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魂賽高:
廢死團體認為死刑不應該存在的說法如下:「因為死刑同樣是殺人的行為,正是這樣的行為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這裡面的問題在於,將一個「判處」和一個「行為」當成是同樣的東西。兩者如果進行剖析,組成成分並不相同。「判處」裡不只是有行為,還包含了價值觀、制度甚至是歷史要素。而「行為」就只是個行為,並不包含其他成分。
在戰場上殺敵是殺人、安樂死和拔管是殺人、餵人吃過量毒品以致死亡是殺人、用塑膠袋套在別人頭上直到斷氣是殺人、為了自保在自家開槍打死拿槍的入侵者是殺人、開車一時心慌把油門當成剎車踩而從別人身上輾過去是殺人(過失殺人)——以上沒有一個是死刑。
由於這個等式實際上不可能成立(不可能用一個包含後者的概念,去說後者等於前者,例如「白馬是馬,馬不是白馬」
另外十誡第六誡,就是『不可殺人』。
接下來的摩西五經與殺人有關更詳細的解釋與刑罰,都是在針對這條誡命做出更進一步的解釋。如:
民數記35章,就詳細解釋與規定:
1.『誤殺人的』,可以躲到逃城,在裡面不會被殺。
2.『故殺人的』,一律死刑(即使躲到逃城也一樣)。
說死刑是階級性的刑罰肯定對挪威總理吉斯林和屏東縣議會議長鄭太吉的事情充滿無知,他們雖然是當權者,但他們並沒有因為權位而坐享榮華富貴,從而免除死刑
另外以牙還牙那段基本上就是滑坡謬誤,所以不討論
還有關於死刑嚇阻力的報告有很多,你不能只看你想看的數據,廢死芳說因為從未見過因為有死刑而不殺人的殺人犯,所以死刑沒有嚇阻力。被死刑所嚇阻的的人就不會成為殺人犯,當然找不到。這是所謂的「倖存者偏差」,一個很簡單的邏輯錯誤而已。
最後如果奉行無罪推定或罪疑惟輕等原則仍是有冤獄,那代表一定比率的冤獄是不可避免的,是司法系統存在的必要之惡,廢死不代表就不會有冤獄,也不代表冤獄就會被活著平反,因為監獄裡總是有各種奇奇怪怪的事情發生,如果擔心冤獄可以將法律訂成定讞十年方可執行
08-23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