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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的事,並不會因為用在你心目中惡人身上,就變成對

作者:迫水未來│2014-05-28 20:56:00│巴幣:12│人氣:252
【讀者投書】盧郁佳:你願意當鄭捷的父母嗎? - 獨立評論@天下 - 天下雜誌


(引文)

不對的事,並不會因為用在你心目中惡人身上,就變成對。

如果人權保障是雙重標準;如果家屬不和犯事者劃清界線就活該連坐處罰;如果保障與否要看你是否討人喜歡而定,那麼每個人就得當心,未來遭逢變故時,自己應有的人權,標準會操縱在那些對你抱持偏見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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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曾經說過:「當你對抗惡魔時,小心你自己變成惡魔」。
不過,或許在這一次的事件有些人並不是和「惡魔」對抗,而是自認為自己在和「惡魔」對抗;更不好的是看來不少人也認為如果是跟惡魔對抗,那麼自己成為惡魔也無妨,甚至認為這是一種「正義」。

每當發生這種被稱之為「人神共憤」的事件的時候,常常會有許多人說「既然他都不重視別人的人權所以我們也可以不用理會他的人權」,或是「他不配擁有人權」等這一類的話語。
這並不只是純粹的發洩情緒的Hate Speech而已,還真的有不少人是這麼認為。

也就是說,在台灣,還是有為數不少的人認為一個人的人權是可以被任意「剝奪」的(請注意,「限制」和「剝奪」是不一樣的),只要是大家不喜歡的人,他的人權就可以被「拿走」。
我想這也不能怪他們,畢竟華人千百年以來都活在專制之中,什麼「天賦人權」只不過是西方來的稀奇玩意兒,當然更不可能是什麼普世價值。而且不是老是有人--而且還常常是重量級的人物--說什麼「中國人不適合民主」、「西方自由民主不適合新加坡」之類的話嗎。

如果你認為你的諸權利只是國家給予的「恩惠」,而不是立憲主義想法中的「身為人類理所當然所有之物」,那麼會認為一個人的人權可以輕易地被剝奪也是理所當然的了,畢竟人權是國家心情好的時候給予眾人的恩惠,那國家不高興的時候當然也可以理所當然收回去。

專制中的人們擁有多少自由取決於國家以及掌控國家的人願意給人們多少自由。長年生活在專制之中的華人會認為人權是一種恩惠不是與生俱來,所以可以任由國家任意拿回去,也是可以理解的。
反之,立憲主義的國家政府之所以能夠限制人民的自由是因為人民和政府簽訂了契約交出來自己的部分自由給政府,立憲主義國家的自由不是來自國家的恩惠,而是國民身為人理所當然享有之物。因此即使國家或是國家的掌權者(常常是這個國家的多數派)要限制人民的自由,也必須在法律授權之下才能謹慎地為之。當然,今天立憲主義憲法並不是只使用於保護國民免於國家的侵擾,更有著防範多數暴力的使命。

每一部立憲主義的憲法都會有一部分是所謂的人權清單(the Bill of Rights),憲法上所寫的各種自由(權利)並不是國家決定要給市民這些自由,所以才大方地寫上去;而是市民為了保障自己的這些自由而在憲法上寫下來,做為保護自己和國家對抗的利器。在今天多數暴力橫行的時代,人權清單也在防範自己的基本人權免於被社會上的多數踐踏(不論其是否以國家的面貌出現)發揮了功用。

法律,不是只該保護好人,也不是只保護壞人,而是要保護所有人。在立憲主義的國家,每一個人都應當受到「作為個人的尊重」,不能因為他是惡魔就剝奪了身為個人的資格。
我一直記得刑法總則課堂上老師所說的那一句話:「刑事政策並非只有要讓被害人幸福,而是要讓所有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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