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現今社會家屬、親屬間之互動關係已不若傳統社會單純、緊密,手足、親戚間爭產而致身心障礙者受虐事件時有所聞。且因身心障礙者在病程中難免有時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導致身心障礙者不自覺的揮霍財物,或甚至遭受詐騙集團有計畫的詐騙、侵佔與非法移轉財產等事宜,進而引起許多法律糾紛。因此不管是患者或其家屬多認識與瞭解法律知識和資源,將可保護其自身的財務安全與權益保障,且要如何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最佳利益,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將是重要的法律程序。
二、監護/輔助宣告的意義
受監護/輔助宣告的對象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而法院對於監護宣告的聲請,認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且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聲請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三、聲請權人,管轄法院及應備文件、費用為何?
在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權人方面,除了可以由本人聲請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對象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及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等亦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在監護內容方面則包括戶籍行政處理、財產管理、照護安排、社會保險及退休金之申請、重大醫療行為、遺產管理、監護權限之行使等等。
在應備文件上則需(1)提出民事聲請狀(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2)若是以親屬關係為聲請,應提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雙方之戶籍謄本),以及(3)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診斷證明書,並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最後在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費用上,(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的聲請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二)聲請人應繳納受監護(輔助)宣告人進行精神鑑定所需之精神鑑定費用(視各醫院之鑑定費用,約為新台幣3500元至20000元不等)。
作者 翁銘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