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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是什麼?對勞工好還不好?讓露可來告訴你。(文末附懶人包,不定期新增)

作者:露可│2016-07-02 00:03:45│巴幣:68│人氣:57517



手機版已經做好更新,要是有任何錯誤請在下面留言~



如已明確知曉自己的權益受損
必須於30日內寄發存證信函或至勞工局檢舉
(因為很重要,所以放在開頭提醒)






我不是老闆,也不是政府官員,更不是黨工。
只是想讓大家了解這件事情,請勿對我胡亂扣帽子。
也請大家幫忙推廣,讓對這件事情毫不知情的勞工能夠了解此草案的更動。



大家好,最近的「一例一休」事件吵得沸沸揚揚,但是大家都一頭霧水搞不懂這是什麼名詞。
請原諒我一字一句的慢慢打出來,若有資訊誤植或有疑惑處請儘管於下留言。


另外,露可還有發表其他的「不應該支持一週二例的原因」
要是有興趣也可以點入簡易圖片版詳細文字版





一、對勞工而言,現今法規一「例」一「休」是什麼?

例假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需要得將工作時間延長的時候,每小時必須給予雙倍的薪資,
而且當天不管上班幾個小時都必須要補放一天假。
而雇主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必須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需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休息日
若是老闆要求員工在「休息日」上班時,
除了要額外給付加班費以外,還必須要算入每月「加班」工時內,但不需要補假。


休假日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讓其補假,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
法律規定優先給付雙倍薪資,但勞工可以選擇補假拿取雙倍薪資,若選擇補休需經過雇主同意,補假必須在六個月內放完。
注意!更改一例一休會砍掉的七天假是休假日,而非例假日





二、修法更改前後的差別之範例
小明是某公司的職員,每月月薪30,000元整,每月上班時數為240小時,換算平均每小時工資為125元
草案修改前後會有什麼差別呢?

PS:修改草案後的所有舉例都由一週的「休息日」訂為星期六,「例假日」訂為星期日。
   實際情況的休息日以及例假日由雇主與勞工簽約時的契約為基準,只是這樣子比較好方便理解

PPS:以下案例皆討論星期六有正常上班甚至加班的情況
   因為如果是原本就放兩天假者,此條規更動對其並無差別。


2-1-1 修改前 - 隔週休無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單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7 7 7 7 7 5 放假

雙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放假 放假


2-1-2 修改後 - 隔週休無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單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放假 放假

雙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放假 放假

小明每個月上班報表
修改前 修改後
工作時數 240 小 240 小時
每月薪水 30,000 元 30,000 元
放假天數 6 天 8 天
改後評比



2-2-1 修改前 - 隔週休有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紫色數字皆為加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單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8 放假

雙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放假 放假


2-2-2 修改後 - 隔週休有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紫色數字皆為加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單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8 放假

雙數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放假 放假

小明每個月上班報表
修改前 修改後
工作時數 240 + 16 小時 240 + 16 小時
每月薪水 30,000 + 1166 30,000 + 3166.6
放假天數 6天 6天
改後評比


2-3-1 修改前 - 週週休無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每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7 7 7 7 7 5 放假

2-3-2 修改後 - 週週休無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每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放假 放假

小明每個月上班報表
修改前 修改後
工作時數 240 小時 240 小時
每月薪水 30,000 元 30,000 元
放假天數 4 天 8 天
改後評比


2-4-1 修改前 - 週週休有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紫色數字皆為加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每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8 放假

2-4-2 修改後 - 週週休有加班
為求簡便,以下黑色數字皆為正常上班時數,紫色數字皆為加班時數
若有其他變形的工作時數增加或分配,皆套用以上模式,故不贅述
每週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8 8 8 8 8 8 放假

小明每個月上班報表
修改前 修改後
工作時數 240 + 32 小時 240 + 32 小時
每月薪水 30,000 + 2332 30,000 + 6333.2
放假天數 4 天 4 天
改後評比




基本上勞工放假「如果按照法規」的運行方式大部分如上表格。
因為如果不按照法規,那麼討論這個也沒有意義,因為就算你改成「二例假」老闆也不會甩你








三、修改制度前後的相關法規
將會簡化論述讓大家更能看懂,要是想看詳細條規請點入法規,露可已貼心地替各位上連結了~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 關於加班費薪資

表格 3-1
修改前 修改後
平常日
加班費
加班 2 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1/3 倍。
加班 2 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1/3 倍。
再加班 2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2/3
再加班 2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2/3
例假
加班費
加班 8 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1 倍。
加班 8 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1 倍。
若超過 8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4/3 倍
若超過 8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4/3 倍
若超過 10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5/3 倍
若超過 10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5/3 倍
休息
加班費
加班 2 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1/3 倍。
加班 2 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4/3
再加班 2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2/3
再加班 2 小時,
每小時工資將多給原本時薪的 5/3
加班超過 4 小時,
每小時工資依然
多給原本時薪的
2/3
加班超過 4 小時,
每小時工資依然
多給原本時薪的
5/3
題外話 因為很多人看不懂薪資算法,而且字詞的敘述也有些誤導之嫌,
所以露可另外做個表格,希望更能幫助大家。

由上表可以看出,事實上以加班費而言,例假日能拿到的錢比休息日還要少。
因此在外許多誤傳的「例假日可以拿 2 、休息日只能拿 1.34 」是錯誤的資訊。

而一例一休最大的益處,就在於原本應該算成「休息日」的日子裡,
假如老闆要求加班,加班費的給付是比平常日加班還要更低價的,
改為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加班時,就能拿到更合理的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 關於工作時數
勞工不含加班時數的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現今尚未做任何改變。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 關於加班時數
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加班時間,一天不能超過 12 小時。
加班的總時數一個月不能超過 46 小時。
現今尚未做任何改變。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 關於例假天數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現今改為七日中,有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








四、加班費的計算

因為太多人不會計算加班費、而且一知半解就到處宣揚錯誤資訊的人實在太多了,
所以露可在這邊做一個總整理給各位。

月薪族群的加班費該怎麼計算呢?就是
月薪 / 240hr = 每小時工資
每小時工資 * 加班時數 * 加班費加乘 = 這個月的加班費

請依照表格3-1的算法去計算自己的加班費。


詢問率高的疑問與錯誤的觀念 解答
為什麼是除以240小時?
我的工作時間並沒有達到240小時,
政府這樣計算會讓我的加班費變少!
240 小時的由來,政府的算法是這樣子的:
8 小時 * 30 天 = 240 小時
會這麼算的原因,
是因為政府認為雇主給予勞工休假是應該為之的事情,
因此就算勞工休假,雇主也應當給予薪資。

簡單講,就算例假日不上班雇主也要給 8 小時薪水,
不能因為正常休假沒有來上班,雇主就要求扣掉薪水。
老闆計算加班費時的工資,
沒有達到法定的基本時薪 120 元!
這樣老闆是違法嗎?
除非您的月薪達到28,800元以上,
否則月薪族群的時薪事實上會比時薪族群還要低。

原因是因為時薪族群的保障比月薪族群的還要低,
時薪族群的契約有時效性,
契約時間到了便無法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及再續工作,
因此時薪族群的時薪算法比月薪族群高是顯而易見的。

這也間接透露出大眾對此有很多不正確的觀念,就是:
「時薪族群的薪資一定會比月薪族群的還要低。」
例假日的加班費是 2 倍!
比休息日還要多而且還放假!
一週二例才好,一例一休不夠好!
很多一知半解的人會這麼想然後就到處宣揚。
請注意!這個是錯誤的資訊!

