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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基本權保障,不妨礙刑事犯罪偵查與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秩序與法律秩序的一切行為

作者:迫水未來│2015-04-28 21:05:35│巴幣:10│人氣:1514
錢建榮/拒絕「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自由時報)

(引文)
個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屬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之資訊自決或隱私權,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的權利,這也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障個人資料之目的。國家設立監視器攝錄駕車過程儲存集合,要做為違規停車的證據使用,就是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其使用必須受到設立目的之限制,只有在法定例外事由下始能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不論北市或各縣市路口設置監視器,別說法律依據欠缺,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僅限於犯罪偵防治安目的,也只能以此類重大公益,才勉強允許如此普設監視器監控的「法治」現象。如欲將原來用做治安維護的監視影像移作為單純交通違規處罰之依據,自屬超出法律限制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除非法律另有明文或當事人同意,否則要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事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單純的違規停車,甚或闖紅燈行為,絕對不可能與國家安全扯上關係,至於空洞不確定概念的「增進公共利益」,更不該是侵害個人資料的藉口。

舉發交通違規的「逕行舉發」程序,因為剝奪被舉發人的事前聽審權,所以法律僅允許特定違規種類,無重大危害的違規停車就不在法律允許之列,特別的是仍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柯市長不論是否瞭解上述個人資訊自決權的憲法意義,至少在社會反彈後,以所謂折衷態度表示,只在十大違停熱點設監視器舉發,因為「有些地點遭檢舉違停的接近一萬次」,警察局為了取締要派人廿四小時在那裡站崗,「你要讓警察在路邊當稻草人,乾脆用攝影機開罰單」。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真有地點遭檢舉違停接近一萬次,柯市長要做的根本不該是派警察廿四小時站崗,更不是裝設嚇阻甚至舉發違規用的監視器,而應該是檢討該地點違停的合理性,以及想辦法在附近增加人民可以停車的地點,這才是柯市長口中要「服務人民的法律」;一味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服務柯市長「形式秩序至上」的感情,才是柯市長不屑的「人去服務的法律」吧!

更別說即使針對舉發違停專設監視器,仍然有牴觸法令之嫌,簡單的說,《道交條例》固然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來逕行舉發違規,但仍然必須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為前提,這也是現行實務所以只針對「闖紅燈」與「超速」,此兩類「驟然即逝」難以當場舉發的違規行為,設置有「照相」(也非監視器)設備的原因。「別讓警察或柯P不開心」的廿四小時執勤,絕非此處的「當場不能或不宜」。且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還將「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者」排除在固定式科學儀器(監視器)之外,因為單憑固定角度的影像或靜態相片,勢必不易證明駕駛人有無在現場或車內,且侵害駕駛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爭議叢生。又一律依監視器舉發違停,不論是否情節輕微的單純人、貨上下車,或深夜時段得免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更有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的濫用裁量權之虞

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據、無端及無理的恣意在機關間流用個資,才是對於人民隱私權莫大的侵害,這與違法通訊監察帶給人民的恐慌程度與感受,實無二致。自認英明神武的政府以追求效率或公共秩序為名,毫無設限的監控人民生活,鉅細靡遺的掌握個人資訊,而將法治國的提醒視為「腦袋裝大便」的意見?眼下不禁浮現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描述「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的情境。我們真要容許「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841264895921898?fref=nf



理解了沒有?除了隱私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好人與壞人這種二元區分符碼的使用,以及權力濫用的問題
主張不做壞事不怕被人拍的覺醒公民啊,請對號入座。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841301152584939?fref=nf






