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位階,因為先前已經有稍微解釋過法律名詞,因此不太想要將他的原則說明出來,一般沒學過法律的朋友看到原則會有抗拒心理,所以我打算用簡單方式解釋。
我國法律分為憲法位階、法律位階、命令位階,另外延伸出地方自治條例、規則、規律、規章。
憲法位階最高
法律位階次高
命令位階最低
憲法第171條規定 法律牴觸憲法無效。
憲法第172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也就是說法律跟命令碰到憲法都會無效,因為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也是最高原則。
以下是法律優位原則概念:
法律優位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即下位階法規範不可抵觸上位階法規範。
其基本意義乃提國家行政行為須受法之拘束,也即以法來支配、指導行政,行政行為不可抵觸法規範。此行政行為包括各種形式之行政行為,諸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事實行為。此則憲法優位於法律、法律優位於命令及其他國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