「消費者混淆誤認」。如果取得「金魚造型的立體商標」,在第三人將不同設計的金魚立體造型用於茶包時,仍有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有機會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原本的「設計」之外。商標權還有個好處,是可以無限延展,只要還有維持的價值,可以不限次數每十年延展。
(5)    著作權:
著作權屬創作保護,不需申請。但只能保護「重製或改作自原著作」,保護的範圍比設計專利還小,但時間超長。
(6)    上述各種保護也可以考慮併用。但必須指明,所有法律上的安排都不是絕對的,專利權、商標權都有申請不下來的風險、都有將來被認定無效的風險;一炮而紅可能不單純只是創意決定一切;所有權利都有競爭產品是否侵權如何認定的風險。
3.    和子村公司的關係:
如前所述,我認為子村的設計和學生的設計根本就不同,無法據學生的設計舉發子村的設計專利,也無法據學生的設計主張子村的設計屬於學生。
因此,參展的照片根本沒有用(要是有用的話,M404836的圖就可以用了),網頁資料所稱時間太早不能使用云云,有點不知所云,不知如何評論。
子村的聲明沒有太大的意義。若設計不同,如M404836設計的產品就不會侵權;若設計相同,則M404836即可證明子村專利無效。因此無論設計相同或不相同,子村都抓不到如M404836設計的產品。
4.    和事務所的關係:
學生及網頁資料上的看官們,對於事務所顯然頗有微詞。我認為其中顯然有許多誤會,也可能有事務所可以做得更好之處。很多事實沒有確認之前,我無意(也實在沒有辦法判斷)譴責事務所,也無意為事務所辯護。
唯一的意見是,兩萬五千元的服務費(不知包含什麼),真的超便宜!
換作是我,若學生來找我諮詢,光是上述說明,說不定要花兩、三個小時,甚至花一整個下午都不夠,我一個小時收諮詢費一萬塊,不知學生或看官們會不會罵我黑心?不然一個小時算五千好不好?三千呢?喔,忘了說清楚講明白,申請費另計喲,我講律師倫理,絕對不會用兩萬五的低價去惡性競爭啦!

如何選擇事務所?大哉問!我的答案是:別人都不夠專業,找我就對了。你信嗎?
自認還算專業的專利律師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6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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