在進入正題前,如果你覺得標題說的很對的,請馬上先去看《1984》或是過去台灣戒嚴時代的歷史。


納粹黨全面執政之前,是威瑪共和時代;二二六事件之前,是大正民主時代。
兩個在戰前就進入國家至上、集體至上的全體主義、集體瘋狂、集權統治的國家,都曾有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時代。當然,納粹黨的全面統治不是一天造成的;日本軍部的擴權雨之後進一步的完全控制國家,早在大正民主時代就在進行了(學校配置教官就是在這個時代自由派、民主派與軍部妥協的產物)。在當時,當然有很人出聲反對納粹黨與軍部(比如說提倡小日本主義的石橋湛山、提出天皇機關說的美濃部達吉)。即使進入1933年授權法案之後的年代與二二六事件的急速軍國化,不,即使在在徹底把個人自由踩在腳底下的戰時,仍然有人出聲反對納粹黨與日本政府(不勝枚舉,像是德國的白玫瑰、日本的戶田城聖等等)。當然,在當時部論是納粹政權還是軍國化的日本政府都有極高的支持度(一方面是來自於人民支持,一方面是來自於思想控制與洗腦),這些反對當權者的人,不只是被當權者壓迫而已,還會遭到廣大人民的追殺。

在戰前的德國與日本,想必應該有人遇見了這個極權化的政府正一步步把人民所有的自由都奪走、正一步步地把大家帶往地獄。然而,即使自己想要力挽狂瀾,也是以卵擊石、徒勞無功。看著自己所生長的社會與身處於其中的人們,興高采烈地讓自己踏上前往斷頭台的道路還不自知,在集體瘋狂的浪潮下那些少數沒有迷思自我的人,心裡是怎麼想的呢?

我想,我多少可以體會他們的想法。

真的很佩服錢建榮法官,有良知有勇氣。現在說這個只會被大家群起圍攻吧。錢法官今天的文章相當值得一看,法律上的問題在哪裡、為什麼超速照相可以開罰單不行、與憲法有關的問題在哪裡都有解釋,而且我還把重點上紅字了,懇請各位看一下吧。不然,看李茂生老師的FB也行。

不過其實上次鄭捷的案子樊季康法官一口氣超越我國實務和學說的嶄新見解「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告在宣判時要不要出庭=法官有命被告出庭之權利」也是一堆人說樊法官真棒(錢法官的批評請見此)。今天柯文哲更多人支持、這次的法律問題(相對)更複雜,又會有都多少人想聽錢法官說這些呢?

不過,說這些都沒用。主張法理也好堅持天賦人權也好,在政治偶像的面前什麼都不是。「覺醒公民」一碰到政治偶像,就馬上開始夢遊了。明明睡得比誰都還要深,卻還堅持自己很清醒,這名政治偶像所言的一切都是對的、這就是民主的選擇!云云。

而我們的政治偶像今天也表示他會硬幹到底了,他就是要裝監視器,大概現在只剩柯爸柯媽有能力阻止他。還真是一點都不令人意外,十分符合他的作風。而雖然反對的聲音也不小(即使柯粉風行的是PTT八卦版,還是有不少人認為柯文哲這次做的不對),不過在怎麼樣當然還是壓不過那些無條件聲援柯文哲、幫他把路上一切障礙物剷平之人的聲音。當然,我想就算不是柯粉應該也有很多人支持柯文哲,畢竟「你不違停,幹嘛怕監視器」實在太對台灣人的胃了,我想,言「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這句話當然對統治者很好囉,根本是正當化統治者隨意檢查人民的行為)此一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於台灣社會一點問題都沒有,我相信會引用這句話並給予正面評價的人還是很多。而之前的「你沒違法幹嘛怕監聽」沒有那麼高人氣的主因應該是因為這是馬英九說的。

你看你看,一堆人都說錢法官是恐龍法官、一堆人都說會反對的一定是因為自己也會違停(我沒有駕照也根本不會開車要如何違停?)、一堆人都認為只要是違法的人就沒有資格進行任何抗辯或是抗議、一堆人認為只要能夠解決問題用什麼霹靂手段都沒關係(那你324在不滿什麼?)、一堆人認為自己的隱私權與自由不重要就算了,還硬要別人雙手奉上自己的自由給利維坦。

以後法學緒論與高中公民課本的教材應該改成這樣才對:「法律沒有禁止的,就代表國家可以做」、「憲法的基本權保障,不妨礙刑事犯罪偵查與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秩序與法律秩序的一切行為」、「違反或疑似違反刑法或行政罰之人民不得主張憲法上之基本權」。這樣才符合人民的社會觀感嘛!



