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上的損害
(一)醫療費用
此部分以醫療上必要的為限。證據方面需要提供醫療費用統計表、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據,以茲證明車禍與被害人的傷勢有因果關係及醫療費用的範圍。
(二)增加生活必要支出之費用
1. 看護費用
注意請領看護費用的前提以診斷證明書上以有記載需專人看護為限。另外,縱然由家人看護,亦比照一般看護情形。
2. 醫療用品費用
需確認所購買之物品為被害人醫療之必要用品。
3. 就醫交通費用
在舉證上以有車資收據(記載日期車資、車行章之計程車收據)為佳,若無,得依各縣市計程車費率、醫療費用收據日期核定。
(三)不能工作損失
以經常性給與性質之薪資為限,若係因公司業績成長多寡,或因個人表現良窳而致的年終獎金,則無法請求。
(四)勞動能力減損
1. 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意旨參照)。
2. 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
3. 勞動能力減少之程度,可參照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判斷。
二、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需說明因身體痛楚而飽受煎熬,嚴重妨礙其日常生活,精神上受有何種程度之痛苦,通常法院會依照雙方學歷、職業、名下財產、過失比例及其他因素來酌定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