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見下文
偵查中,可押二個月,可延長一次,總共四個月
審判中,第一次押三個月,之後每次可延長二個月
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罪名之被告:
第一審、第二審可各延長六次,第三審可延長一次
即【3+2*6】+【3+2*6】+【3+2*1】=35個月
「非」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罪名之被告:
第一審、第二審可各延長三次,第三審可延長一次
即【3+2*3】+【3+2*3】+【3+2*1】=23個月
如果押好押滿,拿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罪名之被告來說
就是從偵查開始4個月到審判每次都押好押滿35個月,即39個月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5 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進入審判後,最多就五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