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此剛剛上網發現關於版權著作權的文章
很多人對這塊都是懵懵懂懂的
連我做書這麼久也都搞不大清楚
只知道基本上就是別人的就別拿來用就對了
一切終於原創,要真沒想法,還是等到有在做吧!
所以引用這篇文章讓大家了解一下甚麼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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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專欄] 不要在不自覺的情況下侵犯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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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7-12-14 1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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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了一張遊戲的背景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我用了一張網路上的圖片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作畫的時候我把參考圖片壂下面開新圖層畫,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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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越來越嚴重,因為我看到一些人在討論版上面討論自己是否觸法的問題。
(當時我在趕稿沒空整理這個部分= =|||)
所以我想藉著這個機會和大家討論一下有關於"著作權"這塊。
首先我要先澄清藝術(ART)的定義:藝術大致分為《傳統》和《數位》兩種。
傳統簡單來說是直接用實體的工具創造出來的作品就算是傳統的藝術作品;像是雕刻或是油畫等等。
數位就是省略掉傳統的實體工具(畫筆、畫板等)所創造出來的作品;簡單來說就是電腦繪圖。
傳統的部分我就不提了。
現在來說有關於數位的部分;因為相信板上有超過80%的人作品是藉由數位的方法完成,
就像我這個水彩白痴依樣,不必拿水彩筆辛苦的調色還得等紙乾掉就可以直接利用電腦來完成作品。
失敗了還可以按"回上一個動作"重新畫過。(喂!你離題了!打!!!)
很多人習慣在畫圖的時候旁邊放一張參考圖片…
但是很多人在畫的時候其實早在不知不覺當中就觸法了也說不一定?
《案件一》首先最常見的我用了一張網路上的圖片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其實這不止觸犯版規,這也觸犯法律了。
《POINT》網路上的任何一張照片的使用權僅歸原作者使用!!!
《POINT》除非該作者有說"開放任何人使用"。(當然通常是不可以對照片加工或是利用在商業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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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我用了一張遊戲的背景當底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一樣觸犯版規,依情節也許觸犯法律了。
《POINT》任何具有"商業性質的圖片或是商品"都不可以使用在自己的作品裡面。
《POINT》尤其將其作品標明為自創作品(拿去販賣)更是不可。
《POINT》同人的部分應該是OK的;但是要注意不可以用在商業用途方面。
[像是拿來當做同人的商品販賣]
《案件三》作畫的時候我把參考圖片壂下面開新圖層畫,算不算是違反版規?
違反著作權法 的定義是將著作人不拘任何形式之作品,像是文學(包含電腦程式)、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未經著作人之同意就自行複製、拷貝、或影印等,皆違反了著作權法,然而現今違反最多的就是有關網路的著作權,例如音樂之下載或燒錄存放於光碟及電腦之中,這都違反了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也算是青少年容易違反的法律,不得不去好好注意。
算是觸犯版規,也觸犯法律了。
※好不容易在網路上找到相關的話題討論: GO
其實牽涉到作品的重製的問題;
如果你是將該作品(參考的圖片)放在旁邊參考並且完全模仿(光影以及服飾等等),
這樣子是OK的(不會觸犯版規),但是這樣子的作品最好也不要用在”商業用途”上
(有可能還是會有法律上面的糾紛)。
《POINT》所謂的重製就是一張圖片你用任何形式去改變原來的樣子(筆觸、顏色筆法等等),無論你是只有某些部分或是全部是使用這樣的手法(墊在下面畫)一樣都會觸法。(如果原作者提告的話)
除非你使用的圖片權是自己擁有(自己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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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在畫同人作品時引用原作者的部分圖片(或是出現類似構圖、分鏡)是否恰當?
基本上,若是使用在非營利方面(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並非以此獲利)上是OK。
其實我之前也說過,同人這塊算是法律的灰色邊緣。
國內目前是沒有傳出因為同人的問題而牽扯上法律層面的。
但是千萬不可以因此就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
根據板上網友提供的訊息,在日本的確是有這樣類似案例被認定為觸法的喔!
《POINT》要注意到若是使用在營利方面(例如:在同人場、網路上販賣)就不可以囉!
《POINT》漫畫的部分若是構圖雷同(無論有無更改一小部分)一樣也是不被允許的喔!!!
《POINT》當然同人作品內容也不可以有侮辱或是隱設並人身攻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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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最後問題來了!
那麼混合影像繪圖(使用圖片混合繪圖的方式)的方式算不算是犯法!?在前面提到有關於藝術(ART)上面的分界上;像是利用混合影像的繪圖手法或是利用3D模組的方式並且混合繪圖技術的呈現,這種手法確實算是數位藝術的一種並且不可否認這是目前與未來的趨勢。
當然,這樣子的創作手法並沒有犯法!
但是前提之下是不可以觸犯之前提過的著作權問題。
例如:你是拿網路上的圖片(或是使用別人的模組在自行修改)未經過該作者同意使用,
就將圖片擅自放入自己的圖片中並加以修改的情形是絕對不可以的。
另外比較惹人爭議的使用原作者的線稿,並自己利用自己的方式上色並PO在網路上面。我要說的是通常這樣的作品在國外很常見,也沒有人抨擊這樣子的作品不對,但是這樣子的作品一定會分類在” fan art (同人作品)”裡面。
《POINT》這類型的作品也許可以被允許PO在專門的繪圖網站上面或是個人部落格裡面。
《POINT》但有非美術專門(像是巴哈或是遊戲基地等)或公共的網站上面還是較不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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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況是例外的。
像是已經被承認的事實或是歷史 或是已經開放公開可以提供下載的圖片。
例如:你畫的東西是有名的地標或是歷史甚至於畫作(這些已經不能被稱作是”個人的東西”)。
後者提到的部分是”有些人會和著名的網站或是論壇甚至於企業合作”,
提供”經過作者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這樣子這種圖片你就可以拿來放在自己的部落格或是MSN上面使用(當然前提之下還是不能涉及商業行為),不然通常未經過作者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將自己喜歡的圖片擅自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或是作為作業的封面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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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本身也不是法律系的;以上的案例非常歡迎法律系的朋友提出錯誤或是需要更改的地方。
此外也非常歡迎有任何有關於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的朋友提出疑問;大家一同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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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連接》
※著作權法(相關條例):GO
※與仿圖相關的話題討論:GO
※在YAHOO知識上相關的問題討論: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