我越來越懷疑在這個時代,談論憲法上的隱私權(其他基本權亦然)根本是自我感覺良好。反正那麼多人都不在乎自己的隱私權,也強迫別人不要在乎自己的隱私權。ˊ而國家和資本也一天到晚不把別人的隱私權當一回事,還每天倡導大數據、臉部辨別科技等等「新時代的想法」。而歐威爾與他的同夥則被冠上被害妄想症之名,雖然時代一步步走向高度監視社會。
法律果然是一場夢!法律人總幻想著天賦人權存在說著自我催眠的夢話,殊不知,人權是可以隨意被剝奪的,這才是這個社會所認定的現實與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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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評:腦袋裝大便嚴重?還是腦袋空空嚴重?(風傳媒)
為了違停,要以「隱私權」做「祭品」? | PeoPo 公民新聞
Re: [爆卦] 李茂生fb(PTT)
Re: [新聞]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 - Disp BBS
法所無限制皆自由。問題是「誰」的自由?
你們又不是台大醫學系畢業的,所以市長朕不被智商比我低的人約束!
民主國家不需要政治偶像(看著我去年九月所擔心的事情一步步化為真實,這是令人百感交集)




楊威利語錄選

「憲法這種東西就是為了要當權者遵守才制定的法律。魯道夫(注: 故事內的有名的獨裁者)祇是強制他人遵守法律,而自己本身卻拒絕遵守法律或受法律的束縛,所以他根本就不是什麼鋼鐵巨人,只不過是個不能抑制自己的慾望的人而已。」
《外傳.尤里安的伊謝爾倫日記》第五章 -- 舊居民vs新居民


「專制君主的德政這一個玩意兒對於人類的政治意識來說,應該是一種最為甘美的麻醉藥吧。不用參與、不用發言,甚至也不用思考,政治就可以正常地運作,人們也可以享受和平與繁榮的話,有誰會想去參與麻煩的政治呢?能夠這樣的話固然很好,但是為什麼人們沒有把他們的想像力延伸到另一個方面呢?人們如果會將政治看成麻煩事的話,那麼專制君主必然也是如此。當他也對政治感到厭煩,濫用他所被賦與的無限制的權力來滿足他個人的私慾時,人民該當如何?權力還是應該要受到限制、批判和監視的,因此就本質而言,民主政治應該比專制政治來得正確。」
《飛翔篇》第二章 -- 一個退役生活者的肖像


「所謂專制是什麼呢?不是人民選出的為政者,利用暴力及權力剝奪了市民的自由,並進而想支配人民。」
《野望篇》第七章 -- 屬於何人的勝利




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身分證按指紋違憲)解釋文協同意見書

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Thomas Jefferson

信任我們的代表,忘了我們的權利安全問題,這是危險的事。信任是專制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而是建設於猜疑之上。我們以限制政體的方式來拘束我們託其行使權力的人,這不是由於信任,而是由於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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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5 篇留言

迫水未來
一開始政府承諾馬路上設監視器只是用來刑事偵查。
結果,現在柯文哲要開始在特定地區使用監視器來對付行政不法。
然後呢?一年、兩年之後若「成效不錯」,會不會擴大使用範圍呢?再來是全市,他選到總統之後會許是全國,再來監視器除了刑事偵查和處理行政不法以外,或許會有更多新用途。

安倍當初為什麼要拿出莫名其妙的十五事例來讓集體自衛權行使解禁?稍微對於政治有觀察的人都知道,那十五事例通通都只是幌子,重點是要打出突破口(集體自衛權行使解禁本身),有了突破口,之後就能一步步繼續擴張其使用範圍。你看,現在的自衛隊法修改到底是以對應那十五事例為目標,還是安倍念茲在茲的美日軍事合作強化為目標?

