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
舊版
前往
大廳
主題

【學習筆記】國際公法概論:性質、發展歷史、學派、體系及聯合國性質

兔二:滾你奶奶的 | 2016-03-02 17:10:28 | 巴幣 50 | 人氣 2278

  之前玩模聯的時候有稍稍認識國際法原則和某些重要條約,不過當時談的是朝核問題,所以沒有深入基本的國際法問題。

  今天才上了國際公法的課(※課本使用丘宏達,《國際法》,第三版。這是厚到可以砸死人,只比說文解字小一點的書本),才有了初步的認識。雖然上完課,有幾個感觸良多的結論:

  一、國際法是法,但相對於國內法而言,是弱法。

  二、很多學派提出的國際法定義是廢話:(自然法學派認定國際法是自然法的一部份,所以國際法是自然法,廢話;實證法學派認定國際法必須接受公共承認才是法,那麼不同意的人可以選擇脫離該組織,或者始終不同意遵守...)
    
  三、國際法的體系發展,從西伐利亞條約(AD1648)前後是大分水嶺,從有上下關係的國際關係(遵神聖羅馬帝國為主,其他邦國為從),到民族國家的法律上平等的關係(現在)。

  四、國際法從「已經被各國遵守的行為原則」,擴張成「未必被遵守,但各國應該遵守的原則」,也就是一般法律原則和被法院判決所採納的習慣。這種改變原因來自二戰後審判戰犯的需要,這讓我想到涂爾幹對法的描述「不是因為有罪才處罰,是為了處罰才定罪」。
    
  五、國際法的研究重心(老師戲稱),已經是「美國如何選擇性的遵守國際法,或者選擇性使別人遵守國際法」的過程。
    
  六、聯合國的目的並非貫徹正義,而是鑒於國際聯盟的失敗,至少希望能留給大國一個溝通管道,因此設立否決權。假設美國等強國在聯合國大會或安理會中被檢討,基於擁有否決權,所以永遠無法被決議制裁,但比起不給予否決權,這些強國基於自己國家利益原因而選擇離開組織,倒不如犧牲聯合國機制的公正性,也要留下這些強國,以免無良好的溝通管道,避免有更大的國際紛爭出現。

  七、國際法的目的,是假設「各國願意循著國際法規則解決爭端而非純粹訴諸暴力」。換句話說,完全不認同該前提者,國際法是毫無意義的。儘管如此,國際法不能全信,因為是各國國家利益的具體化結果,但又不能不懂,避免在關鍵地方吃虧。

  EX:坂本龍馬以萬國公法打贏船隻賠償的國際訴訟。

  雜感補充:

  歷史很重要,無論是哪種版本的事實,初步認識是必要的。否則,就進入到社會科學原則、原理抽象討論和分類,真的不知道在幹甚麼。

  以國際公法的課為例,法律的概念是很簡單,但脫離產生的案例,這些名詞對讀者是無感的:既不知道為何有這些概念,這些概念又是為了解決甚麼問題,又造成了甚麼新問題。脫離案例討論,是很糟糕的狀況。這比各說各話還嚴重,因為到最後就是談論「感覺」並基於「感覺」否定其他人和證立自身。這毫無幫助思考。

  研究不是讀心術,教育也不是教人讀心術。這個老師上課扎實,陳述概念和理論時,他會援引關鍵案例,從而對照之。研究也就是這樣,蒐集案例,解析案例,透過案例導出原則。但不知是這種做學問或思考方式效率不佳,或者國高中的基礎教育不重視或無法重視這種途徑(※不贅述了,巴哈上有很多批判教育的文章,可搜尋之),或者我不認真。因此,我並沒有深刻感受到知識或素養在身上發酵的感覺。

  儘管如此,這是很舒服的課程,至少聽得懂而且印象深刻。可惜本電子筆記力有未逮,無法呈現所有案例與抽象物的結合,因為我懶得把所有內容KEY上來。上頭所書內容,僅憑印象。