例假日的加班費 2 倍,
是因為原本基本就給予你 1 倍,加班後多 1 倍,
所以才是 2 倍;
休息日是原本基本就給予你 1 倍,加班後多 1.34 倍,
所以這樣就是 2.34 倍,
加班費的算法例假日永遠不會比休息日還要高,
但是例假日的好處是可以多放一天假,且加班門檻高。







五、懶人包
以下「相關資訊」盡量找繁體中文的連結,讓一般大眾都能了解,以免有唬爛或誤導之嫌疑。

問題 一、「一例一休」這個草案的變動對我到底好不好?
答案
如果你是要求工作時數降低,那麼修改過後不一定會有任何改變。
但是如果你是要求休息日的工資提高,露可能很肯定的告訴你「」。
結論
對於一週上六天班的勞工而言,雖然放假不一定會變多,但工資會。
而對於本來就放兩天假的勞工而言,這個草案的更動並不會改變你的現況。

問題 二、那這個草案的變動對我而言會有什麼壞處嗎?
答案
政府修改這個法案的原意就是希望能夠收回「國定假日七天假」。
意思就是,當這個法案通過的時候,「國定假日七天假」將會被收回
結論 壞處就是,原本的法定七天休假日因為這個草案的改動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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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三、因為「一例一休」而收回「國定假日七天假」,
換算起來真的有像政府說的放比較多天嗎?
答案
對於原本就有放週休二日的勞工而言,代表少了七天假。
對於原本一個禮拜上六天班的勞工而言,代表少了七天假,但多 52 天加班費
對於原本一個禮拜上六天班、屬於正常上班時數的勞工而言,
就算「國定假日七天假」收回也是不減反增。
結論 並不一定會放比較多天,會因為不同的公司制度反而少掉或增加假日。

問題 四、如果修改前的法規是「週休一例」而已,那為什麼有些公司會放週休二日?
答案
請記住,修改前的法規並不是「週休二例」,也不是「每週二休」,
而是「週休一例」,比現今的「一例一休」還要少。
有放週休二日的公司只是因為遵照法規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之規定,
將一週的正常工作時數皆只排五天執行而已。
如果他硬是減少每日正常工作時數要你上六天班,也並無違法
結論
公司放週休二日並不是因為「週休二例」,
而是因為雇主將勞工的 40 個工作時數安排在五天內執行。

問題 五、會讓我原本就放週休二日的公司有理由讓我星期六來上班嗎?
答案
事實上,依照以前的規定,上六天班本屬「合法」。
因為原本就只有「週休一例」,並沒有「週休二例」這回事。
而現在,即使增加一天為休息日,對於原本就有放週休二日的公司而言並沒有差別
結論 不會。

問題 六、就算變成一例一休又如何?老闆還是不會遵守法規的!
答案
如果老闆不會遵守法規,
你又怎麼會認為法律改成「週休二例」或者放「國定假日七天假」,老闆就會遵守呢?
結論 違規的老闆必須要大家共同來檢舉,政府法律的執行必須要徹底實行。

問題 七、為什麼政府覺得提高休息日的工資就能夠實現「週休二日」?
答案
假如休息日那天,老闆要求員工上班,那麼老闆就必須要給付更高額的價碼。
這舉動對於壓縮每日正常工作時數要求勞工星期六也要上班的公司而言,
因為必須支付更高額的加班費,進而降低老闆要求員工休息日加班的意願,
間接讓勞工更有機會達到「週休二日」的理想。
結論
就算老闆就是這麼需要你在休息日加班,勞工獲得的加班費也增加了不少
此草案改動對勞工而言並不虧。

問題 八、如果我要求每週二例,希望政府硬性規定一週一定要放兩天假呢?
答案
舉個例子:
假如現今《勞動基準法》真的實施了大家所希望的「每週二例」勞動法令,
今天我突然有事情必須要請假,
但是老闆當下人手不足,寧願多花點錢也希望能找個代班代替我,
可是因為「每週二例」的緣故,
老闆只能找一個放例假的同事幫忙代班,而且此舉還屬於「違法」。

也就是說,當我需要請假的時候,
老闆就算願意付錢也沒辦法找人來幫我代班,因為有放假的人都在放例假日!
可是如果是「一例一休」呢?
如果老闆願意多花錢,就可以拜託放休息日的員工幫忙代我的班。

另外,請記住。
鮮少國家有立法「每週二例」的勞動法令,
就算是被大家笑「懶惰」的法國也沒有。
我相信各國都會這麼立法的原因,一定比大家想的都還要複雜。
所以請不要不理智的認為台灣是能夠特立獨行的國家,進而要求「每週二例」。
結論 「一週二例」不管是對老闆還是對員工而言,幾乎沒有合理的運作空間。
對於一些希望能夠多賺點錢的勞工而言,兩天都例假也就更加沒有彈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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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九、「一例一休」法令就算實施了,
老闆也會利用「改契約」變成「加班合法化」,修改了也沒用啊?
答案
依照這個邏輯,如果實行大眾所希望的「週休二例」會變成什麼情況?
老闆利用「改契約」讓你的薪資降低,
多出來的錢拿去請別人來補貼員工放例假日的缺。
會讓你覺得日子比較好過的地方只有多放了一天假,但是卻是拿減少薪資換來的。
如果你想達到以前一樣的薪資,就得再接其他的工作,
這樣子你覺得你的工時還會縮短嗎?

再舉個例子:
假如今天我是老闆,開了一間餐館,
臨時多了許多客人,可是員工排休都排好排滿了,
因為法律例假規定,那我臨時要去哪裡找人?造成資方輸。
假如今天我是員工,我知道老闆今天來了許多客人,
而且他急需人手。我願意多賺這一天的錢,
可是我卻因為法律規定的例假而不能工作!造成勞工輸。

毫無彈性可言的運作模式不管怎麼比較,肯定是勞資雙輸的法令,
這或許也是為什麼「極少國家有週休二例這條法律」的原因了。
結論 就算改成「一週二例」也不會讓自己的處境變得更好,但「一例一休」卻更有彈性。
附上更簡略的圖片解說:「不應該支持一週二例的原因」。

問題 十、我對台灣的勞資關係感到絕望,能告訴環境這麼惡劣情況是為什麼嗎?
答案
我想應該很多人對於目前的政策差別有很深的無力感,
我得說明白,就是因為一般台灣的勞工對於老闆的不合理指示總是隱忍吞聲,
面對所有不合理的指示大家都不敢拒絕,才會培養出了慣老闆

為什麼通常外商公司都能有比台灣更好的福利?
因為人民敢抗議!敢罷工!只要不合理大家就團結起來一起罷工!
當大家一起罷工,一個人一天只損失一點薪水,但是老闆一天就要損失多少利益?
這樣子老闆還能不乖乖聽勞工們的話嗎?所以那些都是勞工努力爭取出來的。

而我們只想要靠政府修法修得更好更優,就能夠得到好的工作環境嗎?
在大家都不團結的時候,那是不可能。

當然,我不是在說台灣人懦弱,這是從很久以前就一直累積的歪風。
因為當台灣沒有人敢出來罷工,面對不合理的情況只敢隱忍吞聲,會發生什麼情況?
罷工→丟掉工作,但是馬上被其他願意隱忍的人替代→被同行黑名單
不罷工→不丟掉工作,但是我只能委屈求全的工作→害了下一位員工

當你罷工只是慘到自己,而老闆依舊笑哈哈不理你。
大家不願意團結、大家只想寵老闆,這才是台灣工時過長的主因。
而這個原因,是不可能靠立法修改的,因為永遠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而最主要一開始就造成這種「唯命是從」的風氣,
就是上一代所有守舊不敢反抗的人,以及因為風氣而不得不低頭的我們。



另外,我想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露可有個親戚,原本不學無術,
後來對程式感到非常有興趣,於是到處學習以及鑽研,闖出一片天。

最後去了一間頗大的公司,每天不上班,一個禮拜甚至沒有去一天,老闆也不敢開除
為什麼?因為整間公司的系統都是我這位親戚寫的呀!
老闆如果開除了他,那他要找誰寫?
老闆如果開除了他,每天將損失多少的利益?

