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律師於意見函中的分析,總結如下:
POINT-1:
COS圖並非一定構成重製或改作,仍然有獨立創作的空間,因為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考,若COS圖在創作時僅模仿風格而非模仿具體的表達,則仍然屬於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不需要另外取得被模仿者的授權或同意。
就意見函中的實例作說明: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有一件COS的裝備,是針對巴哈姆特紙娃娃系統的素體限制,所進行的全新創作,作品本身只有參考原著作人物服飾的精神,並未達到"表達侵害"的程度,這就是屬於合法創作的COS圖,是獨立的著作,可合法授權巴哈姆特作各種利用,並不需要得到原廠的授權,也不需要特別討論合理使用的規定。這類的作品將泛指所有以勇者造型素體限制下所延申的創作。
POINT-2:
COS圖若有具體利用到他人著作表達的元素,則可依個案進行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分析,若屬於合理使用,則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這類情況較普遍見於寵物道具及背景類作品。由於此類作品多半不受限於勇者造型素體,獨立創作的範圍較廣,將由審圖人員就來稿依個案來進行判定。
POINT-3:
COS圖亦可能屬於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若非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則須取得原作者的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
只要吻合此類情況的作品,巴哈審圖人員將一律不予採用。
POINT-4 new!:
與真人肖像非常相似的畫作,一樣還是會涉及肖像權的問題,例如:以素描的手法或是將相片以電腦軟體處理的手法製作的肖像圖形,幾乎可以等同實際的肖像處理;反之,若是直接「卡通化」,未加上任何「姓名」、「藝名」或其他直接指涉該人名稱等,牽涉姓名權問題時 ,則可避免肖像權的問題。若為「暗示」性名稱,則須避免任何毀謗性的利用。
過於逼真的肖像繪製,與牽涉姓名權的造型一律不予採用。而使用暗示性名稱之造型,若是受到暗示對象反應,仍會進行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