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是一部,好人得不到好報,壞人笑到最後,一生的努力換來失去一切的結果」不得不說,對作品的評價,侷限於自己的眼光和思考能力。(所改寫案例之原故事:靠北老婆1902)
不過討論侵權問題吧。 首先,甲為乙之夫。某日,甲知悉乙熱愛一些動漫作品並在其買了為數眾多的周邊,諸如Fate/Zero、廢怯少女小圓...等。甲感到十分反感,認為這類動漫作品具有反社會傾向,而且無法傳遞勇氣、光明與好人得善終,便為了妻子好,想讓她得知自己浪費了多少錢在這上面,便在不知行情的狀況下在網路上出售。 某日,乙發現自己的收藏被不經同意拍賣,甲義正詞嚴的宣稱自己做了對的事情,義憤之下,乙便揮手打了甲一巴掌。之後,將自己的用品全部清出,並留下自己簽字的離婚協議書。 試問:(1)甲是否侵犯乙之權利?(2)乙的離婚的意思表示,應視為請求權還是形成權?(3)前項乙離婚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4)甲若不滿此身分權之變動,該如何救濟? |
(20150602更新_前提)根據(王澤鑑,1999,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提到的請求權基礎理論,應由下列七個步驟確認案例中的法律關係:契約上請求權;無權代理等類契約上請求權;無因管理之請求權;物權關係上請求權;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
但因為民法法理還沒很熟,所以也只能先分享到這樣:
擬答:
(1)原則上,甲對乙的所有物所為之處分,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乙可以做兩件事情,a、承認甲的處分行為有效,並索討因處分乙之物所得之金錢;b、否認甲的處分行為有效,依法並得主張以該交易所為之金錢換回被甲所販賣之物。
(1)原則上,甲對乙的所有物所為之處分,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乙可以做兩件事情,a、承認甲的處分行為有效,並索討因處分乙之物所得之金錢;b、否認甲的處分行為有效,依法並得主張以該交易所為之金錢換回被甲所販賣之物。
(20150529更新)這裡得補充一點,關係人應該多增設一主體買方丙(※自然,買受甲賣乙之物者,不盡然只有一位,但為說明方便而簡化)。想起來在李淑明老師的《民法基本五講》內談論到這個題型,依民法第948條提醒善意第三人丙在狀況下的例外狀況,可繼續保有被無權處分之物的所有權,稱善意受讓。但本題不適用此例外規定,因為本法第一項「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1]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2]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及第二項「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3]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以揭明以當事人不知情該物不為己之所有為限。而本題,很明顯甲知道自己拍賣之動漫周邊物品,為乙之所有物,故不屬善意,而無本法第948條之適用,則善意第三人丙無法因善意受讓而當然保有系爭之動漫周邊物品。
但如果此次甲對乙的處分行為,扯到夫妻財產制,就有點複雜。甚麼是一方得直接處分,或必須經另外一方同意方得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若為前者為合法,那就沒有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