就算今天柯文哲真的只想針對熱門區段取締違停好了,你能擔保他一年之後、兩年之後還是那麼「正派」嗎?權力使人腐化的例子光是在台灣就一大堆,你自己也知道。就算柯文哲終身都像他在選上那天所宣示的一樣好了(不到半年就開始變了不是嗎?或言恢復原狀?),柯文哲不會永遠當市長/總統,就算可以,事實上他也無法將全國所有監視器24小時置於自己監控之中確保不會有人亂來。你如何確保掌有國家公器的人不會濫用?

不能隨便給國家權力,一旦給了國家權力,就很難收回去了;你給了國家太多權力,即使你有再漂亮的人權侵害防制的詞藻都沒用,只要政府不受監督,就算你法律條文寫說「因顧及人民權利」等等好聽之語他照樣亂來你也沒轍--因為很多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國家的監視器會連到全國資料庫,你如何確保國家真的會依照法律定期消除資料?你如何確保這些儲放於資料庫的資料不會被拿去在法律所授權以外的地方使用?當然可以以法律限制之,但如果其限制的內容是叫管理資料庫的人自律,那最好也不要抱太大的期望。特定秘密保護法最為人詬病的一點就是什麼是特定秘密是基本上是內閣說了算,缺乏外部力量制衡,如此一來即使有再漂亮的國民知情權與新聞自由保障條款也沒有什麼用--都被指定為特定秘密就無法公開進行內容的實質審查其特定秘密之指定是否符合法律之要件。

而對於基本權限制的界線要畫在哪裡,這也是很重要的。


「柯文哲表示,在民主國家,每個人有表達意見的方法,這次他已經打定主意」。所以呢?爭論的重點明明就是隱私權而不是言論自由。又,即使你承認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你完全不予理會那些意見硬幹到底,這也叫威權。難怪他會說出「劃設意見表達區作為民主櫥窗」這種鬼話。

04-28 23:43

迫水未來
雖然很多人主張隱私權是過時的概念,我前面也感嘆在這個時代隱私權似乎會被社會淘汰。不過,我昨天又思考了一下,隱私權真的是過時的概念嗎?

在眾多基本權中,隱私權的歷史其實不算悠久。事實上,憲法的人權清單中沒有明文列舉隱私權的很多,比如說我國憲法本文(1947公布)、《日本國憲法》(1946制定),隱私權是用人權清單中的概括條款去保護的(我國:第22條、日本:第13條)。

所以,隱私權被普遍接受其為憲法應保障之基本權、其基本權地位確立的歷史相較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並不算長,是一種「新的人權」。而隱私權為什麼會在近代越來越被重視?我想應該和科技的發展有關。隨著科技的發展,要去取得並長期保存他人資料不但在現實上成為可能,並且越來越容易,也因此人們會注意到自身資訊其實處於隨時可被暴露之中並發覺到控制自身資訊流動的重要性。舉例來說,(我們先不管法的問題)在今天的台北,如果你使用悠遊卡旅遊並隨身攜帶手機,要知道你的行跡與現在的位置是可能且並不困難的;反之在二十年前手機不普遍、監視器也沒那麼多的年代,要確認你的行蹤當然是比現在不容易許多。

事實上,隱私權的內涵也有改變。過去隱私權是「私生活不被公開的權利」,然而現在的隱私權並不再只有消極的一面(不被他人侵犯的自由),而是「管控與自己有關的資訊的權利」,也就是關於自身資訊,我有權決定它被公開或不被公開、要給誰知道與不要給誰知道、要公開到多少程度等等。比如說歐洲最近積極推動的「被遺忘權」,就是基於現代意義的隱私權之下的子概念。

所以說,隱私權並不是舊有的人權、跟不上科技進步與時代的人權。甚至可以說,就是因為科技的進步,所以隱私權才越來越重視。

04-29 12:15

迫水未來
監視器抓違停 柯文哲:沒那麼嚴重(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504290119-1.aspx

