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鬥士在 斯巴達克斯起義(Tertium Bellum Servile) 後,角鬥士的待遇才獲得提升,但人的身份才是被對待方式的主要表現。根據 西元前450年 所制定的 十二銅表法(Leges Duodecim Tabularum/Duodecim Tabulae) ,角鬥士無權享有羅馬公民所被保障的所有權利,同時這個實業被認為是惡名昭彰、恥辱。同等地位的還有 演員(actors)、妓女(prostitutes)、皮條客(pimps) 以及 角鬥士教官(lanista) ,不論是觀眾、奴隸主(lanista,這個字指角鬥士的主人和訓練他們的人)、還是嫖客,他們都擁有這些 喪失榮譽者(lanistae) 的身體自主權;這同時也表明喪失榮譽者不能夠決定自己的命運或拒絕羅馬公民的要求。因此法律有禁止喪失榮譽者競選公職和投票,也不能在法庭上作證。某些羅馬公民被判喪失榮譽時,同時也失去了對自己財產的分配權,他們也不能在處決前立下遺屬。
摘自 《告示註解》(Ad edictum)28.3.6.5-6[寫自 烏爾比安(Gnaeus Domitius Ulpianus)]:每當立下遺囑的本人發生某些事情時,遺囑就會失效。...即使某人被判處死刑,必須與野獸搏鬥或被斬首,以及被判處其他剝奪生命的刑罰,他的遺囑就會失效,而且不是在他被殺時發生,而是在他被判刑;因為他的身份轉為一個 受罰奴隸(servus poenae)。
在羅馬法學家的眼裡,將奴隸用於 公眾娛樂(Ludi)的處罰,不單是讓這些罪犯冒著可能被支解或死亡的風險,還會使這些被判處死刑的人喪失社會地位。被送往角鬥士學校的懲罰也是讓一個人成為奴隸的刑責,不論他在宣判前的身份是什麼,即使他原先就是奴隸,也不在是"前"主人的財產,而是"刑罰的奴隸"(slaves of the penalty)。
摘自 《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文摘和解釋。第九冊:我們必須看所有狩獵野獸的人都被判處為刑罰的奴隸;當然,年輕人經常做這種事,因此,我們必須確保這些人被受罰而不讓他們擁有自由。普遍的觀點是,這些人也必須成為奴隸,否則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就沒有區別,這些奴隸將成為 射手鬥士(Venatio) 或 Pyrrhic ,又或者透過啞劇以及其他身體動作來提供其他類型的快感。沒有疑問的是,奴隸習慣被判處到礦山或礦場,或再次被判去表演狩獵野獸。如果奴隸因此被移交,它們將成為刑罰的奴隸,將不再屬於他們被定罪之前的財產擁有者。
所有的角鬥士在羅馬法的地位上,不論是有罪、被買來的或者是自願從事,本質上都是奴隸的地位;他們沒有身體自主權,因為他們可能被毆打、受傷或遭遇死亡的威脅,因為他們不受羅馬法律的保護,很容易透過鑽漏洞的方式發生權力損害。例如:治安官可以濫用這些奴隸的身體做刑罰,演員在演到會死亡或受傷的角色也不能阻止自己的命運。對於角鬥士來說,他們也被剝奪自己的自主權,一名名為 亞細亞提庫斯(Asiaticus) 的奴隸,他做為未來成為皇帝的 奧魯斯·維提里烏斯·日耳曼尼庫斯(Aulus Vitellius Germanicus) 的財產,因為主人的地位而獲得生活上的舒適,但因為他是奴隸,也可能會在皇帝一時心血來潮中失去一切。亞細亞提庫斯的例子向我們展示了奴隸地位的脆弱與搖擺性,但最終他在獲選為馬術表演者的過程中,得到了"幸福的結局"。
摘自 《羅馬十二帝王傳》(The Twelve Caesars) 12:27:許多重要的政治決定都基於在劇院或舞台表現最差的人告訴他的話,尤其仰賴成為自由人的亞細亞提庫斯的建議。亞細亞提庫斯曾經是維提里烏斯的奴隸以及情人,但他很快就厭倦這個角色並且逃跑了。經過一段時間,他被發現在 波佐利(Puteoli) 販賣便宜的飲料,並且被抓,直到維提里烏斯下令釋放他再次成為他的寵兒。然而,亞細亞提庫斯的行為非常傲慢,也熱愛竊盜,以至於維提里烏斯惱怒的賣給了一個角鬥士訓練師;但在他即將參加角鬥比賽的最後一場時,衝動的將他買了回來。在被派去治理 下日耳曼尼亞(Germania Inferior) 時,維提里烏斯釋放了亞細亞提庫斯,並在他成為皇帝的第一天就送給他馬術勳章的金戒指。儘管那天早上,他拒絕了大眾對這個獎項的要求,並強調說,任命亞細亞提庫斯將會使獎項蒙羞。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套系統內多了一些保護措施。 哈德良 (Hadrianus)皇帝 在這方面是一個重要的創新者,他專門採取些措施用來限制處罰奴隸,即為嚴格限制按照主人的命令將他們送到公眾娛樂去處罰奴隸。這在 安敦寧·畢尤(Antoninus Pius)的領導下又獲得了擴張,包括更進一步的限制奴隸所有者以販賣到角鬥士學校來處罰不聽話的奴隸;在這種狀況下,將對前任主人和角鬥士教官施行特定的處罰,法學家 赫倫紐斯·摩德斯提努斯(Herennius Modestinus) 聲稱這是來自 提貝里烏斯(Tiberius)皇帝 的前例。這套系統逐漸將那些具有奴隸身份的人納入羅馬司法系統,並使他們擺脫主人惡意的主要依賴手段。
摘自 《羅馬帝王紀》(Historia Augusta),哈德良 18:39:禁止奴隸主人殺害奴隸,他下令他們應得的,應由法官判刑。他禁止沒有提出案件的情況下將男性或女性奴隸出售給皮條客或角鬥士教官。
摘自 《民法大全》(Corpus Juris)48.8.11.1-2:29,赫倫紐斯·摩德斯提努斯,規則書六:如果奴隸在沒有經過法官審判的情況下被扔給野獸,不僅賣他的人,而且買他的人都應該受到除罰。根據[西元 19 年]的 《佩特羅尼烏斯法》(lex Petronia) 和與之相關的元老院法令,主人失去自行決定交出奴隸與野獸搏鬥之權利。但在奴隸被帶到法官面前後,如果主人的控訴是公正的,在這種情況下,他應該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