所以,除非你有非常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你有如果罷工了老闆會損失更多的價值,老闆才有可能聽話。

但是要每個人都有我上述親戚那樣的能力與運氣是不可能的。
所以才需要大家團結,多多學習外國罷工的過程,台灣勞資情況才會好。
結論 只要求政府修改政策,卻不改正「慣老闆」的歪風,才是讓大家苦哈哈的主因。


問題 十一、國定假日的補休怎麼區分是休息日還是例假日?
答案 當國定假日遇到了「休息日」或者「例假日」,政府就會制定補休日。
而在休息日當天就是屬於休息日例假日當天就是屬於例假日補休的假期就是算成「休假日」

以2017年的春節假期為例,政府規定1/31和2/1必須補休,
假如勞資雙方的契約規定星期六是休息日、星期日是例假日,
那麼1/28(六)將會遇到休息日、1/29(日)是例假日
在1/28這天要求員工上班就需要給予休息日的薪水,
在1/29這天除非有重大災情,否則不能夠要求員工上班,
在1/31、2/1的話,這兩天都可以要求員工來上班,但是必須要給付雙倍薪資或者給予補休。

另外,再一次重申,
休息日和例假日都是勞資雙方契約規定就好,不一定是星期六休息日、星期日例假日。
結論 休息日那天就算休息日,例假日那天就算例假日,補假的那幾天就算休假日。

最後修改日期:2019 / 11 / 18
會不定期更新文字敘述與被詢問過多次的問題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24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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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9 篇留言

曲蘿幻
我想很多公司應該會改為
原本薪資包括5天正常+1天休習日吧

因為我原本付給你的薪資就是要來上這麼多天班的
現在法規改了,為了順應法規
所以原本的薪資變成包含加班費的薪資了 啾咪

07-02 01:04

露可
剛好第一篇留言就問到了很多人搞不清楚的點,謝謝你XD
第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細則規定第11條」指出,「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所以老闆若有此舉將屬違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07-02 01:27
露可
第二、此法就算沒有更改,也同樣會發生跟您所指出的問題。
並不會因為修改了法令讓老闆有藉口。詳細請看內文。07-02 01:29
露可
第三、老闆若不會遵守法規,就算改成「週休二例」以及「國定假日七天」,老闆也不會遵守。07-02 01:30
露可
第四、雖然老闆若是不遵守法令,自己並沒有獲得任何好處(但也不會有壞處),可是支持這個法案可以幫助有辦法從中受益的其他勞工。所以沒有不支持的理由。07-02 01:32
露可
因為此篇您與我的對話已經洗太長篇了,我便總和濃縮在這篇一次回覆,並將其他的留言刪除,免得洗版過長。07-02 05:07
露可
假如您覺得「一例一休」法令如果實施,老闆會利用「改合同」變成「加班合法化」唯一的辦法,就是降低基本薪資,並計算成納入加班費之後與原先一樣的薪資。

但是「週休二例」會變成什麼情況?老闆放您兩天假,所以他利用「改合同」讓您的薪資降低,多出來的錢拿去請別人來補員工放例假日的缺,您覺得您會比較好過嗎?
唯一比較好過的地方就是多放一天假。但是薪資卻減少了。
如果您想達到以前一樣的薪資,就得再接其他的工作,這樣子您覺得您的工時會縮短嗎?

再者,週休二例真的會比較好嗎?如同我懶人包最後一例所言,我舉個其他更直接的例子。
假如今天我是老闆,開了一間餐館,臨時多了許多客人,可是因為員工排休都排好排滿了,因為法律例假規定,那我臨時要去哪裡找人?→資方輸
假如今天我是員工,我知道老闆今天來了許多客人,而且他急需人手。我願意多賺這一天的錢,可是我卻因為法律規定的例假而不能工作→勞工輸
毫無彈性可言的運作模式不管怎麼比較,肯定是勞資雙輸的法令,這或許也是為什麼「沒有一個國家有週休二例這條法律」的原因了。07-02 05:27
初心者
請問一下

月薪30000塊 時薪125塊

休息日加班薪水到底是怎麼算

是休息日加班 額外前兩個小時 125*1.33 還是 125*2.33 ?
兩小時以上 125*1.66 還是 125*2.66 ?

到底是怎麼算?

07-02 04:05

露可
您好,我發現我的資訊誤植了,所以更改算式,抱歉這次真的是正確的了XD
休息日加班必須每小時額外多給1.33與1.66,所以是乘上1.33和1.66唷!

意思是,本來你不來上班「理應當有」(若 39 條修改完善的話)125*8=1000元的薪水,如果老闆要求您休息日加班,就必須要多支付您1.33或1.66倍的薪水。

以加班 8 小時來論,就是1.33*2+1.66*6=1577.5,當天總共是2577.5元。07-04 17:38
露可
免得洗版,於是我將您的所有問題集中一起回答。
(也是因為各種版本的資訊混雜不清,害得我一再修改加班費算法XD)07-06 18:46
露可
例假日出勤的話,加班費是多給一倍,而且無論時數多寡都必須補放一天補假。
比如說例假日你出勤8小時,就是125*1*8=1000,加上原本就會給予的薪水125*8=1000,當天總共會拿2000元,並多放一天假。07-06 18:48
巨像古城大鷲の桐生醬
先不談正常記月薪的........那工人跟沒算在正常工時的上班人根本不是用這規則阿.......

07-02 04:32

露可
您的「工人跟沒算在正常工時的上班人」指的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的定期契約者嗎?XD

定期契約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例假、請假等等皆與領月薪的勞工相同唷!
壞處就是,契約結束勞雇關係就結束,不可要求雇主給予工作或資遣費。

所以我想這個法令對於臨時工這些人等等都是有效的,只是因為這一塊通常都疏於照顧(老闆違法嚴重),變成看的到吃不到的福利其實是蠻容易發生的……07-02 04:58
鹹魚
眼睛好痛 顏色太亮了一點ㄅ

07-04 00:44

露可
嗯?那是哪一個顏色太亮了?07-04 03:28
鹹魚
藍粉黃

07-04 08:50

露可
嗯…因為我小屋的背景是黑色的,如果用暗色系的顏色會看不清楚XD
我盡量再調整調整。07-04 17:45
露可
不知道這樣調整過後是不是比較順眼了?07-04 17:57
點子-庫洛米庫洛米
推露可大魔王的解說

07-05 07:35

露可
謝謝ㄟ( ̄▽ ̄ㄟ)07-05 11:08
媻極亞的芽豆靈
白底看不見黃字(手機版

07-05 20:08

露可
原來手機版會有問題啊…那我把底部顏色改成黑色可以嗎?
等等我馬上改XD07-06 15:32
露可
咦?那這樣子白字不會看不到嗎=口=a?07-06 15:52

請問,一例一休對於4班2輪有影響嗎?

