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不只收到一次來信詢問
大略都是網友下載謎片,之後收到警方的傳喚通知
大家都很不解,下載謎片是礙到誰? 是犯啥罪了?
首先,要先決定適用啥罪
1.下載的謎片有沒涉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參與演出
若無可能成立於刑法235條第一項(前提是你用P2P下載,下面會談到)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2.若有未滿18情節,那要再看你的下載管道
通常收到警局傳訊通知的,都是經由所謂P2P軟體進行下載
如常見的FOXY、Emule、BT等等都是
P2P軟體有啥特性呢?
在當你下載一部謎片,舉例為1G,而你目前下載了100M
這時你已下載之100M仍會產生分享動作
比如說另一網路使用者只下載到10M,那他進行下載動作時,你也會是提供者之一
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若你下載的並非是未滿18謎片,那就如上面說的是刑法235條
若你下載的是未滿18歲之謎片呢? 就同時觸刑法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條
並由於一犯行同時違反兩罪,所以從一重論處(下面所列的較重)
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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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而不藉由P2P之下載取得未成年謎片,也就是只進行下載但無分享動作
仍算是28條第三項之無故持有,還是有罰金刑之存在
但實務上這較難以抓到(也沒警察管這麼寬就是)
另前列條例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上列28條亦改成第38條及39條
不過該條例尚未公告施行日期,所以在公告施行日前,仍是採用前列條例來處理
而類似案件大多處以兩個月「有期徒刑」上下
因為該條例是三年以下,並無列拘役罰金選項
也就是除非給緩刑且未再犯有期以上之罪
不然是會留下所謂前科的
最後警方為何會知道此事呢,其實翻類似判決書就看的出了
大多是網路警察(比如偵九隊之類)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當然就拼業積了
這個網路巡邏其實很多花樣,如逛討論區、逛聊天室
或是警員故意「使用P2P軟體下載謎片」並找出分享IP
當你在用P2P軟體下載謎片時,很可能接收你上傳部份的一方就是XX市警局
本篇結論是,還是少用P2P軟體去下謎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