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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P

關於orz750201對本人的人身攻擊

作者:蘿莉控小隊長│2021-10-16 13:32:19│巴幣:2│人氣:532

----以下是您的爭議網頁----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4130603

---

您好關於該事,我本想黑名單您,"彼此之間看不到就算了"

黑名單的作用不就是為了彼此之間不起爭端而使用的嗎?

難道本人黑名單您還要跟您過問說"我要黑名單您了喔,請問您同意嗎?"

再者,在您的文章裡面自刪文並不是你所謂的畏罪遣逃,是因為"我覺得爭論下去沒完沒了"所以自己把文章給刪了,用意是在避免在您的文章內啟戰端((好意))

本人是屬於那種不喜爭辯的個性,如果遇到像這種會起筆戰的事,本人的個性是『你說的對』然後主動刪掉自己的文章,避免往後造成彼此的困擾。

至於我心底服不服你是我的事情

"你發該文最主要目的不會是因為被我黑名單然後不爽"而發的吧?

如果是這樣你的內容就太多可以上法庭的證據了



這是我找到的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條件:
《客觀構成要件》

1.●公然:
侮辱所在的地方或場所,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

2.●對象:
侮辱的對象要可以確定是誰,但不用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中可以知道侮辱的對象是誰也包括,而且對象不用在侮辱的現場。



太好了還外加超連結,這根本是天掉下來的證據

3.●侮辱:
指「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動作或文字圖畫。



還有你跟其他網友的爭論內容我也有備份,用以證明不只是我被你這樣搞,基於各資我就不貼出來了

你問我去哪找?去google搜尋你的帳號就一大堆了啊

「備份資料我不會全貼」





我對你的文章你有沒有任何地方針對您,純粹都是"對該作品的個人感想"罷了,如果要論針對性也只是對那鋼彈一名虛擬作品的批判。



構成公然侮辱罪與個人名譽妨害罪的"人"、"事"、"物"、"地點"、"時間"、"緣由"、"證據"等,無一不缺

該篇我會作為一個備份,備以後不時之需

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可以隔著螢幕暢所欲言,就像你講的google搜尋都會幫你備份

最後讓我套句國軍的話----「我們備戰而不懼戰」



還有
你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你的行為可以完全套在這兩案件上

最後感謝您的批評指教,望您海涵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529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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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小鳥秀夫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5626723

03-03 00:27

紙假面
哇喔這個愛刪留言把別人黑名單的人還會為了被人主動黑單而惱羞喔?

04-1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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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喜歡★heero714042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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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545你好~~
不知道為甚麼頭一直好痛.....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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