07-06 15:17

露可
如果是一般「做二休二」的情形下是沒有影響的喔!
但輪班的情況比較複雜,要是非做二休二的運作方式請額外給我資訊XD07-10 19:46
媻極亞的芽豆靈
手機板的背景是永久預設白色,所以亮黃字依然看不清楚XD

07-06 15:56

露可
我把底部顏色改成黑色了,不知道可不可以:3……
其實巴哈的文章有手機版預覽功能,可是背景顏色跟電腦版的一模一樣根本沒屁用XD07-06 16:03
Stella-rium
那星期六超過8小時怎麼算?
一樣1.66?

07-07 03:00

露可
是,一樣是1.66倍。07-07 14:23
左手
我是四班三輪制,公司的算法是,我們一個月比常日班一個月多多少天,通常一個月比他們多上兩天好了,那就是這兩天乘1.5倍這樣,然後不補假。
四班三輪就是早早中中夜夜休休分四個班這樣,生產線可以保持除了過年全年無休。
(因為公司常態性編制員額不足,怕我們把加班時數換休讓人員更吃緊,就禁止換休,這個好像法令無法管。)
那一例一休似乎也無法套用在輪班人員身上,所以我問很多同事,也問不出個所以然@@

07-10 00:36

露可
嗯…抱歉,不知道為什麼這篇沒有回應到XD

依照您目前的排班制,會發生下列八種情形:
早早中中夜夜休→老闆必須給付休息日的加班費
休早早中中夜夜→老闆必須給付休息日的加班費
休休早早中中夜→正常
夜休休早早中中→正常
夜夜休休早早中→正常
中夜夜休休早早→正常
中中夜夜休休早→正常
早中中夜夜休休→正常

所以會發生變化的,就是前兩種情形。
在現今的條文中,老闆就必須給付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07-10 19:35
Teddy
不要加底色 看起來很痛苦

07-21 20:13

露可
您是看手機版的吧?
因為巴哈系統的詭異,手機版我沒辦法顯示,預覽上是正常的,
不加底色的話字體會變成白色的樣子,這樣子會變成無字天書XDDD07-21 20:17
Teddy
喔 我還想說排版排的不錯 但底色怎麼會調的這麼奇怪

07-21 20:24

露可
如果用電腦版就可以很清楚的看見了Q_Q
這方面我也在努力XDDDDD07-21 20:27
Teddy
以我的經驗來說,現今的勞基法對於資方來說,是有很多規避手段跟玩法。實際上,勞方真的是弱勢的,現在舉報好像不能匿名了。
然後看起來,一休一例好像會加薪,但實際上不太可能。除非是專業人員,如護士那種需要證照才能玩的職業,才比較有溝通的層面。不然一般人在找就好。
至於二例的所產生的人事成本,真的會造成老板大出血到做不下去,代表這公司真的淨利少的可怕,建議跑吧。
當然二例一定會產生的社會跟市場影響,但是好是壞不好說。
至於合同這東西就無解,畢竟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簽下去就是賣身契,看不清,想不明就是gg。以上我的想法。
不過你真的寫的很清晰明白,辛苦了。

07-21 21:05

露可
簽契約這方面真的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假如一開始老闆要求的時候就只好含淚簽下,那麼到時候出問題也真的只能將淚往肚裡吞了。

至於一週二例會造成公司營業不下去這種事,
其實我從來都沒有這麼說,雖然好像大家都這麼認為XD

我想闡述的觀點,簡單舉個例子好了:
假如今天你是老闆,
有一個做了合法而且多支出一點,和一個做了合法但是多支出很多,
是你,你會寧願偏向選擇哪種呢?

既然「休息日」比起「例假日」多支出的成本通常會比較少,那麼會造成的影響相對於就會比較小。
簡單講,假如休息日等於是虧100元,例假日等於是虧500元,
雖然都是虧錢,但是虧500元讓老闆鋌而走險或者改變策略的機率一定會比虧100元高。


雖然一例一休比起一週二例表面上看起來比較差,但是一週二例的壞處是相當明顯的,
一個弄不好(而且我覺得機率很高),非常有可能會造成比原本更加悽慘的境地。07-21 23:20
Teddy
我們兩個的想法就像兩條地平線,不會有交集!因為我們設身處地的位子不同~你以資方角度來說,我用勞方角度來想!WWW 雖然不會有交集,但是我卻能理解你的想法!畢竟如果我換個位子的時候就會換個角度了吧~XD
不過 說真的 我還是覺得 一個好的老闆 健全的公司 當然是需要掌握人事成本,但是是用掌握而不是苛求人事成本,因為人這東西,真的非常非常的妙,永遠都會有驚喜,真的是各種喔~WWW
因為還沒去看時代推的法規細則,所以我對二例的想法比較簡單,就是要求加班就給補假,不給補假就給加班費且照法規算法~XD
不過文中好像沒看到你有提到 你對二例壞處想法之類的~

07-22 00:14

露可
您這個問題剛好是很多人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這是個好機會XDDD
很多人都曾提出類似於您的問題,
在我解釋之後這些人很多都覺得說這是因為站在不同的角度所以才有不同的觀點,
其實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站在全面的地方去看這件事情,
這樣子下定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要是您有興趣,歡迎看看我其他文章唷!(其實我開頭有附QAQ)
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24423507-22 00:23
岸間晴乃きしまはるの
有鑑於現在本為了打倒KMT而投給民進黨,現在反而更格外需要監督民進黨,
以昨天新聞也時常在吵的"砍七天假",心想:
當初民進黨選擇站在勞工那裡,現在則為了一例一休砍了七天假,用意何在?
結果還不是一樣,偏袒資方而不讓勞方有休息的機會,根本本末倒置;
當然KMT的作為本身更好不到哪裡去,之前多是站在資方打壓勞方,
更有前副總統候選人告關廠工人的前例,
結果一例一休爭議時卻說站在勞方?而且一例一休的休還打錯字......