對柯文哲來說,我們這群被害妄想症者認為柯文哲的十支監視器有侵害隱私權之虞或是政府大監視計畫的第一步,都是「奇奇怪怪的東西」。「事情根本沒那麼嚴重。」

柯文哲很喜歡一句話,「如果你提不出更好的方法,這個方法就是目前情況最好的解決方法」。
然而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別人提出的方法是不是比柯文哲自己提出的「更好」由誰來認定?從至今為止的案例看起來,這個認定者似乎是柯文哲自已或是其親信。再者,爛方法就是爛方法,不會因為它目前是「目前最不爛的方法」所以就自動變成好方法。除非情況真的非常急迫,不提出對應馬上就會發生重大危害,不然為什麼硬得選這個「比較不爛的方法」而不是大家再討論再想想?又即使情況有相當的緊急度,也沒有理由這個「比較不爛的方法」必須照單全收而不是最局部調整。

柯文哲一個非常嚴重的毛病就在於他聽不太進別人的意見。有時候堅持到底是好事,但有時候只會造成很嚴重的後果。更何況你今天是台北市長,你的一個施政方針都可能會影響幾百萬人。柯文哲說「(高速公路也是用攝影機在開超速罰單)怎麼不覺得有問題?奇怪,就理智上來思考嘛」。我們先不提測速照相機和以監視器取締違停其實有很多不同之處無法一概相提並論這點,柯文哲似乎總認為自己「最理智」,反對他的人都是「理盲又濫情」。在柯文哲的想法中,似乎只要使用機器、使用數據、提出(他所認定的)事實,就叫理性,殊不知光是這種無來由地相信這就是理性本身這個想法就一點都不理性。人的想法本來就是感性與理性交雜、交錯,即使是科學家或是台大醫學系也一樣。

(未完)

04-29 19:48

迫水未來
(續上)

柯文哲奉行的價值觀是什麼?「效率」以及「直率的(他自認為的)正義」。確實用監視器取締很有效率(不過也有人認為其實只是讓警察更麻煩),但國家使用監視器一直以來都是一個被認為必須謹慎的課題。直率的正義很合台灣廣大人民的胃口沒有錯,但是他從來不會仔細想想「為什麼他會違法?」、「為什麼此類違法情事如此之多?」、「這樣做違法情事真的就能減少嗎?」乃至「這條法律本身是不是就是不正義的?」,他們大多只知道「法律就是絕對的」、「違法就是違法毋需多言」。當然,他們關注的「違法」大多都是人民的違法,權力者的違法倒並不是那麼在乎,除非該名權力者真的到天怒人怨的地步。而若違法者不但是權力者還是政治偶像,那其違法當然不叫違法,叫「找回良心」或是「大是大非」。

柯文哲認為大家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我柯市長還是要照做。這和獨裁有什麼差?既然明知道這個作法有那麼多人有疑慮,為什麼不再多加討論或是思考,而要硬幹到底?
我說柯文哲「獨裁」、「威權」已經很客氣了,有法官可是直指其為「希特勒」,而有人更認為說柯文哲是希特勒也是太客氣了,畢竟希特勒至少還會依法行政(雖然法是納粹黨自己決定的),今天柯文哲根本是完全視法律為無物。

法律是為市民服務的,而不是為官員服務。法律的首要目的在於人權保障,而非清除國家行政的障礙。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291681.A.601.html
這種修法或者執行 跟威權時代的白色恐怖其實只有一線之隔
台灣花了幾十年才走到現在這樣
你們確定真的要走回頭路?

04-29 19:48

迫水未來
-組1-
「在路上被人看」
「在路上被路人用手機錄影」
「在路上被警察用V8錄影」
「在路上被國家的監視器錄影」

-組2-
「人在路上行走」
「人坐在汽車內,車輛在路上行走(人並非直接暴露於公眾領域之中,而是處於自我支配的汽車內部空間)」

-組3-
「違規停車(車靜止)」
「在馬路上闖紅燈(車動且路上有其他車)」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車高速動且路上有其他也在高速移動中的車輛)」

-組4-
「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行政不法)」
「違反刑法之行為(刑事不法)」

-組5-
「因為人力調配問題所以不能」
「因為事實上無法那麼做或那麼做會有重大風險所以不能」


這幾組問題自己想想看,再說為什麼A可以B不行(不過也別忘了,有時候其實A也不行,只是硬幹)

04-3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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