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與告發,雖然都有令被告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思存在
但兩者還是有著區別
何謂告訴,應該不用我說明吧,當你為受害人時,向警方或檢方(公訴程序)或委由律師向法院(自訴)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232條明文,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力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而當你不是上述時,是不得對該犯罪行為進行告訴。
而告發是啥呢,見刑事訴訟法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就舉例你至警局報警提供犯罪行為,這也是告發的一種
而告發亦可透過檢察署為之
方法和告訴是一模一樣的,可由口頭提出告發,或呈交告發狀告發
刑事告發狀,和刑事告訴狀是類似的,只是將告訴人改成告發人,其他都雷同
不過你若堅持用告訴而非告發,當檢方發現你不是受害人時,亦會自動將告訴轉為告發處理
所以其實也沒啥影響就是....
而處理結果,告訴和告發相同點是
檢方都會寄送起訴/不起訴書/或簽結通知給予告訴人或告發人
不同點是
不起訴/緩起訴時告訴人得聲請再議/再議駁回可申請交附審判
告發人不得聲請再議,當然更沒交附審判了
具結,指的是證述前後(通常是後),於筆錄簽名以示對該證詞負法律責任
在偵查庭上,無論你(證人)說了啥,就算是庭上是有錄音的
但都無法當成證詞,而能當成證詞的,是在書記官寫入筆錄內,你簽名具結的部份
對這部份有虛偽陳述,才構成偽證,而其他言詞陳述而未入筆錄者,都無法追究偽證罪
刑事訴訟法有明文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