雖然我仍不是勞工(當然資方更八桿子打不著),而即使是現在也難對民進黨有好感,
但除了對KMT的反感比以前多是真的外,也要感謝你辛苦整理一例一休的彙整,
讓我本來好奇想了解什麼是一例一休時,也有些幫助。

07-22 21:14

露可
我個人並沒有偏好哪個政黨,單純只是看政策好不好而已XD
不過如果有幫助到您,我會非常高興~^_^07-23 15:22
12恨天下無敵
所以如果我這星期連直六日的班,一直到下禮拜六才放假的,連上12天的班,這樣是不是違法。

07-24 21:18

露可
目前一例一休尚未通過,所以還沒有休息日與否的問題。
所以您的問題目前是合法的,不過請記得,8/1開始這樣子就是違法的囉!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29/897008/07-25 21:43
露可
不過要請記住,是否您的行業是含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規範內唷!
要是含在裡面,連上12天就不屬於違法了。07-31 02:38
露可
根據第30條之1,符合的行業別包含: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券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和農會及漁會等。07-31 02:38
kadoooo01
我想請問我一,我是做7-11便利商店的,如8月1號之後,連上12天的班的話,算是違法嗎??
目前網路上找的資料都很亂~~想真正暸解~~謝謝。

07-28 10:39

露可
我已經查到正確的資訊了囉!(如下回覆)
錯誤消息的部分我就先自行刪除了XD07-30 23:29
kadoooo01
因我們公司是拿民國86年的"函",來說零售業不違法~~但看了你這之後了解8月1號之後"函"廢止了,這沒問題~~

但後來有查到網路新聞說法律中有40個行業是可連上12天的,包含了零售業(我知道網路新聞的可靠度XD)

在加上我們公司又說8月1號以上到職的員公可以連上12天,搞的我好亂呀!!

真心想知道是不是公司"又"在騙我們了=_=,謝謝!!!

07-29 08:50

露可
我查到這方面的資訊了XD
原本的函釋是「例假可挪移」,意思是老闆可以挪移工作天數讓員工上12天班後放2天,現在的是除了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行業可以挪移以外,其他行業不行。

老闆可以挪移的標準如下:
第一:行業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規範(後附)
第二: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就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第三:勞工必須知悉且同意。

根據第30條之1,符合的行業別包含: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券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和農會及漁會等。07-30 23:37
露可
像您的行業就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所以如果老闆要求挪移並且您同意簽約這就屬於合法。
不過要是一例一休通過後,超商就必須支付加班費這樣XD07-30 23:37
我的吉姆
可以連上12天班 這應該是牽扯到"彈性工時及可採用行業"的問題了
印象中服務業的確是適用彈性工時,照法條走的確是適用彈性工時

補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台86勞動二字第○四九一二二號函
指定綜合商品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連上12天只要不牴觸他彈性工時的規定應該就不違法 只是業主要很巧妙的"操作"班表
大概就是先將每日工時分散+調低
再將第二週原上班日跟第一週休假日對調,這樣一來要連12天很容易
但是這12天的加班費及休假計算則是比照一例一休辦理
業主有心是會這樣操作,有沒有違法這我就不清楚了

07-29 12:46

露可
我看完法條和函釋以後,發現符合「彈性工時」的40行業目前連上12天並不違法Orz07-30 23:28
kadoooo01
函釋我記得85年以後的在8月1號被取消了,我不知道的是法條的那個.....我們公司也沒說的很清楚,我覺的是故意的=_=,所以8月1號之後到底違不違法是我想知道的XD,還是目前算灰色地帶??
公司的公文是說:『要單店"門市會議"或是"公會同意"可彈性排班』,才可連上12天,還是又是公司在玩文字遊戲~"~??

07-30 23:39

露可
不是,我查過相關資訊後,這不是灰色地帶,目前是確確實實的合法。
不過必須要符合我前面所述的三項才能夠要求連上12天。

請記住,老闆必須要經過工會同意且勞工必須要知情,如果沒有工會的話就必須要經過勞工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就要求必須連上12天是屬於違法的。
(雖然我知道有人會嗆說廢話哪個勞工敢不同意,但我還是得說明Orz)07-31 02:25
露可
如果您是相當大的連鎖超商勞工,比如說是7-XX超商或者你家超商,通常這類超商不會搬出有違法的疑慮的公文,因為現在是資訊流通的時代,照著法律最低標準做已經會被嗆了,如果他們還敢違法一定被嗆爆XD

啊對了、我這麼說並不是在袒護他們,希望您不要誤會……07-31 02:32
kadoooo01
謝謝大大辛苦了m(_ _)m 我完全了解了!! 謝謝!!

07-31 06:54

露可
有幫助到您就好了,不必客氣!07-31 10:21
言寺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一例一休中,有規定一個禮拜中,哪天為休哪天為例嗎? 那如果跨月又該如何計算。

08-21 15:56

露可
內文有寫喔!
一例一休並沒有規定哪一天一定是例假或休息日唷!都是依照合約約定的。
一個禮拜就是星期一~星期日,所以跨月不應該有問題才是。08-21 23:58
裝死我第一
就算算來算去好像真的有比較好、但有在工做的都知道....
1.這次修法的中心思想是為了"減少工時"、如果像你說的有些人一樣沒影響、而有些人甚至反而還變多了、這不是本末倒置了嗎?
2.現在禮拜六有在加班的幾乎就是都領的比法規多一點了,甚至就是1.33跟1.66(甚或更多)這樣算、不然根本沒人要來加班、以價制量這件事在市場上早就行之有年了。
3.綜合1與2,所以DPP的"以價制量"這一個說法根本就是一廂情願(或是拿來騙人的)、不然可以問一下DPP這樣算加班費有先做過市場調查嗎?還是其實根本就是只聽資方的意見?(因為如2所述、大家早就是領差不多這個價位的錢了、就算改了資方也不會痛),如果真要說"以價制量"那改成2倍或3倍我想大家還可能會比較沒意見。
4.綜合1 2 3 、一個勞工目前現實上最有可能遇到的狀況就是、實際上領的加班費並沒有變多、每週工時也沒減少還是要加班、而假卻實實在在的被砍了七天。

11-01 10:41

露可
1和4我一併說明:
一個政策本來就很難讓所有人都受益。
如果以想要往「週休二日」這個方向去修改政策,
對於原本就有放週休二日且沒七天假的人而言,是不是就是沒影響?
對於原本有放週休二日但有七天假的人而言,就是少了七天假;
對於原本沒放週休二日且沒七天假的人而言,多了52天假或52天加班費;
對於原本沒放週休二日但有七天假的人而言,多了45天假或少7天假但多了52天加班費。
以上這四種情況只有第一種沒影響,第二種少七天假,第三和第四都是爆炸性的增加好處。

如果依照您所希望的要讓上述所有人都受益,最多就只是放這七天假
但是改這個政策收回7天假的用意,網路上隨便搜索就能找到我就不再贅述XD

我內文甚至懶人包已經說過,會受影響的只在這七天假,
這個政策完完全全比起以前只有更好,因為一般勞工最多就是多賺52天假或者沒影響
這種比以前沒有更差的政策為什麼要反對呢?