文字的寒雨、情感的磅礡——我們推廣現代詩與歌詞;
文字的跳躍、情感的極致——我們暢談現代詩與歌詞。 


創作回應

哈特曼
國際法中有強行國際法的規定,亦即無論有無締約國或其他國家有無表示同意,皆需要遵守該約定,否則即受聯合國的國際刑事法庭的判決影響,且法律都有溯及效力。

像滅絕種族罪或戰爭罪都是明顯的條文,其之所以成立是有於納粹經驗所致,也因此如上訴有不同於一般刑法不得溯及的問題,畢竟違反刑法的明文規則也。至於最近的審判例子有盧安達國際軍事法院及赤柬法院所為之判決,皆是特別立院以審理該地層發生的屠殺罪嫌。

我想說的是國際法雖有些無強制效力,但有些是有強行效力,各國家其實也都有遵守相關規定。(如第二次世界大戰美軍空襲日本台灣等地前皆會先空投空襲日程已供此地區人民疏散<--話說一大堆真正的流氓國家才不管這些東西 不過因為都犯下了罪嫌,如有被逮到基本上都需受審)
2016-03-02 21:32:39
兔二:滾你奶奶的
  雖然這麼說,但我查了一下文獻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敘述(※請原諒我用WIKI),仍是以「國際社會全體接受」為前提。

  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並規定「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爲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http://www.twwiki.com/wiki/%E5%9C%8B%E9%9A%9B%E6%B3%95%E5%9F%BA%E6%9C%AC%E5%8E%9F%E5%89%87
2016-03-02 21:44:01
兔二:滾你奶奶的
當然,滅絕種族罪可追至"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該一法源,但此條約亦沒在內容註明「普遍適用於非締結或同意國家」。換句話說,不同意也有效力,這件事情在條約內沒有被寫出。(※至於其他國際實踐我不太確定,國際法的案例或判例還得讀大量外文,我還未對此下功夫)

https://www1.umn.edu/humanrts/chinese/CHx1cppcg.htm

2016-03-02 21:51:11
哈特曼
至於越弱的國家越需要學會國際法,畢竟人家都有武力,你當然只能盡量用這去在文宣及國際上的媒體效果去攻擊人家。(像日本就很厲害

所以當有人宣稱不需學國際法時,其實我都斥之以鼻,況在台灣可說根本沒人會,會的也不受重用,外交部都不知在幹嘛。= =

2016-03-02 21:35:21
兔二:滾你奶奶的
好久沒看到哈特曼君了,法律學系本科念得如何如何?
2016-03-02 21:38:13
塞奧提亞
台灣不重視國際法的原因,是因為有個鄰居可以用他的政經實力讓國際法形同虛設。

國際法近年有效力不彰的傾向,例證就是2014年俄羅斯併吞克里米亞。除了,西方國家經濟制裁和把他踢出G8外也沒什麼有效的作為。

近期,西方國家又為了敘利亞內戰的爭端不得不對俄羅斯讓步。

日本明治維新後有派一考察團到歐洲考察,那時領頭的就是有名的大久保利通,他們到了剛成立的德意志帝國,得到俾斯麥的接見,俾斯麥很明白的跟他們說,「當今列國之外交,表面上禮尚往來,實際上卻是不擇手段。只要事情對他們有利,就訴諸國際法;然則不利,就使用武力。」
2016-03-02 23:44:42
兔二:滾你奶奶的
感謝提供論述,除了正確認識,我也有進一步的方向。

致謝。
2016-03-02 23:50:57
寂寞獵人
法律是極度艱深的遊戲

玩得好還可以當上總統
正所謂戰亂革命出醫生
和平政治出律師...
2016-03-02 23:50:12
兔二:滾你奶奶的
法律跟政治一直是一體兩面。
2016-03-02 23:52:35
冬馬黨中央政治局常委
「台灣不重視國際法的原因,是因為有個鄰居可以用他的政經實力讓國際法形同虛設。」

我覺得這裡由很爛,具我在大陸留學的朋友說他們自己對國際法的研究就比台灣深。

土共如此強大尚且要研究國際法,羸弱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還不研究國際法就難以自助。
2017-05-22 23:07:43
兔二:滾你奶奶的
我想法跟你一樣。
2017-05-22 23:20:21
追蹤 創作集

作者相關創作

更多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