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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白吉達遭非法庭審 律師:法輪功無罪!

作者:佑│2012-06-06 23:04:09│巴幣:2│人氣:263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內蒙古赤峰松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白吉達進行非法庭審。律師在為白吉達做無罪辯護時,堂堂正正地發出正義之聲:「法輪功無罪!」呼籲立即釋放白吉達,並要求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依法追究剝奪白吉達信仰權利的相關司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輪功學員白吉達

白吉達,赤峰市松山區人,男,三十二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在赤峰市政府打工。白吉達的母親胡素華因修煉法輪功,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被呼和浩特警察迫害致死。白吉達因利用網路講法輪功真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正月初五)被中共警察綁架,三月二十八日被非法批捕。

在五月二十九日的法庭上,白吉達告訴法庭人員,自己修煉法輪功無罪,並當庭指控惡警對他實施的犯罪行為。律師也有理有據的為白吉達做無罪辯護,明確指出: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就加入了這兩項公約。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白吉達的公民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利干涉白吉達的信仰自由。

法輪功宣傳資料並不是邪教宣傳資料,傳播法輪功宣傳資料也不是「利用邪教組織」,這二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所謂起訴書指控白吉達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能成立,白吉達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白吉達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律師在法庭上堂堂正正地發出正義之聲:「法輪功無罪!」 律師的無罪辯護使在場的人們都很震撼,有良知的人都意識到了修煉法輪功無罪,是邪黨無端挑起的血腥迫害,終有一天會申冤昭雪。

據悉,所謂公訴人當庭被質問的啞口無言,法官們聽了律師的無罪辯護後,也覺理虧,非法庭審進行了一個多小時就草草收場。

赤峰松山區法院參與本次非法庭審人員:
審判員:郭文秀 劉庭革
公訴人:隋偉華 馮桂娟
(審判長姓名待核實,可能是李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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