或許您言下之意,是只要有人沒有任何改變或者某些人變相提升工作時間就是不好的政策,
但這政策本身對勞工而言並沒有任何壞處,所以我才說七天假可以爭取,但這個政策沒有不支持的理由。
我認為只要全體大部分的人都能夠受益,就算對某部分的人而言是毫無改變的,也理應要支持。


2和3我一併說明:
現今加班費最平常的價格,沒錯,比原先法定要求金額還高,是「2」而不是「1.33和1.66」
但我表格已經有鄭重說明了,2是包含原先就要給的1,也就是實際上只多拿1,而原先法定的加班費是0.33和0.66
換句話說,現在改的加班費算法,真的要說就是「2.33和2.66」,絕對比2或者1.33和1.66還要多喔~

再退一萬步想,為什麼明明法定加班費金額原先只需要1.33和1.66,而老闆願意拿出2?
依照您的說法,是因為不讓員工領得比法定還要多,就不會有人肯來加班
那麼現在改成2.33和2.66是不是有可能老闆會拿出更多的加班費呢?
既然2.33和2.66已經比最常見的價格2還要多了,絕對只有好沒有壞,不是嗎?11-07 09:57
徹底失敗
砍七天假最大的影響群族在於「時薪人員」以及「輪班人員」這部分沒有提到

11-29 13:49

露可
嗯……我這篇只是單純討論一例一休這個修法到底好不好而已XD
對於全體有放七天假的勞工來說,砍七天假都是會受影響的族群呀~
如果您是想表達「一例一休」最大的影響群族在於「時薪人員」以及「輪班人員」的話,上面都有人提問過,有興趣可以看看。11-29 20:36
徹底失敗
我完整表達一下好了,一例一休如果在雇主不違法的情況下,確實是可以達到他們想要的進步,
但是對於勞檢的實施狀況來說,我是非常悲觀的。
而又因為這次的一例一休綁著砍七天假,所以對於沒有享受到「一例一休的好處」卻要承受「砍七天假」的「時薪人員」以及「輪班人員」來說,這個修法根本算是災難,對於「時薪人員」以及「輪班人員」這兩種非典型就業勞工來說,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配套措施才對。
勞動部想要用「砍七天假」來換取「一例一休」這個假的周休二日,
一例一休只照顧到部分群族,但是砍七天假卻是所有勞工全部受傷。

11-29 22:12

徹底失敗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勞團早就不把焦點放在「一例一休」,而是「拒砍七天假」身上了。

11-29 22:14

露可
我兩篇一起回應~

當時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大家討論的都是「不要一例一休!還我一週二例!」呀XD
我只是要告訴大家,一休一例比起一週二例並沒有一定比較不好而已。

當然勞檢的部分是很重要,不過您說的勞檢實施狀況,我內文也有說到類似的事情。
事實上就算政府真的承諾給您放七天假,難道就不會有老闆偏不讓你放的情形嗎?
如果勞檢的實施不完全,就算老闆說這七天仍然必須上班,情況仍會一樣。
勞檢的部分並不能夠完全解釋一例一休換七天假為什麼不好。

至於您說「一例一休只照顧到部分群族,但是砍七天假卻是所有勞工全部受傷」,
但對於本來就沒那七天假的勞工而言,砍七天假對他們來說也是不痛不癢呀XD
換句話說,不管是選擇一例一休放棄七天假,還是選擇七天假放棄一例一休,勢必都會損失某一部份人的權利。
所以這就得去看大家的取捨了~11-29 22:41
徹底失敗
國定假日出勤這樣的違法行為並沒有曖昧空間,這個要據理力爭是很容易的,
所以雇主是不容易動手腳的,雇主違法的事項通常都是偷你加班時數,
或者偷偷在複雜的薪資結構下扣你薪水,勞工想要明確證據不容易。
所以「例假日」比「休息日」更沒有鑽漏洞的空間。
 
另外,目前「砍七天假」是所有勞工都有傷害的唷,
我想你也清楚,今年以後單周改成 40 小時,然後國會又廢止「砍七天假」的行政命令,
現行的法律狀態下,大家目前都擁有「七天假唷」,
所以你現在擁有的東西,馬上要被剝奪了,怎麼會不痛不癢呢。呵

11-29 22:52

露可
我想您可能誤會了XD
這七天假並不是「例假日」,也不是「休息日」,而是「休假日」喔~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
簡單講就是,這等於就是老闆需要您來上班您就得來上班的放假,而不是政府強制放假的假日~11-29 23:14
徹底失敗
ㄜ,我只是寫錯而已,「休假日」比「休息日」更沒有鑽漏洞的空間。

而且,休假日的定義你也寫一半而已,勞工於休假日出勤雖然是老闆決定,但是薪資雙倍,
你只寫到這裡,最重要的是要補假,也就是說,只是把假娜移而已,假還是屬於勞工的。
這也是為什麼一堆私家企業跟著公務員周休二日可以不需要放七天假的原因。

我並沒有誤會什麼,我只是想跟你說這七天假的重要性,
一例一休不一定達到縮短工時的效果,但是砍七天假絕對是「增加工時」,沒錯吧。

我知道你這篇文章只是比較「一例一休」和「周休二例」的優劣,
所以我一直是強調「七天假不能砍」這件事情,我對於一例一休並不特別反對,
何況為什麼只能「一例一休放棄七天假」和「選擇七天假放棄一例一休」這兩種選項呢?
為什麼不能是「不一定縮短工時的一例一休」和「一定縮短工時的七天假」同步實施呢?
你說對吧。
這麼晚了,我這篇後就不打擾你了。

11-29 23:52

露可
所以我才說您誤會啦XD
法律規定的是優先「給付雙倍薪資」,但勞工可以「補休」和「給付雙倍薪資」之間二選一,但如果選擇補休的話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唷!
不信您可以自己去查XD

另外給個小知識:
原先休假日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補假的,
只是有些公司還是會採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給付雙倍薪資,因為事實上這對公司而言付出的薪資是一樣的。(但是勞工有心還是觸法)
所以後來才在2015年4月的時候改成補休和給雙倍薪資二選一。11-30 00:20
露可
沒關係,我很樂意幫您解惑。
而我也是邊改code邊回應,不用擔心會打擾到我,我如果睡了就會明天才回XD11-30 00:20
露可
至於為什麼不能同步實施,動動鍵盤就能找到政府的理由了,所以我便不再贅述了XD
反正現今給予的兩條路就是這樣囉。11-30 00:22

露可 您好,想請教那如果有的員工一週沒事就請個事假3天,那這樣星期六星期日雇主還要支薪給他嗎?他一週也沒做滿40小時的工時,這樣雇主有理由不支付嗎?

12-09 09:42

露可
上一篇重複的我就刪掉了~

一週要做幾個小時是勞資雙方決定的,只是一週的上限時數最多是40小時。

請假的部分,員工在哪幾天放假是可以勞資雙方決定就好,所以您可以跟該員工訂放假的日期。
比如該員工很常1.3放假,那您可以告知他6.7需要上班,每週的放假日就改為1.3。
但是就算放假,還是要支付8小時的薪資,也不能因此就不給對方薪資,這個您可以看計算加班費那欄。
不過對方已嚴重違反當時約定好的契約內容的話,解僱對方是您有利比較多,畢竟是對方違約在先XD12-13 01:22

謝謝露可的回覆,我了解了,終究是沒有法規來強制規定,若員工常常星期五或星期一請假,雇主也一定要支付星期六與星期日的原有的薪水。謝謝哦

12-13 08:08

露可
因為我不太知道您們之間的實際情形,看您上一篇文章所想講的內容,猜想您是以下這個情況:
假如您們約定一個星期休六日,但是這個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的星期五和一犯了偷懶症結果請假,等於是他一個禮拜就給你放了四天,那您可以扣他星期五和星期一的工資(這個就屬於事假),但是約定好放假日的星期六和日是不可以扣薪水的!

法律有明訂,勞工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可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而這是最低準則,公司契約不可以低於這個底線。

若一年超過十四日可以拿特休抵銷,若還是超過就必須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所以最好是簽訂契約的時候,裡面就明訂超過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另外,假如對方的放假不是私人事假,是什麼喪假產假婚嫁等等之類的,都有特定的放假天數,有興趣您可以看看法條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612-13 13:58
露可
至於您說的沒有法規強制規定,法律就是強制規定契約包含的假日還是要必須給付薪水,我想這個應該也算是有法律規定吧XD12-13 14:00

露可 您好,
另外還有個問題想要請教您,像106年1/1元旦遇到星期日,1/2(一)補休,補休那天是算休息日還是例假呢?還有1/28(六)1/29(日)春節遇假日1/31、2/1補休,那這兩天補休是怎麼算休息日與例假日呢?是不是星期六都是休息日,星期日都算例假日,國定假日的補休又怎麼區分呢?

12-14 08:18

露可
1.Q:「補休那天是算休息日還是例假呢?」、「國定假日的補休又怎麼區分呢?」
A:1/2的補休就是補休政府規定的國定假日,國定假日是屬於「休假日」,
所以那天不是休息日也不是例假日,是「休假日」唷!文章開頭有說明XD

2.Q:「補休是怎麼算休息日與例假日呢?」
A:休息日那天就算休息日,例假日那天就算例假日,補假的那幾天就算休假日唷!
比如依照您的問題來說,如果您們規定1/28是休息日、1/29是例假日,
在1/28這天要求員工上班就需要給予休息日計算的薪水,
在1/29這天除非有重大災情,否則是不能夠要求員工來上班,
在1/31、2/1的話,這兩天都可以要求員工來上班,但是必須要給付雙倍薪資或者給予補休。

3.Q:「是不是星期六都是休息日,星期日都算例假日?」
A:休息日和例假日都是勞資雙方契約規定就好,不一定是星期六休息日、星期日例假日。12-14 21:54
PONPON
您好
最近公司請來了委外顧問 ,設計了新制的遊戲規則 ,但我們越聽越不對勁 ,剛好看見這篇文章 ,希望能請求幫忙解惑 !!

我是在民國104年入職 ,當時進公司 ,公司說月薪30000,但星期1~6要上班 ,每日8小時,星期日例休 。

105年時法令修改一週工時為40小時 ,超出要算加班 ,但我們卻沒有領到加班費 ,原因是當初說好一週要做6天 ,每天8小時 ,所以星期六沒有加班費 。

直至今年一例一休再度開會 ,開會時就先禁止員工錄影錄音 !!

首先以員工約定原上班就是月薪3萬 ,1週要做星期1~6,每日8小時為由 ,才會有這3萬元 。因應照政府法令走 ,月薪(底薪)要另外拆開算 。
他是這麼拆的:
原舊有月薪30000
平均每日1000
更改為26000月薪+4000
平均每日薪資他算867(含星期六、日)
但他解釋星期六休息日出勤也是算1.33、1.66 。
結果這樣月合計下來,星期1~6上班,每日8小時,薪資剛好3萬 ………
很多員工都覺得不合理:
1.月薪被降為26000 ,雖然合計起來薪資不變(但他就是以當初進來就是說好1~6都要上班為由才有月薪30000來做為理由)

2.原平均日薪一日1000,變為867,再把星期1~5的差額拿去貼星期6的出勤加班費 ,美其名是我公司也有在照新制法令走 …………

3.疑點 因為他這次開會內容要送至勞工局審核 ,但裡面就是沒記載舊有算法與顧問公司設計的新式算法,如合法為何不詳細記載於內 ……

4.政府美意不是希望員工可以多休假或因此增加加班費 ,但被公司這麼一弄 ,只是換湯不換藥 ,還以當初約定為由 ,強降薪資 ,這樣是可以的嗎


補充:105年舊有薪資單大家都是記載底薪30000

希望大大幫忙解惑 ,公司方面是否有違反勞基法那些項目與不合理之處T T

01-17 06:20

露可
這就是我之前所擔心會發生的現象,結果才開始沒多久就已經發生了T_T


老闆如果任意更改合約,不管更改什麼,比如說工作時間或薪資,都必須要經過工會或受雇方同意。
意思就是,如果你們已經簽屬了「同意書」同意了這件事情,基本在法律上是很難站得住腳的。


但如果你們還沒有簽屬同意,勞基法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要是老闆無預警擅自降薪,又沒有要求簽屬同意,皆屬違法。

若您打算繼續任職,仍可以要求老闆給付減薪前的薪資。
必要時可依照勞基法第27條,請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命令。

若您不想繼續任職,老闆片面減薪屬於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五項和第六項,您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老闆付資遣費唷!

更重要的是,勞基法規定若老闆有違規行事,必須要在你們知道損害結果後的三十日之內申訴,這時你們去申訴是你們占優勢,最好趕快寄發存證信函至當地勞工局申訴。01-19 01:01
露可
所以我還是老話一句,台灣人就是大家都太怕老闆所以不敢反抗,老闆要妳簽什麼妳就簽什麼,最後還要政府幫忙出頭那是不可能的,因為自己早已經同意在先了。
只有大家一起同心協力去抵制這種老闆,才有可能讓台灣的工作環境和待遇更好。
(但是說這種話都會被罵不食人間煙火QAQ)01-19 01:05
PONPON
謝謝你 ,員工目前都合作籌劃反抗中 ,希望能取回應有的權益 ,你的幫助對我們有很大的信心加持 。
可以在請教你 ,所謂的得知損害結果後30天至勞工局申訴 。這個“結果”是以什麼為依據 。老闆口頭上或書面說明 ,還是薪資明細及薪資拿到時算起呢 !?
真的很謝謝你

02-07 02:14

露可
不客氣!
違法之人本應當受到懲罰,真心希望您們能夠成功,並且成為台灣的勞資關係改善的基礎石>_<



至於得知損害結果的意思,當然「口頭上得知損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一定要有薪資明細或者同意書之類的證明。

如果老闆只是口頭要求您們同意,除非老闆有錄音證明您們同意,或您們有錄音證明老闆有口頭上要求,否則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算您們已經口頭答應,申訴老闆也是能成功的。

若老闆是要求您們簽屬同意書,您們就可以拿著未同意的同意書去申訴,但如果您們已經同意了,要成功的機率可能就不高了>"<

若是老闆沒有要求簽同意書也沒有口頭上要求同意,您們是拿到薪資單的那一刻才發現這件事情,拿著當時簽署的契約和薪資單去申訴就可以了~02-07 07:50
PONPON
唉 !!現在公司遣散我們了 ,然後說要告我們 ,意思是他不承認我們休的那天是休息日 ,因為互相沒約定那天是休息日 ,我們很理所當然的以為連續工作五日 ,後面那兩天就是一例一休 。他要告我們罷工造成公司損失賠償

02-20 21:23

露可
如果您們已經約定好休息日,那麼只要勞工沒有事先同意休息日那天要上班的話,不上班也不需要請假,如果同意過了就需要請假(事假沒薪水,病假拿半薪)。

但我沒有想到你們還沒有約定好就直接罷工了XD
因為畢竟沒有簽這份合約之前,您們的確是同意星期一~六上班,至於如果老闆違法導致員工不願簽約,變成沒有明定休息日為何日,這樣子不去上班是否算是罷工,這方面我認為老闆還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法律已經明訂「七日中應有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日」,如果您們已經連續正常上班五天,並且老闆沒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也沒有約定要挪移假期,那麼堅持剩下那兩天是休息日和例假日也是可行的。
如果老闆堅持那五日有一天是休息日,但老闆因為沒有給加班費所以還是違法。
就算你們真的屬於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有寫「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老闆才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不然就是違法。
所以不管怎麼樣老闆都很難站得住腳。

再退一步講,就算您們真的有違法,基於爭議行為之勞資對抗的本質,違法之爭議行為如果是因為雇主挑釁所誘發時,可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而獲得免責,所以您們受罰的機率我覺得並不高。

不過感覺您們中間可能有發生很多狀況是我不了解的,所以我不能夠非常全面的幫助您們,因為我只能從您給予的資訊判讀。
建議您能夠向更專業的免費法律途徑諮詢:
law995.on2009.tw/law0205.html

也請不要太過擔心,很多老闆違法之後,只要員工膽敢反抗通常都會拿提告來壓員工,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不敢反抗的原因。
不過我個人覺得最簡單最快速的方式,就是盡量鬧大這件事情,用輿論壓力讓老闆不得不束手就擒。
畢竟您們要求的不過是最低限度的合法,而一例一休這件事情,算是目前台灣勞工相當大的議題之一,如果能夠鬧大我相信也能夠讓很多慣老闆引以為鑑。
雖然大老闆通常都有完善的法律團隊,但實際上員工不一定就站不住腳,真心希望您們能夠成功。02-21 23:44
PONPON
嗯 !!我竟可能說詳細點 ,也好做個案例 。給他人做為參考 。

1.之前有提到老闆想以降底薪方式
來節省休息日出勤的加班成本 ,老闆說他那樣是合法的(事後才知道他指的合法是我們簽名答應後他就是合法的了)
我們拿舊有薪資單問勞工局 ,他說我們的舊有薪資結構很清楚 ,是屬於不同意就不能變動調降的 。
2.因為員工不同意 ,導致公司1月份薪資 ,於2/5發放時 ,薪資並無明細 ,僅有寫暫發兩字 ,還有多少錢 ,讓員工無法計算自己的薪資 ,問公司 ,他們給的理由是你們就不同意他新的薪資結構 ,是要如何算明細。

3.員工多次討要未果 ,深覺權益受損 ,於是2/11與老闆開會 ,強調以後將不同意休息日出勤 ,從2/11起每五天連續工作天後我們就要休休息日,但老闆不准 ,但我們亦不答應休息日出勤 。(我們星期日是例假日,所以連續工作五日後是星期六)

4. 2/18連續工作5日後的第6天星期六 ,我們就放假了 ,結果當天晚上 ,老闆在line群說我們惡意罷工揚言提告損失賠償 ,且要我們自行辭職。

5.2/20星期一 ,員工至公司與公司主張 ,公司並未發放明細 ,多次討要未果 ,及投保高薪低報 ,以損及勞工權益 ,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 ,可不經預告 ,解除勞動契約 ,並給予資遣 。

6.次日至勞工局投訴公司不給明細 ,並員工聯合發出存證信函 ,指為發明細及高薪低報 ,係數違反勞基法 之類的 ,宣告終止勞動契約及資遣之類的 。

7.公司揚言要對員工提告民事訴訟
指2/18集體未出勤造成公司損失 ,要求賠償 ,且主張以前到職時約定一週工作六日 ,現在(2月)一例一休的事還未喬好 ,應該造舊的勞動契約執行 ,且休息日不一定在星期六 ,而休息日不上班不是勞工說不願意就可以不出來 。所以將來會委託律師提及民事要求賠償 。

8.員工主張 ,公司違反法令 ,以不願簽那張同意降底薪的同意書 ,而不發放明細 ,使員工不得而知自己的薪資發放是否正常與足額 。因而不願意配合休息日加班 ,且於2/11時 ,已經表明從今後不願意於休息日出來加班 ,並於連續工作五日後的第六天 ,也就是星期六 ,做為休息日 ,將不出勤 。

總結:也就是說目前我們在等結算剩餘薪資與資遣費 ,而公司違反勞基法也屬實 ,目前跟同事們已變無業遊民等公司提告中 ………

至於將來民事訴訟我們打算主張:

1.這一連串的起始 ,是由公司違反勞基法為開端 ,造成後續一連串的糾紛 。

2.員工於2/11(六)已提前告知休息日將不願出勤 ,2/18(六)前已連續工作五日2/13至2/17),基於7天為一週期 ,員工休息日並不答應出勤上班 ,應給一例一休 ,且星期日為原有的例假日 ,剩餘的一日應當是我的休息日 (因為還卡到雙方並還未約定那日是休息日)。
且我已經提供五日勞動日 ,無論你把休息日定於星期一到星期六的那一天 ,我還是只能提供你五日的產量 ,何來損失一事 ,且公司並無班表明確指出何日為休息日。

而員工不同意休息日出勤 ,也不得以過去105年以前約定一週上六日之勞動契約 ,強迫勞工休息日出勤 ,原因是勞動契約不得與勞基法相衝突 ,相衝突時應以勞基法為主 。

------------------------
在這家公司待一年半 ,公司因為要創新生產方式 ,而找我們這群有相關經驗的來幫助他們生產改善與操作 ,因為覺得有挑戰性 ,朋友就接受他們的雇傭 ,過半年後我也接受僱傭 ,辭去工作來到這家公司 ,因為我們有類似的經驗 ,可以幫公司記錄與改善 ,至今狀況比之前剛試俥時好好幾倍 。我們一直很用心在這份工作上 ,因為朋友是領班 ,而我也是有指揮權的職位 ,我很能明白 ,能這樣改善過來 ,產能比以前高 ,絕對不是只有我們研究記錄與指揮就能達成目標的 ,每個產線的同事夥伴都是辛苦的功臣 。
所以當一例一休開始時 ,公司打算以降底薪手法來節省休息日出勤費用 ,!而且是降到跟以前薪資看似沒兩樣 ,我真是整把火都滾起來 ,看到很多同事一臉茫然不知所措時 ,我才跟朋友站出來帶大家走這遭。

這陣子跑勞工局 ,才明白公司有很多地方在過去是沒遵守勞基法的 。
例如:
1.故障停工 ,僅給半薪(勞基法規定全薪)
2.105年一週工時40小時 ,超出部份未給加班費(當時每週都做48小時)
3.未依薪資投保 ,高薪低報 。
4.106年薪資明細未列或不明(今年規定要詳列)
5.任何勞動契約與協定(口頭說的也是)都不能違背勞基法 。
--------
現在就乖乖在家等資遣費跟等被告了

02-22 07:04

露可
我相信您們的離開已經造成公司很多損失,如果可以,也希望您們能到一些公開的地方提醒其他人這間公司會做這種事情!02-22 10:20
PONPON
對了 ,要是很明確的知道自己權益受損 ,必須於30日內有所行動(例存證信函 ,勞工局檢舉 )像我去年105年的加班費是討不回來了 ,但還是可以申訴

02-22 07:10

露可
還是可以申訴讓這間公司被罰款,但是損失的權益就討不回來,這樣嗎?XD02-22 10:14
PONPON
這陣子真是謝謝你 給了我很多信心XD

02-22 07:20

露可
這應該的!!
也希望您的事情能夠順心落幕>"<02-23 01:24

您好,請問一例一休在哪些方面對於勞資方是好處哪些方面是壞處?

04-09 21:03

露可
您好,底下的懶人包有說明唷^_^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儘管詢問。04-11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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